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林 司海燕

【摘 要】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一种新型实践性教学模式,它与传统的法律授课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和技能,深受学生欢迎;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的运用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模式 治安案件查处 运用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4C-0112-03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这种法律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治安案件查处是一门重要的公安专业课,属于法学教育的范畴,将诊所式教学模式运用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概念

诊所式教学模式是一种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实践能力,缩小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能力培养的距离,促进了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模式以其提供“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以及打破法律部门的疆界和固定程式的局限,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的独特理念和教育方法,是对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和目标的改革,被称之为“新兴的实践性教学模式”。

我国引进和推广该模式意图在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动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表明,自引入了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以来,深受学生欢迎,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诊所式教学模式与我们传统的教学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它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而老师只是作为引导者,让学生在对社会上的鲜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学习和实践,即“边干边学”。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更加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专业的特点就是应用性特别强,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实践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而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弥补了以往教学模式仅以讲授形式灌输知识的不足。通过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模拟练习、真正代理案件等教学方式,学生可以积累实务经验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通过与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学生可以提高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树立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自信心,全面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更加突出实践性

诊所式教学模式即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参与法律程序的实践来进行教学。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教师用讲授的方式传授抽象的理论,通过讨论假想的教学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并用相关知识去分析教学案例,这些教学案例通常是为了让学生消化本章节的知识而编造的,简单且有针对性。学生一旦面对社会现实中的真实案例就会无从下手。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从案件最初的阶段,比如案件的受理、当事人陈述开始,亲身参与案件处理过程的多个方面,学会从专业的角度去审视案件,能够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并运用法律。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中教学方法变得更加多样化

诊所式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除了传统的讲授外,诊所式教学模式还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方法灵活多样,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提高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识程度,这些正是作为职业法律人所应必须具备的,而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这一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三、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所需成本高,经费难以筹集

诊所式法律教学是一种十分昂贵的教学模式。因为诊所的正常运行包括学生外出办案等,都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资金支持。诊所式法律课程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否则是难以正常运转的。当前一些高校正在开展的诊所式课程大多是由国外基金会和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委员会提供的资助,但资助的经费有限,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长期发展。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要想运用诊所式教学,必然也逃不过经费紧缺的大关。所需的大量经费该如何筹集,必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授课教师的要求高

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更多同时具备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老师的参与,但是在公安院校中具备这样条件的老师并不多,符合条件的老师对这项教学改革也不一定完全支持。由于诊所式教学模式需要老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寻找合适案件、指导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许多老师是在超负荷工作,无暇顾及科研和撰写论文,职称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不愿意承担诊所式课程的教学任务。目前,公安院校中的教师大多是毕业以后就直接从事教学活动的,很少有来自公安实践部门的教师,因此,大部分的教师有比较丰富的理论知识,但非常缺乏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经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如果授课老师缺乏实战经验,自己办案不多或根本没办过案子,只是纸上谈兵,其教学效果自然难以保障。要教好这门课,必须实现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这就要求老师不仅要理论知识丰富,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这样的老师不好找。

(三)难以取得实践部门的大力支持

诊所式课程要求学生在老师的直接指导下接触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但是学生显然是不具备执法资格和身份的,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问题不好明确。现在各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大检查又相当严格,为了不自找麻烦,实践部门大多是不愿意、不放心让学生去独立办案,这些现实或潜在的问题都会进一步影响诊所式课程的运行和发展。

(四)缺乏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没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势必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教和学。现有的公安专业教材程序化现象严重,一律从概念入手,结构雷同,结论单一;老化现象突出,新知识、新观点、新信息难以及时纳入书本,使学生面对历史多、面对现实少;对公安职业教育有重大、积极作用的案例不入书,不利于发散思维训练。这些教材显然不能适应诊所式教学的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目的是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提倡的是从实践中学习法律和掌握法律,对此我们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五)缺乏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一直是教师和学生最关注的问题。在传统法学教育中,学生考试的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最重要的标准,同样也是评价教师的标准之一。学生成绩是一种非常客观的评价方法,但是传统法学科目的考试通常考的就是法律知识的记忆,而对实践能力、分析案情能力和办理案件能力,很难通过这种传统的评价形式来检验。这种评价体系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生习惯于考前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不注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工作以后很难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用于办案。而诊所式教学模式很注重培养学生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但是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没有完整的教学评价体系,势必影响到其普遍推广。

四、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院校的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基本上都是在进行传统的讲授教学,只是教给学生理论,并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由于治安案件查处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当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与办案能力,而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上有显着效果。因此我们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努力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实施诊所式教学。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经费问题

实施诊所式教学,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各公安院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或争取国内外基金会或企业单位的支持,或争取政府部门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支持,或由学校自己出资。笔者相信只要领导高度重视,想方设法,经费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二)加强诊所式课程的师资力量

要想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实施诊所式教学,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师资队伍是当务之急。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应考虑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特殊性,要求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指导老师是既有较强的理论功底,又有较强公安工作实践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担任该课程的教师,在具备丰富的治安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满足更高的要求:

1.诊所教师应提高治安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诊所教师可以到基层公安机关参加实践锻炼,也可以进行业务培训和接受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官指导,不断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业务素质和培养自身的实践能力。积累了三年以上的公安一线实践经验,诊所教师基本具备了理论教学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的“双师素质”,为实施诊所式教学模式奠定了基础。诊所还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安实践专家任诊所指导教官。外聘诊所指导老师应该是学习型公安实战人才,既具备优秀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又具备开展诊所教学必需的理论水平,具有开展诊所教学所应具备的素质。

2.诊所教师要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诊所式课程的授课老师,要完成比传统模式授课大得多的教学工作量,因此要求老师不仅要热衷于教学改革,还要有充足的时间、充沛的精力、良好的社会关系,否则是很难胜任的。

(三)与实践部门合作共建诊所式教学基地

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合作共建诊所式教学基地,共同构建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内容体系,实现警学研相结合。在现行体制下,公安院校要主动出击,密切与公安机关合作,共同参与诊所式教学基地建设的全过程。公安院校可以与公安局合作共建诊所式教学基地,建立诊所式教学基地建设的长效机制。公安局参与诊所式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是公安局与学校共同建设诊所式教学的基地,为学校学生参与治安案件办理提供条件;二是公安局委派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办案民警与公安院校治安专业教师共同做诊所指导老师;三是公安局选派兼有理论教学水平和公安实战能力的民警独立担任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理论和实践课教学工作;四是公安局作为学校的诊所式教学基地,挂学校的诊所式教学基地牌匾,学校为其提供理论支持,实现双赢。

(四)编写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确定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制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教学大纲,这样诊所教师在指导学生时才能够有的放矢。应根据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教学特点来确定教学内容和设计教学环节,尽可能使诊所教学的内容贴近治安案件查处实战业务。由指导教师在实际发生的案件当中挑选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把所有的学生分组,要求每组学生按照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定程序,参与从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到处罚的决定、执行以及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等全过程。这样可以培养学生养成依照法定程序查处治安案件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调查取证的能力。在确定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必须组织教师编写教学大纲,用于指导(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13页)诊所教学的全过程。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办理治安案件流程、参与办理治安案件的类型等内容。

(五)确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

参考美国大多数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的评价标准,我们应当把诊所式教学与传统教学的标准加以区分,建立起一套独立的教学评价体系。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教学评价不需要进行考试,要根据其教学目标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重点是学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践能力。评价标准的构成应是复合型的,包括承办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评价及学生通过办案获得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等各种因素。诊所式法学教育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评价体系。在多种评价体系中,学生自评是很重要的,学生是最关心案件的成败,当事人对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自己在办理案件中的收获,学生可以根据这些方面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评价。在这个评价体系中,案件的成败是很重要的,但比这个更重要的是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学生是否积累了办案的思路、方法、技能。

【参考文献】

[1]韦娌,申华林,夏杰,陈发桂.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应用分析[J].桂海论丛,2011(5)

[2]秦祖伟.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11(2)

[3]葛海,彭春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适用研究[J].警官文苑,2007(4)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

【作者简介】李兴林(1972- ),男,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司海燕(1984- ),女,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法学硕士。

(责编 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