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兴

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审计机关的重要职权,同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工作。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都属于“公权力监督”,审计监督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促进审计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审计监督成果助力人大监督向纵深发展。

一、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人大监督为审计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人大加强审计工作的监督和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和部署,各地坚定贯彻和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意见。一是突显制度引领。2014 年10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2015 年8 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5 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等内容;2016 年12 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决定予以高度认可,并严格遵照执行;2020 年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从“深化拓展监督内容、用好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紧密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随即于2020 年2 月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转发至全省市县级人大并研究印发贯彻落实意见,与中央部署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突显制度权威。人大要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政府和审计机关要依法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整改工作。法定性动作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有理有据,体现监督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监督和推动审计整改过程中,借助中央指导性意见和我省出台的相关制度性决定以及有关落实性文件来推进各项工作有力有序且有效,成果显着。三是突显制度创新。审计监督属于一线监督,审计机关依法依规依章依据开展审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验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合理程序和有效范围,可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中是否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能够及时向人大和有关机构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建议,进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创新和完善。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省级人大以作出决定和制定印发贯彻落实意见的形式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充分表明人大监督审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督,更多的是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上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运用审计成果强化监督效能,审计监督为人大监督夯实监督基础

审计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化和拓展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预决算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一是监督效力不断提升。近年来,审计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主动作为,敢于担当,逐步增强审计力量和加强审计力度,逐年扩大审计覆盖面,高度关注和聚焦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审计成果丰硕,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人大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始终强调各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置疑审计结果,必须全盘接收和严肃对待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审计工作的效力在审计结果上得以充分体现,彰显审计工作的责任与担当和审计监督的法律性和权威性。二是监督方式不断完善。每年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同时,涉及的省级财税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和有关专项资金的单项审计报告均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人大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请省政府研究处理的同时积极开展审计整改督办,制定下发督办方案,要求各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报送单项整改报告,经过初步督办、重点督办和召开督办会等三个督办环节后,常委会于年底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报告的同时召开联组会议对各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联式、闭环式、有效式的监督程序。三是监督效能不断增强。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坚持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和有效监督,连续9 年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连续3 年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截至2020 年9 月,累计对125 个省级部门单位进行督办,对25 个省级部门单位和12 个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重点督办,累计对62 个省级部门单位、11 个设区市和12 个县(市、区)进行满意度测评。审计整改督办和满意度测评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收效明显,不仅解决了一些单位长期想解决而未解决的制度性、历史性难题,各整改单位的预算意识、法纪意识、约束意识、绩效意识明显增强,有效发挥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预算行为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作用。江西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经验得到全国人大高度认可并在各省区市人大广为推介,已经成为江西人大监督一块亮丽的监督品牌。人大监督能够获得如此成效,与审计监督成果的高效利用是密不可分的。审计发现问题是关键,如何解决问题才是目的,以问题为导向促进审计整改,各个监督环节彰显人大监督的严肃性、严谨性和严密性,审计工作报告和各单项审计报告,整改报告和各单项整改报告不仅是审计监督成果的充分展现,更是人大监督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依据。

三、携手共进密切协作,持续深化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在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审查批准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18 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审计机关提出了重要要求。2018 年12 月,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同年,审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落实意见。中央和省委意见明确提出,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时予以重点反映。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是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和推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由此可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同频共振,目标一致。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审计部门要协同配合、互相支持、积极作为,久久为功,按照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监督的内容,用好和用足监督的方式方法,推动和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保障在财政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将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同时有效增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为规范财经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作出积极贡献。

同向发力,相向而行,高效履行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法定职能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只有充分发挥好展现好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成效才能竞相迸发、相得益彰,国家财政资金才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更好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