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浏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1.引言

构式语法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其是在批判转换生成语法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7]。构式语法反对TG语法的动词中心说,主张构式本身具有独立于动词的意义,其不同于TG语法的模块观,主张形式语义语用不应分开对待,并主张关注语言中非典型的现象。这些特点很大程度上也是构式语法的优势,因而备受关注,尤其受汉语语言学学者的青睐。近来国内学者利用构式语法理论解决了许多以往理论解释不透彻或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一些典型句式的如“把”字句[12],双及物构式[13],还有一些非典型但又很常见的如“NPL+V+着+NP”[7],“比N还N”[10],“一锅饭吃了十个人”[5][7][11]这类句式,在构式语法理论下都能得到较充分有效的解释。尤其陆俭明[6]利用构式语法对词语句法、语义的多功能性的阐释,沈家煊[9]利用构式配价解决以往动词配价研究的瓶颈,更是生动地显示了构式语法理论的解释力。

2.“扔”类句式的歧义性

本文探讨的是汉语中若形如“他扔了我一件衣服。”这类句子的歧义现象。具有同样情况的句子还有以下几个:

1)他扔了我一件衣服。

2)小张踢了他一个球。

3)小明丢了我一支铅笔。

这类句子有两种意思,可以通过传统的层次分析法消除歧义如下:

1a)他扔了我一件衣服。

扔了我一件衣服。

1b)他扔了我一件衣服。

扔了我一件衣服

通过添加上下文,也可以达到消歧效果:

1c)他扔了我一件衣服,叫我快穿上。

1d)他扔了我一件衣服,说已经不能穿了。

消歧之后句子的意义可以通过以下两组句子来表达:

1e)他扔给了我一件衣服。

1f)他扔了我的一件衣服。

2e)小张踢给了他一个球。

2f)小张踢了他的一个球。

3e)小明丢给了我一支铅笔。

3f)小明丢了我的一支铅笔。可以看出歧义句的其中一个意思是施事通过某种行为将受事给予接受者,这个事物不一定是属于接受者的;另一个意思是施事通过一个动作使动作承担者失去受事。同样形式的句子,一种是给予义,一种是丢弃义,虽然运用传统的方法可以消解这个歧义,但是这个歧义产生的原因及这类歧义句的生成规则却无法得知,因而本文尝试使用构式语法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

3.“扔”类句与“双及物式”

Goldberg,A.E.[1]对“构式”的定义如下:

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意义的配对〈Fi,Si〉,且C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成成分中得到完全预测。

张伯江[13]在考察汉语的“双及物式”(V+N1+N2)时,称其“语义核心为‘有意的给予性转移’”。根据张的观点,“双及物式”通过在物质空间上的转喻,可以将其典型的给予义引申为取得义。我们将“扔”类句与两种“双及物式”句比较如下①:

4)刚才老李送我一本书。

5)昨天邻居卖我一把旧椅子。

6)单位分了我一套房子。

7)他扔了我一件衣服。

8)小张踢了他一个球。

9)小明丢了我一支铅笔。

10)他偷了东家一回牛。

11)李师傅拿了我两次钳子。

12)老王买过我一次旧椅子。

可以发现7)、8)、9)句的第一种意义与4)、5)、6)句的构式意义相同,第二种意义与10)、11)、12)句的构式意义相近。我们可以将7)、8)、9)句的形式看作“双及物式”通过多义(Ip)联接[1]的承继方式得到的一个新的构式,其第一个意义给予义与“双及物式”的中心意义相同,是“有意的给予性转移”;第二个意义给予义是由“双及物式”的中心意义引申得到的,可以表述为“有意的丢弃性转移”。

根据Goldberg,A.E.[1]的说法,“构式并非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抽象的意义,而且通常包括许多密切联系的意义,这些意义共同构成一个家族。”“构式的意义最好是通过一个由许多密切相联的意义所共同构成的范畴来表达……多义性分析可以使我们认识到构式中心意义的特殊地位”。4)、5)、6)句和10)、11)、12)句分别表现了“双及物式”的中心范畴意义和边缘范畴意义,而7)、8)、9)句以相同的形式同时表现了“双及物式”的中心范畴意义和边缘范畴意义,这个形式本身也是“双及物式”的一种边缘形式。

4.“扔”类双及物式

4.1歧义分析

Goldberg,A.E.[1]认为“构式有一个相当确定的中心意义,以及其他不同但又相联的意义必须参照特定类型的动词”,按照这个说法,7)~12)句构式表现的“丢弃义”、“取得义”是由于双及物构式含有与“扔、踢、丢”、“偷、拿、买”这些动词相联的“丢弃义”、“取得义”。同时可以看出“扔、踢、丢”这类动词进入“双及物式”时也可以与“送、卖、分”这类动词一样,使“双及物式”直接表现其中心意义“给予义”,因此7)、8)、9)也就含有了“给予义”。所以7)、8)、9)的构式具有的歧义不是由动词自身的意义决定的。我们观察“扔、踢、丢”这组词也可以发现,“踢”的典型意义并不是“给予”或“丢弃”,而是强调用脚去完成的一个动作;同样,“扔”在词典中的第一个释义是用手完成的动作;只有“丢”的典型意义是“丢弃”;而这组词均不包含“给予”的意义。之所以包含这组动词的构式具有歧义,是由构式自身决定的,动词只是影响了构式选择其意义范畴中的哪一种意义。

我们将7)、8)、9)句这样的形式单独当作一种构式研究,而不是仅仅当作“双及物式”的边缘形式来看,是因为这类构式与“双及物式”在许多方面还有差别,以下将表述它们之间的差别。我们不妨将这类构式叫做“扔”类双及物式(V扔+N1+N2)。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知道“扔”类双及物式具有“给予义”和“丢弃义”,这两种意义恰是“双及物式”的中心意义和边缘意义,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给予义”和“丢弃义”也刚好分别是“扔”类双及物式的中心意义和边缘意义。我们不能区分“给予义”和“丢弃义”哪一个对于该构式是更典型的,更可取的,称之为歧义也缘由于此,因此我们认为“给予义”和“丢弃义”这一歧义共同构成了“扔”类双及物式的中心意义。而其边缘意义是由该构式与不同动词相联时产生的,如“扔了我一件衣服”含有“挥动手臂”②的意义,“踢了他一个球”含有“抬起腿用脚”③的意义。由中心意义和边缘意义,“扔”类双及物式也构成了一个放射性的意义范畴,该范畴可以看作“双及物式”的一个子范畴。“扔”类双及物式和“双及物式”的关系是一种继承关系[2][4],可以把“双及物式”看作是“扔”类双及物式的左孤立构式。

4.2动词准入

在“扔”类双及物式中,动词的进入也是有条件的。Goldberg,A.E.[1]提出“我们需要用与动词相联的丰富的框架语义知识来解释……构式的解读和翻译……”。徐盛桓[9]在研究SVN句式时提出“将句式分解成一定的常规关系”。我们认为进入构式的动词的框架意义必须能与构式的成分形成的具有构式意义的“常规关系”。“扔”的词典释义④为①“挥动手臂,使拿着的东西离开手”②“抛弃”。释义①包含“东西离开施事者”“朝着某个方向或目标”“如果朝向某人则倾向于期望这人能够接住这个东西”的框架意义,使得“扔”拥有了“使某物离开施事者,朝向目标,期望目标接受该事物”的意义,“扔①”进入“扔”类双及物式后,与N1、N2的结合可以形成具有给予义的常规关系,因此“扔①”进入“扔”类双及物式是合法的。同样的释义②“使某人失去某事物”这一框架意义使得“扔②”可以与N1、N2形成具有丢弃义的常规关系,因此“扔”进入“扔②”类双及物式也是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扔”的两个释义分别对应了“扔”类双及物式的两个构式义,但不能认为“扔”类双及物式的歧义是由“扔”的歧义产生的。“扔”类双及物式的歧义仍然是由其自身的意义范畴决定的,恰巧“扔”的两个释义对应了该构式两个意义,说明“扔”进入该构式是“扔”类双及物式的一个典型,这样验证了我们将该构式称为“扔”类双及物式的合理性。

我们使用同样的方法也可以检验“踢”和“丢”是怎样进入“扔”类双及物式的。“踢”的词典释义是“抬起腿用脚撞击”。这个动词的框架意义既包含了“抬起腿用脚撞击使某物趋向某人”,也包含了“抬起腿用脚撞击使某物离开某人”,因此该词进入“扔”类双及物式后,构式可以表现为“给予义”和“丢弃义”两种意义。“丢”在词典里的释义有①遗失;失去。②扔。③搁置;放。很显然,其释义①进入构式时,构式表现为“丢弃义”;其释义②进入构式时可以表现为“给予义”和“丢弃义”两种意义;其释义③是无法进入“扔”类双及物式的,因为其框架意义中不含有“致使某人获得或失去某物”的意义。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就可以检验一个动词是否可以进入“扔”类双及物式,显然“扔”类双及物式的准入条件比“双及物式”苛刻的多。我们还发现如:“买”,“拿”,“抓”等,举例如下:

13)学长买了她一本旧书。

14)老张拿了他两包烟

15)哥哥抓了我一把糖。

这组句子均含有“扔”类双及物式的“给予义”和“丢弃义”,其“丢弃义”还被具体化为一种“取得义”,是因为动词“买”“拿”“抓”的框架意义中,不仅含有“使某人失去某物”还包含“使施事者获得该物”。因此有“取得义”的这类句式可以理解为“扔”类双及物式的边缘范畴。

4.3.动作的完成义

“扔”类双及物式区别于“双及物式”的另一个特征是“了”字,看下例:

16a)他扔了我一件衣服。

16b)他扔我一件衣服。

17a)小张踢了他一个球。

17b)小张踢他一个球。

18a)小明丢了我一支铅笔。

18b)小明丢我一支铅笔。

19a)学长买了她一本旧书。

?19b)学长买她一本旧书。

20a)老张拿了他两包烟。

*20b)老张拿他两包烟。

21a)哥哥抓了我一把糖。

21b)哥哥抓我一把糖。

16a)~21a)的句子删除“了”字以后形成的16b)~21b)句中,除20b)之外,都消解了歧义,排除了原有的“丢弃(取得)义”,保留了原有的“给予义”,我们可以看出16b)~21b)句是典型的“双及物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加“了”之后,使得动作具有完成意义。我们之前分析“扔”类双及物式得出“给予义”和“丢弃义”两种意义,其中“给予义”表示一种状态和期望,施事将某物转移给接受者,但接受者不一定能够接受到,“了”表示表达“给予义”这个动作的完成,而给予的结果也就是接受者是否得到了施事者转移的东西,是未知的。所以删除“了”之后,删除的只是动作的完成状态,“给予义”蕴含的结果未知性依然存在,没有发生变化,故构式意义未变。而“丢弃义”表示是施事使某人失去某物,强调动作行为的产生的后果,必然是完成的意义,“了”表达的就是这种完成,一旦删除,原有的动作失去了完成的意义,那幺“丢弃义”也就随之失去了,因此这时便只留下了“给予义”。因此“扔”类双及物式通常有“了”字,删除“了”字之后便有可能失去歧义性。

对于19b)、20b)的特殊情况用同样方法也可以解释。先来看10)、11)、12)句,“偷”、“拿”、“买”在“双及物式”中并无歧义,原因是句中“回”、“次”等动量词,凸显的是动作完成的次数,在该组句中,省略量词后面的名词对句义理解并无影响[14],如下:

10)他偷了东家一回(牛)。

11)李师傅拿了我两次(钳子)。

12)老王买过我一次(椅子)。

由于“丢失义”要求凸显丢失的事物,事物是不能删除的,因此10)、11)、12)不包含“丢失义”而且没有歧义。但若将动量词换成名量词,量词后面的名词便不能省略,歧义性也就表现出来,如下:

?10a)他偷了东家一头牛。

11a)李师傅拿了我两个钳子。

12a)老王买过我一把椅子。

“偷”具有特殊性,应为偷的目的一般是占有而不是给予,进入该构式后无法形成“给予义”的“常规关系”,因此10a)表现出来的是“丢失(取得)”义,而没有表现给予义,因此没有歧义。

再回过头来看19b)、20b),我们把10a)、11a)去除“了”后和19b)、20b)整理如下:

11b)李师傅拿我两个钳子。

12a)老王买过我一把椅子。

19b)学长买她一本旧书。

20b)老张拿他两包烟。

这组句子并未因删除“了”而消除了歧义,原因是动词“拿”“买”的框架意义中本身含有了完成一个动作的意义,因此“丢弃(取得)义”是始终存在的,歧义无法通过删除“了”消除。因此“扔”类双及物式并不要求一定加“了”,而是要求动作必须包含完成的意义。

5.小结

综上我们可以概括出“扔”类双及物式(V扔+N1+N2),含有“给予义”和“丢弃义”两种意义作为中心意义,因此包含歧义。进入“扔”类双及物式的动词的框架意义必须包含“使某事物趋向某人”“使某事物离开某人”双重意义。而且动作必须表示一种完成的意义。

构式语法理论对语义有强大的解释力,本文对其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只是冰山一角,管中窥豹。由于汉语的特殊用法很多,运用TG语法很多现象无法解释透彻;构式语法正提供了一个新的有效的思考角度和方法,能够有效的解决很多以往的疑难问题。但构式语法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合理的运用和改进。

注释:

①该处例取自张伯江.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J].中国语文,1999(3):182.

②此处释义参见《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扔”.

③此处释义参见《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踢”.

④此处释义参见《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下同.

[1]Adele E.Goldberg着.吴海波译.构式:论元结构的构式语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Adele E.Goldberg.To appear.Construction Grammar.Brown and Miller(eds.).Elsevier Science Limited’s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Syntactic Theories.

[3]Zhang,Niina Ning.Argument interpretation in the 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Nordic Journal of Linguistics,1998,21,pp.179-209.

[4]纪云霞,林书武.一种新的语言理论:构块式语法.外国语,2002(5):16.

[5]陆俭明.“句式语法”理论与汉语研究.中国语文,2004(5):412.

[6]陆俭明.词语句法、语义的多功能性:对“构式语法”理论的解释.外国语,2004(2):15.

[7]陆俭明.构式语法理论的价值与局限.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8.3(1):142.

[8]沈家煊.句式和配价.中国语文,2000(4):291.

[9]徐盛桓.常规关系与句式结构研究——以汉语不及物动词带宾语句式为例.外国语,2003(2):8.

[10]杨玉玲.“比N还N”构式探析.浙江学刊,2011(4).

[11]余祥越,黎金娥.“人喝酒”与“酒喝人”--最简方案框架下的汉英动词句法差异比较.外语研究,2006(1):1.

[12]张伯江.论“把”字句的句式语义.语言研究,2000(1):1.

[13]张伯江.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中国语文,1999(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