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

政府采购重新招标是哪些违法行为导致的?

陈鹏

本文分析了违法行为造成政府采购重新招标的表现形式和影响的特点,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统计数据为例,列出了重新招标或者废标产生的四种情况和出现多少的比例关系,从五个方面提出了防止废标或者重新招标问题的解决办法。

采购;招标;违法;办法

一、政府采购重新招标的要求和违法行为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必须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即重新招标。一是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违法行为造成政府采购重新招标,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供应商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它会使各方面前一阶段所作出的努力和劳动白费,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失;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使造成废标的责任方信誉度受损,甚至会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违法情形,见表1所示。

从当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年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数据中看出,违法行为造成政府采购重新招标或者废标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特别是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占多数。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干扰等。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二是有效投标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要求,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三是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支付能力,也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四是取消采购任务。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且融资部分未落实到位等。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这四种情况发生的比例分别大约占15%、75%、7%和3%,见图1发生政府采购重新招标或者废标的比例。

二、防止废标或者重新招标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一,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在没有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活动不得继续进行;在确定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超期后,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的,应撤销合同,可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财政部门责令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为避免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必须使信息发布充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尤其是二次或三次招标的,要分析原因,有的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等。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另外,如果废标后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合法、科学和可操作性,做到“三不”原则。“不漏”,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不粗”,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不错”,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同样,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编制中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做到逐项检查、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第四,正确测算采购预算。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承担在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上;要把预算价格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上;备足采购资金或融资保证,防止市场价格上涨,造成被迫取消采购项目。

第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大多发生在招标采购程序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二是在投标程序中,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三是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规定;未执行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1]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咨询工程师.如何防止政府采购中废标现象的发生[EB/OL].http://www.ppkao.com/zixun/2008/33971.html.

(作者单位: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