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军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技术保障中心,山西 忻州 034000)

1 汽轮机及环保设施改造概况

某电力有限公司2×25 MW 机组汽轮机及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只针对现有2 台130 t/h 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的凝汽式汽轮机和设施进行改造,即:凝气式汽轮机改造为背压式汽轮机,改造后装机方案为2 台中温中压背压汽轮机+2 台中温中压130 t/h 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除尘改为布袋除尘,安装2 台布袋除尘器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工况下单台烟尘排放质量浓度≤30 mg/m3,除尘效率≥99.9%;改造脱硫设施,将现有双碱法脱硫改造为炉内喷钙+炉外电石渣脱硫;增加脱硝设施,采用成熟的NOx控制处理技术——SNCR 技术,长期现场应用一般能达到60%以上的NOx脱除率。

2 验收监测依据及标准

2.1 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 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 号令;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换发[2000]38 号;

5)《山西省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环保局晋环监字[1995]203 号;

6)《公司2×25MW 机组汽轮机及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关于公司2×25MW 机组汽轮机及环保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HJT 255—2006);

2.2 监测标准(见表1)

表1 验收检测标准值

1)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破碎筛分和灰库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 类标准;

4)炉灰和脱硫渣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规定。

3 监测方法及内容

3.1 监测工况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1#、2#机组工况稳定,生产正常,负荷率均超过了70%,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其监测工况表见表2。

表2 监测工况表

3.2 监测仪器及分析方法

监测所用仪器均经过山西省计量测试所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详见第265 页表3。在监测之前对所有的仪器进行了检查,对采样仪器进行了校准,监测分析方法详见表4。

表3 监测仪器

表4 分析方法

3.3 监测内容及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内容主要为锅炉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煤场的无组织颗粒物,噪声监测内容为厂界噪声,具体见表5。

表5 监测内容一览表

4 主要污染源监测结果(见表6~表9)

表6 1#、2#锅炉SO2 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

表7 1#、2#锅炉烟尘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

表8 1#、2#NOx 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

表9 煤场无组织颗粒物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 mg/m3

4.1 1#、2#锅炉废气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1#、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 中标准限值要求。

4.2 煤场无组织颗粒物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煤场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表5 中标准限值要求。

4.3 其他

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 中3 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达标率100%;灰库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中标准限值要求。

4.4 总量表(见表10)

表10 总量表t/a

根据监测结果核算,项目运营期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44.035 t/a、氮氧化物133.135 t/a、烟尘41.5 t/a、粉尘2.83 t/a,均低于《关于电力有限公司2×25 WM 机组汽轮机及环保设施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中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5 监测结论及建议

5.1 监测结论

1)废气。根据监测,1#、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 中标准限值要求,煤场无组织排放浓度、灰库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表5 中标准限值要求。

2)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 中3 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3)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根据监测,项目排放的二氧化硫44.035 t/a、氮氧化物133.135 t/a、烟尘41.5 t/a、粉尘2.83 t/a,当地环保局〔2015〕251 号文核定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290.15 t/a、NOx:289.15 t/a、烟尘:42.82 t/a、粉尘:3.14 t/a,因此,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能够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2 建议

1)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一步检查完善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确保后续的日常运行能够正常进行。

2)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计划,确保烟气自动监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3)完善生产、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做好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