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欣,赖光涛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妇幼保健院,广东 江门 529700)

儿科门诊在春秋季节接诊的患者中肠道疾病患儿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并且以小儿腹泻的发病率最高。小儿腹泻在儿科门急诊十分多见,现已研究证实其致病因素为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尤其以细菌诱发病例数最多见,临床上可见患儿大便的颜色、性质、次数等明显改变,如果不给予及时合理的治疗,病情会迁延不愈并发展成为慢性腹泻,严重的患儿会因为电解质紊乱、脱水等情况危及生命。现阶段对小儿腹泻的治疗西医占据主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疗优势,但是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我院小儿科对75 例小儿腹泻患者采取复合乳酸菌胶囊联合思密达治疗,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治疗效果。现将结果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随机选取150 例自2012 年2 月~2014 年2月在我院儿科治疗的小儿腹泻患儿作为研究对象,并采用随机数字表的方法将其分为治疗组和观察组。患儿年龄1 ~24个月,平均(5.2±0.2)个月;患儿体重(7.8 ~13.6)kg,平均(11.4±2.3)kg;患病时间(1 ~5)天,平均(3.2±1.2)天。入组的患儿临床症状典型并符合入组的要求,每组各75 例患儿;两组患儿在年龄、男女比例构成、患病时间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75 例观察组患儿采取现行的西医常规药物方案进行治疗,具体包括:①口服补液盐(14.75 g/袋 国药准字H35021126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冲水服用,3 次/d;②对于有感染证据的患儿可根据病情及体重情况加用抗生素抗感染治疗:头孢氨苄胶囊(0.125 g/粒国药准字H41024074河南省安阳市第一制药厂)口服,用量按公斤体重25 mg/次,4 次/d;③给予纠正酸碱平衡紊乱。75 例治疗组患儿在上述治疗的基础上,同时给予微生态制剂治疗:①复合乳酸菌胶囊(0.33 g/粒国药准字H19980184 江苏美通制药有限公司)口服,3 次/d,2 粒/次;②思密达(3 g/袋 国药准字H20000690 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口服,<1 岁患儿1 次/d,1 袋/次;>1 岁患儿2 次/d,1 袋/次。

1.3 疗效评定标准[2]:治愈:患儿用药后大便次数、性状恢复正常;有效:患儿用药后大便次数较治疗前显着减少,性状较前好转;无效:患儿用药前后大便及临床症状无变化,甚至有的加重。

1.4 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应用SPSS19.0 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 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 <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经过对比研究发现,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62(82.67%)明显低于治疗组的72(96.00%),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1。

表1 治疗组和观察组患者临床疗效对比分析[例(%)]

3 讨论

小儿腹泻好发于春秋季节,属于儿科门诊和急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之一。小儿腹泻的发病原因主要是因为小儿胃肠道抵抗力弱且胃肠道功能不完善,从而当各种致病因素进行破坏时均可诱发小儿腹泻产生。现对其发病机理研究已经很透彻,世界各国专家已经对其非由单一因素导致达成共识,而且随着研究的深入将其分为功能性、感染性、药物相关性和炎症性四种不同病理类型。现阶段对就诊的小儿腹泻患儿治疗上主张先实施抗生素抗感染,并辅以止泻和补液、纠正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但是随着研究深入发现抗生素仅对细菌感染的腹泻有效,而且由于小儿肠道的特殊性,在进行抗感染治疗的同时会造成肠道内菌群失调,加重腹泻[3]。借助现有医疗技术手段和对腹泻研究的加深,目前普遍认为导致小儿腹泻的主要因素之一还是由于肠道内的菌群失调导致。而复合乳酸菌胶囊属于活菌剂,其能够显着的纠正肠道菌群失调。其不仅可以破坏致病菌生长环境而且能够显着增加常菌群的生长,并促使正常菌群增加对营养物质的吸收[4]。而思密达能够在消化道内形成一层黏膜保护,这样可以有效的抵抗致病菌的入侵,有助于肠道黏膜的恢复,并且减少水分和各种电解质的丢失,有效缓解腹泻症状。此次研究显示治疗组的总有效率显着高于观察组,这证明对小儿腹泻患者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复合乳酸菌胶囊联合思密达治疗,效果显着,值得推广。

[1] 刘 兵,兰永玲,苗晓艳.思密达联合复合乳酸菌胶囊治疗小儿腹泻的疗效[J].中国医药指南,2011,9(31):302.

[2] 罗翠琴,纳春祥,罗成兵.复合乳酸菌胶囊辅助治疗婴幼儿腹泻的临床观察[J].吉林医学,2011,32(35):7507.

[3] 龚俊霞,孙祖红.复合乳酸茵胶囊联合蒙脱石散治疗小儿秋季腹泻临床分析[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2,11(22):1819,1822.

[4] 田春红,吴荣初.复合乳酸菌胶囊联合思密达治疗小儿腹泻的疗效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4,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