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曦

一、绪论

近几年来,教师聘任制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它对于教师和学校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它关系着学校和教师未来的命运。实行教师聘任制并不是学校用人制度名称上的改变,它意味着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的一次深刻变革。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教师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当前,我国中小学正在推行的教师聘任制这种新型的用人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以劳动人事市场作为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基本手段。实施教师聘任制,有利于教师的劳动作为劳动力因素,作为只是科学技术载体因素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人力因素、知识因素与资本等物化因素的自由组合;更加有利于运用法律对教师劳动关系进行维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论文研究的核心是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教师聘任合同书,是指教师在聘任中必须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教师聘任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在制订时可以适用《劳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文所要研究的是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我国正在走向法制化社会,《教师法》作为我国教育部门的主要法律已经提出在全国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作为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教师任用方式的一种制度创新。

二、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相关内容

(一)聘任合同主体---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会给教师聘任合同的制订和实施带来很大困难。要想进一步理顺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确立教师任用的制度和准则,保证教师聘任合同的顺利实施,就要确定教师的法律身份。

(二)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内容的分析

1.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

2012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后有所增加: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试用期限;职务;工作时间;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待遇;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处理;其他事项。后又增加并改为:(1)受聘岗位、工作目标及职责要求;(2)聘任合同期限;(3)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规则;(4)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5)聘任合同的变更、续订或解除的程序和条件;(6)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7)合同生效日期。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内容往往订得比较简单、含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得不够明确、不对等。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聘任合同被异化为教师单方的责任状。对教师的义务订得具体而详细,而对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培训进修、工作条件等项目或一笔带过,或含糊其词,使聘任合同成了只有利于学校的单方合同,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双方应平等互利的原则。

2.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

(1)聘任合同的期限类型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发(2002年7月3日)]中,聘任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固定期限有明确的起始和结束日期。无固定期限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教师聘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2)存在问题

现许多学校把教师聘任合同定为短期聘任合同,而且不少合同还具体要求一年一聘。由于聘期较短,不利于教师熟悉教学对象,改进教学方法,也不利于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特别是不利于学校对一些特殊关键人才,如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培养和使用。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任用以及培养、进修、考核、工资津贴等政策措施也都以稳定提高为出发点的。

3.教师聘任合同中的解聘问题

一是教师聘任合同的解聘条款不明确。二是落聘教师的安置问题有待解决。

4.聘任方式

在我国,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本)》的规定,有些需要约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非书面的形式,如即时结清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但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况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许多的内容,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便权利界定清楚、责任规定得明确,才能便于合同的履行。

三、对教师聘任合同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补充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

在实践中,由于人们法制意识淡薄,订立的合同内容粗糙,疏漏甚多,许多地方都曾发生过因聘任合同条款简单而引起劳动争议的事件。所以,为了保护聘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国家利益的劳动秩序,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在原有的内容的基础上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和详细化。

(二)设置终身职教师

针对教师聘任合同中的聘期形式应考虑到,由于中小学教师从参加教育工作到成为一名优秀教师,比其他职业需要的实践要长,因此需要相对稳定,这己成了不争的事实。因而,使具备一定条件的长期服务在第一线的优秀教师,按一定的评聘程序,进行终身聘任,成为终身职教师,这样可以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对事业的责任心。

(三)细化、增加解聘条款

合同内容中的教师解聘条款概念应界定清楚,解释应明确,最好能有所罗列。

只有这样,解聘教师问题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会使教师处于被动地位。另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就不能解除,这样就能够保护优秀特殊人才的职业安全,有利于稳定对学校发展至关重要的特殊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