一、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大健康体系

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年规划纲要》。会议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要坚持预防为主,推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减少疾病发生。要调整优化健康服务体系,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坚持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要求”。这一大健康理论,为我们的医疗体制改革的创新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国家防病大健康体系,以减少流行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疾病出现的概率,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几率。树立大健康观念,建立社会大健康体系,把卫生防疫、医疗服务、健康保健、养生养老、旅游休闲等有利于健康的事业结成一体,成为一种大健康产业。为了扩大健康产业的成果,应把预防医学、西医学、心理学、中医学、营养学、生态环境学、养生养老学和太极拳、气功、音乐疗法等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学科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专业传授和普及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保健养生知识水平,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采取必要的防疫和疾病预防措施,减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突发病,以及遗传病的发生。推广健康检查制度,让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大病、重病等致贫、返贫因素的概率。

(二)建立国家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疾病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成立国家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对难以支付基本医保自缴费用和需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市福利院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家庭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完善救助工作程序。为了更好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第一要确定救助范围,第二要创新救助方式,第三要落实救助服务内容。救助服务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加强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让医疗救助公平、公开,各地要简化医疗救助的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三)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一是应提高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参保人保险费由现在的每人每年筹资的40—50元(政府拨款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划出一定比例)提高到100—120元,实行大病医疗费用不封顶。

二是要对大病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科学定价,加强收费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是大病保险由现行的政府承办转为商业保险。

四是要使大病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可将大病保险每年的结余基金交由诚信度高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增值运行,使大病基金增值滚动发展,使大病基金成为可持续基金,提高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保付度。

五是做好大病保险与其他医保制度的衔接。要全面推动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有效衔接,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不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减少医患矛盾的对策

(一)解决“看病难”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看病难”的问题需采取综合性对策:

要加大医护人员培养力度,增加医护人员的供给。我国目前每千人拥有医师2.21人、护士2.36人、床位5.10张,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为了加快医师、护士的培养,提高资源供给,教育部门需要扩大医护人员培养的招生计划,同时也可以引进这方面高端人才。

引入社会资本,扩大民营医院的服务比例。有条件的民营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可参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

加快公立医院的改革,校正一些公立医院过度市场化的倾向。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应加快医药脱钩,强化公益性服务。

看病科学化、程序化。现在患者的从众心理太强,一些小病也要到大医院找专家治疗,加大了一些三甲医院的负担,一号难求的现象相当普遍。为了缓解“看病难”,应大力推行科学看病,实行分级分类诊疗,提倡“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避免盲目去大医院就诊;定期健康检查,做到病患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鼓励预约挂号,分时段、分流程就诊。

政府投资购买医疗服务。健康检查、地方病防治、老年保健、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可由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以减少公立医院的压力,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留出空间。

实行区域资源共享。为了解决地区医疗资源布局不均衡问题,可开展区域合作,如中西部公立医院组成联合体,让医护人员交流互助。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经济社会共同体内实行医疗资源共通、共享、一体化经营。

(二)解决“看病贵”问题的对策

控制药价。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监管,将医保药品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价格控制在成本(出厂价)的1—2倍,对非常规医保药品价格可允许为成本的3倍。

扶持常规低价药生产。对低价值的常用药,采用国家减税免税政策扶持生产,对一般医保药品价格超过成本2倍的药品征收调节税或暴利税控制提价。

对特种药的生产、进口给予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罕见病、特殊病药品的研制、生产,国家应投资或减免税收予以支持,对于国内不能生产、需要进口的药品国家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

减少药品供应环节。减少医保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减少流通费用,即可通过政府采购,让医保药品直接由厂家定点供应各医疗单位,减少药品的中间成本,控制药品的价格。

控制医疗费用的对策。(1)对医保医疗项目的收费,应建立由政府医保项目监督部门汇同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按公共服务项目收费或准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机制(根据技术难度和服务需求)确定其收费标准,并分级分类定价。(2)对医保医疗服务机构所使用的现代化检测设备的折旧率和收费,政府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管,实行高精尖仪器设备多机构共享,减少费用支出。(3)不同医疗单位对患者的诊断资料、检测资料实行共享制,以减少重复诊断、重复检测的不必要的重复收费。(4)对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材料加工价格(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心脏起搏器等)进行监管,以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进行监管,即价格为成本的2—3倍,高于这一定价机制最高限额的征收暴利税或调节税加以调控。

(三)缓解和解决“医患矛盾”的对策

制定医患沟通机制。医生要倾听患者的诉求,患者要遵守医生对患者治病的医嘱,医生要主动给患者介绍病情,患者要配合医生治疗。即建立医患之间的朋友关系。

医患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要及时交流沟通。要把医患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即医患应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要求,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第三方医患矛盾调解委员会。即由社会专家、名流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医患矛盾调解委员会参与医患之间矛盾的调解。广州市成立调解委员会以后,调解成功率达95%。中部地区有个地级市2007—2011年5年中4个中心医院出现过265起医患纠纷,其中39起转化为“医闹”。成立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后,“医闹”基本绝迹。

要制定《医患关系法》。把医护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患者的权利、义务用法律予以规范,当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时,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严厉惩处故意伤害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犯罪行为。

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利益,以减少医疗事故发生后加剧医患矛盾,实行医疗事故保险,以保险理赔来缓解矛盾。

三、解决民营医院“莆田化”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色

各类公立医院机构必须无条件坚持公益性,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建立国家医疗卫生的质量标准化保障体系,以指导全国防病和临床工作,确保疾病预防和临床工作的质量。公立医院的医务工作者需按年度进行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以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以及临床医疗的质量。全面恢复医疗机构住院医师5年轮科晋升制度,以确保医生队伍的技术水平。建立医生异地交流晋升制度和医生异地行医政策,共享医疗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机会。

(二)建立民营资本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

严禁不良资本和不合格医护人员进入医务界。为了防止不承担公益服务的劣质资本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和公共医疗服务领域,应设置必要的“门槛”。即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来路要正当,资质要符合国家要求,资信度高,经营者要有资质和诚信,医护人员要有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严禁黑钱进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无资质的经营者和不合格的假医护人士混入。

严禁公立医院科室承包给私人。要严查依靠贿赂收买手段对公立医疗机构科室进行承包,“挂羊头卖狗肉”。通过虚假广告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禁止。

对合格的民营医院要实行公立医院的政策。对合格投资者、合格经营者和合格医护人员,按规定资质、程序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外资医院、股份制医院)应采取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允许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特别是一些民营专科医院。更多的民营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些自费服务项目,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给予必要的补充。

(三)要立法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职能

可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模式。目前,世界上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资源的配置大体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即英国模式和北欧模式,基本医疗服务由公立医院负责,民营医院承担基本医疗以外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第二种是莱茵河模式,即德、法模式,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共同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国家补助政策一视同仁;第三种是阿美利加模式,即美国模式,美国基本医疗实行商业保险,由民营医院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公立医院只对贫困群体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提供服务。

创新中国的医保模式。我国可能是一种混合型模式: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公立医院承担,并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参与基本医疗服务,多数民营医院负责基本医疗服务以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即中国的基本医疗服务模式是:以公立医院服务为主,民营医院服务为辅。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与社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