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议进一步发挥引入外债的优势,加大对租赁产业境外融资的支持,优先安排外债指标,保障和支持租赁产业健康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推进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境外发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简化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流程,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了企业跨境融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受到市场主体普遍欢迎。

在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国家发改委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谨慎推进、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引导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天津自贸区已经成为仅次于爱尔兰的世界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融资租赁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国家发改委一直给予积极支持,在外债登记办理流程上提供便利、在申请募集资金规模上满足需求。

另外,根据管理职能分工,外汇局负责企业一年期及以下外债的管理。针对建议,外汇局表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在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总额的差额范围内举借外债;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其上年末净资产2倍以内自主举借外债。

综上,目前的外债管理政策能较好地满足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继续推进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改革。研究制定《企业外债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发行外债的资质要求和条件标准,优化外债登记办理流程,为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改善债务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