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立辉 陈诗慧

[摘要]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特征是制约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以德国为代表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集中表现在:加强对现代学徒培养成本的分担,以弥补企业投资的不足;明晰校企之间的双元互补、企业与学徒之间的可信承诺关系,解决企业投资不确定性问题;社会管制式的劳动力市场,抑制了人力资本投资的外部性;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企业参与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我国当前现代学徒制试点中,要破解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积极性不足的困局,应积极汲取德国经验,寻求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的发展之策。首先,明晰企业的培养产权,保障现代学徒的专用性;其次,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成本分担机制,纾解企业成本压力;再次,构建政策补偿机制,促进校企双方的利益均衡;最后,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强化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制度供给。

[关键词]德国 现代学徒制 人才培养 外部性 内在化

[作者简介]齐立辉(1981- ),男,河北保定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副教授,硕士;陈诗慧(1986- ),女,湖北仙桃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广东 广州 511483)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6-0025-07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多重问题,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形式化、表层化等问题。即使政府做了大量的推动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仍然面临着“企冷校热”的壁炉现象。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已逐渐成为制约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影响企业参与的因素除了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上的固有弊病以外,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上难以内部化吸收是核心根源。要想从根本上调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关键要解决如何实现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所产生的外部性内在化吸收问题,以保障企业的人力资本收益。德国作为老牌职业教育强国,在推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外部性内在化问题上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此,本文首先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理论分析着手,深入解析现代学徒培养的外部性对于企业的影响,并对德国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所引致的外部性内在化上的成功经验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现代学徒制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释解

作为公共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外部性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因素之一。外部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初,由英国新古典经济学派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阿瑟·庇古(Arthur Pigou)共同提出。从经济学领域来看,外部性又称为外溢效应,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和决策对另一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最终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获益或利益受损。从学理上来说,外部性表现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主要指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和决策能够使其他主体在未投入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负外部性指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和决策使其他主体的利益受到无法挽回或补偿的损失。

从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来看,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性的产品。从这一点来讲,职业教育具有非竞争性和部分的排他性,因此应划归为准公共产品范畴。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准公共产品。通过大力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新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仅对于受教育者个体的职业生涯发展有益,而且能够提升国民综合素质。可见,受教育者和社会都是受益主体,现代学徒培养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其外部性本质上是培养主体在学徒教育上的成本投入与收益获得上的不对等冲突,而且现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化解这种冲突。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对参与学徒培养的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收益,无法通过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客观存在,并且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背景下,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无法阻止其他市场主体使用所培养的学徒。即使不参加现代学徒制,企业也能够从劳动力市场中通过招聘获取相应的技能型人才,使参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企业无法将现代学徒培养所引致的外部性进行内部化吸收,导致企业对于校企合作的预期收益大大降低,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如果不加干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选择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技能型人才,以节省人才培养成本。随之而来,参与现代学徒校企合作的企业将越来越少,最终可能导致集体行动困境。因此,面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如果仅仅靠市场调节校企合作行为,将无法实现现代学徒培养的帕累托最优。

校企“双主体”育人作为现代学徒制运行的关键,也是保障现代学徒培养质量的基础条件。然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特征,导致企业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成为制约企业参与的核心要素。对此,要想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应努力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外部性内在化,即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或政策引导,将现代学徒培养所带来的外部性收益向企业的内部收益转化,以解决外部激励不足而造成的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积极性较低的问题。根据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推动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内在化,可以通过管制、税收、补贴等公共经济政策进行引导:一方面,针对具有负外部性产出的公共物品,政府应通过征收重税、行政管制等手段进行,最大限度地消解负外部性对于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针对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政府一般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产生外部性的主体实施激励,最大限度地弥补正外部性生产主体的效率损失。

二、德国在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的实践经验

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由于学徒与企业之间缺乏可信承诺机制,而无法保证企业对于所培养学徒的人力资本专用性。一旦企业所培养的人才流入同行业竞争者手中,不仅使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无法获得投资回报,也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可以说,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这都是企业在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决策中所考虑的因素。德国经过多年的耕耘,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上积攒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方面形成了其特有的模式,通过综合运用市场和行政两种手段,有效凝聚了企业群体的力量,发挥了企业在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建设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德国在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方面的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加强了对现代学徒培养成本的分担,弥补了企业投资的不足。首先,德国联邦政府设立了专项基金,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各类企业和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设施设备建设,以增强现代学徒人才培养实效,《德国联邦教育法》明确规定,联邦劳动局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和技术技能的更新要求,对职业教育单位或组织的教学设施更新进行补贴和支持,以改善人才培养的基础条件,跟上外界的发展变化。其次,德国联邦政府针对现代学徒培训,专门设立了职业教育服务经费,向广大参与学徒教育的企业进行资助。德国职业教育服务经费主要源于税收,德国联邦政府一般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0.6%~9.2%的比例征收职业教育税。为了使该税种应用到实处,德国联邦政府专门制定了严格的经费申请、分配、发放和使用政策。同时,根据企业学徒培训规模、培训的行业类别、培训期限、培训成效等指标确定对企业的资助经费数额。一般而言,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往往能获得占其培训支出50%~80%的经费补偿或资助。德国通过将专项税收转化为对参与学徒教育企业的经费资助,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培训支出压力,也缓解了由学徒培养外部性所引发的对人才引进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从一定意义上看,职业教育专项服务税等于是未参培企业向参培企业用于购买学徒培训服务,有效实现了参与学徒培训企业的成本向其他市场主体的让渡。最后,德国政府除了对参与现代学徒培训进行资助外,还对“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资金支持,以发挥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的管理和协调作用。针对行业协会所建立的跨企业职业教育培训项目,德国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以缓解行业协会在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更新、教学课程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压力,其中,政府对各个培训项目承担了接近2/3的总费用支出。强大的政府经费支持,也是行业协会的现代学徒培训项目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2.明晰了校企间的双元互补、企业与学徒间的可信承诺关系,解决了企业投资不确定性问题。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项目中,企业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承担着学徒岗位信息发布、学徒培养目标设定、学徒招生数量确定、实训场地和师资安排、学徒培训等任务,企业的主体地位贯穿于整个学徒培养过程。在德国“双元制”现代学徒教育模式下,现代学徒70%左右的学习时间是在企业实训中度过,企业严格依照《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培训活动。学徒除了在企业进行实训学习以外,其30%左右的时间是在学校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学校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分工明确,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都是德国“双元制”中的核心主体。在德国完善的教育法律规章框架下,校企双方各自的权责边界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校企双元互补关系,有效规避了校企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均衡问题。

德国“双元制”的建立,有效地将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的实训教育结合起来,保障了教学理论与实践相对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对接,提升了学徒培养的实效性和质量。与此同时,德国在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下,有效地解决了学徒的可信承诺问题。一方面,从招聘、选拔、培养学徒乃至到学徒就业,企业对于学徒自身的情况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和了解,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人才资源使用不确定性问题。另一方面,德国对于企业招生和培训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够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往往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学徒完成培训后的就地留任率也较高,以保障企业前期的人力资本投入有所回报。据统计,德国参与现代学徒培训的企业中有高达65%的受访企业表示实现了净收益。

3.社会管制式的劳动力市场,抑制了投资的外部性。由于现代学徒制运行中存在着多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的作用和效率大打折扣,尤其在推动企业学徒培养外部性内在化层面更是如此。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外部性内在化,激发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德国政府除了依靠自身的行政管控以外,还十分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相比,市场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方面更有效率,更能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德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之所以能够吸纳广大企业的参与,与其社会管制式用人市场紧密相关。在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企业往往会通过从市场中进行“挖人”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而不是选择自己培养。劳动力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参与教育投资不足,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相对于自由宽松的劳动力市场而言,社会管制式劳动力市场能够保障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的人力资源专用性,很好地解决了企业从外部进行“挖人”和“搭便车”的问题。德国作为一个典型的社会管制式劳动力市场国家,主要通过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强力干预,来防止企业之间的人才“挖角”和“搭便车”行为,有效消减了劳动力市场中人才的不正当流动。德国的工会和行业协会是除了联邦政府以外的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的社会力量,其中的工会主要通过参与企业经营事务、协商员工工资、调节劳资矛盾等来维护员工的个人权益,并积极组织开展员工活动,使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保持融洽的关系,提高员工的集体意识,进而减少劳动者跳槽的动机;而行业协会主要通过调节和监管企业的用工行为,避免不正当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进而消解企业的“搭便车”动机。

德国通过构建社会管制式劳动力市场,发挥了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很好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保障了参与现代学徒培训的企业权益,实现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根据德国科隆经济研究院的调查数据,德国员工的同一家企业的在岗平均时间居于首位,平均为10.5年,远超其他欧洲国家。在同一家企业平均在岗时间较长的欧洲国家还有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但两国均为9.6年。匈牙利企业员工的平均在岗时间为9.1年,爱尔兰和丹麦则为8.1年。员工在同一家企业任职较长,也使用人单位有足够长的时间收回人力资本投资,获得相应的收益。

4.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企业参与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支撑德国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关键因素。一直以来,德国都较为重视职业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以此推动了现代学徒制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为了规范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着手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如1881年德国制定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规章,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运行秩序做出了说明,并就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等。1897年,德国政府制定了《手工业保护法》,为德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9年,德国正式颁布实施了《联邦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法制化进程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德国现代学徒制也正式走向了法治化阶段。

德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其在实践中还非常重视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正和更新,以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1981年,德国根据职业教育“双元制”的发展要求,制定实施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这也是对《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补充和完善。步入21世纪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变革带来的挑战,德国政府于2005年正式将《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二为一,统称《联邦职业教育法》。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也预示着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更为完善,德国现代学徒制建设的制度支撑更为充足。

三、汲取德国经验,推动我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的路径

1.明晰企业的培养产权,保障现代学徒人才的专用性。在当前我国现代学徒制运行过程中,明晰企业的培养产权意义重大,这是推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的根本,也是促进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动力源泉。针对现代学徒人才培养的长期性和高投入的现实,企业开展人力资本投资需要一个以契约为载体的规约保障,即受教育者完成学徒培训后,能够留在参训企业中进行服务,以保障企业对其所培养人力资源的专用性。然而,在现代学徒制中企业的培养产权缺失,使得校企合作的剩余价值存在被其他市场主体“窃取”的风险,即“搭便车”问题,进而引发集体行动困境,导致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秩序无法达成。究其根源,产生集体行动困境的本质原因是企业基于成本和收益的双重考虑,且由于外部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使企业对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投入因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而产生观望情绪。

德国针对这一问题,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沟通企业内外,联合企业进行市场干预,企业群体达成一致协议,组织企业联合体防止劳动力市场恶意竞争行为的出现,为促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打下了基础。与德国相比,我国所实施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首先要关注外部环境是否有利于企业对现代学徒培养外部性的内在化吸收,参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方是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留住所培养的学徒人才。一旦企业缺乏相应的条件留住人才,加之企业与学徒之间缺乏可信承诺机制,企业不得不面对所培养学徒被“挖走”的风险,这就导致广大企业不得不重新思索是否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就我国现代学徒制开展的外部环境来看,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基本形成了“先招生、后招工”“先培训、后就业”的教育和用工格局。从深层次来看,这也意味着企业的教育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割裂了企业与学校的直接联系。从劳动力市场上选聘人才自然成为企业人力资源储备的首选。就此来说,在我国现代学徒制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克服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打破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集体行动困境。确立企业的培养产权,强化对于企业的正向激励,自然成为激发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根本之策。一方面,要适时赋予企业在现代学徒上的招生权,这也是确立企业培养产权的前置条件。只有保障企业在学徒招生上的合法性,才能真正赋予所招学徒的双重身份,即“学生”和“准员工”。同时,明晰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和管理中的权责界限,保障现代学徒制的规范、系统运转。另一方面,赋予企业对其所培养学徒的留用权,明确学徒在企业中的最低服务期限,从根本上消除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的机会主义,这也是促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内在化的核心路径。

2.构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成本分担机制,纾解企业成本压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是一项高成本投入的人力资本培育项目,而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的执行主体,很难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上有长线投入。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面临着较大的成本压力,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有限投入,难以满足现代学徒人才培养的需要。据此,应构建相应的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其他社会主体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合理分担,以纾解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投入压力。一方面,构建现代学徒制专用性人力资源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针对企业参与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项目,应设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专用经费,由政府进行统筹管控。同时,为了保障这一经费来源的稳定、可靠和持续性,应确立各个社会主体在专用经费上的分担比例,强化专用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具体来源包含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的教育投资、学生的学费、行业的捐赠等多种渠道,形成“政、校、企、行”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要明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专用经费的使用方向,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构建现代学徒制的效益分担成本机制。校企合作是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前提,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利益分享过程,并非完全的校企博弈过程。德国现代学徒制取得成功的很大因素在于其强调校企合作的互利性而非博弈性。在我国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为了弥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对企业所带来的效率损失,职业院校应主动融入,以校企合作效益来分担企业成本。首先,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师资和科研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的生产和研发提供智力服务和技术支撑,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以减轻企业在生产技术研发中的成本投入,间接实现对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成本的补偿。其次,学校发挥自身的平台优势,为企业员工的在职培训和深造提供教育服务,推动企业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提升。最后,增加学徒的雇佣率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减缓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对企业影响的重要途径。校企双方在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应向学徒传递企业价值观,培育专注、专一、追逐卓越、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强学徒对于企业的价值认同和员工身份认同感,提升学徒培训完成后的留任率。

3.构建政策补偿机制,促进校企双方的利益均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产品属性。企业作为“双主体”育人的重要一端,难免会遇到由现代学徒培养正外部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问题,这也是制约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症结所在。以内化外部性理论为基础,政府应对企业的正当利益进行保障,关键举措就是由政府构建政策补偿机制,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以维护校企合作的利益均衡。一方面,针对参与现代学徒制项目的企业,应加快贯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德国促进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关键举措就是切实保障企业的利益,通过税收调控实现对企业的经济补偿。如德国联邦教育法律规定全体企业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现代学徒教育税,并由政府对该项税收进行转移支付,以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进行经费补偿。据此,我国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中,应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与财政税收部门的沟通,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并保障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同时,在具体落实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到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过程性。企业在其中扮演着主导者角色,不仅需要提供相应的学徒岗位,还要参与整个学徒培养过程。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所支付的学徒报酬进行税费减免,还要参照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上所达到的效果或水平,适当选取现代学徒的职业资格通过率、职业技能考核结果等指标,对企业进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另一方面,实施经费补贴和奖励双重并举的政策,合理分担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的成本支出。德国在现代学徒制建设中,为了激发企业的参与,也广泛运用了经费补贴和奖励的举措。如德国政府于2015年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资助模式改革,根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整体情况,设定了评价指标,确立了资助等级,以不低于企业投入成本两倍的资助额,实施核心资助模式。此外,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招收16~18岁现代学徒的企业专门设立了奖励性资助。从目前来看,我国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组织发展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在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建设影响力有限的背景下,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力量进行行政调控和干预,制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财政补贴和奖励制度,通过补贴和奖励分摊企业的学徒培养成本,激发企业参与人力资本培育的积极性。

4.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强化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对于企业的影响,政府应在寻求企业、学校、学生等相关主体利益交叉点的基础上,加强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制度的供给。具体来说:一是加快构建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强制性制度。校企合作的强制性制度主要体现在校企合作法律建构上。要以立法形式明确学校、企业、学徒等利益相关者的权责义务,并对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产生的收益分配进行规定,尤其是关于现代学徒的留用问题。要能够从法律上确立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企业的留用优先性、市场“挖人”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落实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纾解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外部性对于企业的影响,有效地解决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二是加强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保障性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支持鼓励企业主体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促进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稳步发展,构建专业化的第三方考核与问责制度,对校企合作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促进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者严格自律,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持续推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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