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会娟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然发展趋势,而合作模式的选择又是其中的关键。本文首先描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中不同层次的校企合作现状,并对此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最后对三种不同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0-0034-02

高职院校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在服务区域经济中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就必须培养出既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又能与工作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相符合的应用型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提高毕业生质量,那么校企合作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对建筑工程类高职院校来说,通过校企合作,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能与施工单位、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用人单位进行不同程度的互相接触,不同的专业与不同岗位的实践尽可能地进行无缝对接实习实训,一方面能让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硬件和软件资源得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一方面又将学生的实践技能型方面的培养落到了实处,提高了培养质量,满足了市场和用人单位的要求。

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发展,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均已找到和建立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与行业企业有紧密联系。我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中指出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历来非常重视校企合作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起到的作用。我国的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也一直在以不同的模式进行中。

一、校企合作的程度划分

1.浅层次的合作。高职院校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方向,同用人单位联系确定,建立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聘请建筑工程类用人单位的专家、专业岗位上的技术能手、高级工程师等为指导委员会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比如,建立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和高级工程师组成的高职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共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内容及开设学期和学时安排;在企业或者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现场挂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可以在合适的时间,迅速有效安全地进行实习实训,提高学生的岗位实践能力。这些都属于基础、常见的浅层合作层面。

2.中等程度的合作。高职院校利用自身的专业和教学优势,为用人单位提供工程咨询、专业培训等业务,服务行业专业发展和区域经济,扩大经济服务的辐射能力。同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不同的岗位需求进行专业对口的人才培养,快速精确地为用人单位培养急需人才。另一方面,依托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为高职学生参加职业技术资格或岗位培训与考核创造条件;以学校与企业合作、公立与民办结合等办学形式和机制开展高职教育,为行业企业定向和委托培养、培训,并到本行业企业对口实习、顶岗实习,为用人单位择优选拔优秀学生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这些都处于中等程度的合作层面,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和发展。

3.更深层次的合作。《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要“从由教学培训为主向教学培训与应用研发并重转变”。因此,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以后的深度合作、相互渗透,应不仅仅局限于业务培训和选拔用人,还会以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方面的研究方向,加大科研研发力度,通过和高职院校的科研相结合,最终能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并提高科研水平,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使企业向现代化、信息化、科技化和新型化发展。企业也主动向学校投资实习实训室,建立利益共享关系,真正实现“教学—科研—开发”三位一体的合作关系。目前,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科研方面的合作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深入。

二、校企合作存在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专门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仅在《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部分条文中有一些指导性的规定,真正实施时产生的差异性和随意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很多纷争,却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同时由于政府在校企合作上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政府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调控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出现矛盾时纠纷难以解决的尴尬问题依然存在。

2.现行教育管理体制规定的不明确。目前我国的职业院校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这些教育管理部门同建筑行业、用人单位联系不多,对校企合作以及职业教育缺乏有效的指导。因此,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仍处于民间自愿自发的状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对双方的责任义务的不明确,缺乏契约精神,引发很多纠纷。双方无法建立长期、稳定、互赢的合作机制,制约了企校联合办学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3.高职院校自身实力的不足。目前高职院校同本科类院校相比,科研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均不完备,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不高,有的高职院校过多注重解决学生的实习实训,没有更多地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去考虑校企合作互赢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法顺畅地获得预期的效益,因此使得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受到阻碍,影响了校企合作的长久开展。

4.市场未发挥真正的引导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区域、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间很不相同,就业市场还不规范,许多用人单位对大专层次的高职毕业生存在学历和能力偏见,导致高职毕业生就业时没有本科生受欢迎,同时也造成了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关注更多的是政府在主导,介入和投身于高职教育的发展还没有成为各行业用人单位自身的迫切愿望。

三、校企合作的模式选择

1.举办专业冠名班。冠名班是指用人单位与高职院校签订用人协议,按企业用工的岗位标准和能力要求,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选拔若干学生组成一个班级,冠以企业名称并挂牌成立。冠名班的教学与管理,由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理论课程体系、实践课程体系,考核评价方式以及上课的学期和学时安排,充分利用双方的硬件和软件优势,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学生就业。通过这种方式培养的学生针对性强,学习兴趣高,学生既能在校期间对将来所就业的用人单位提前有所了解,又能提前熟悉企业的工作流程和过程,毕业前即具备较强的岗位职业能力,毕业后能迅速进入工作岗位要求的状态,充分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2.开办校属企业。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职业院校,根据有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创办开设专业密切相关的校属企业,建立开放性、企业化管理的、集教学生产科研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实现校企合作。职业院校自办企业的优点是能完全按要求配合教学的需要,极大地便利学校实习实训需要,且校属企业税后利润归学校所有,增加了学校长远发展的经济储备,对提升职业院校的内涵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等都大有裨益。

3.开展合作办学。有时职业院校单独办企业会有一定的困难,职业院校可以凭借场地、教育培训的优势寻找相关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办学,共建生产性校内实训基地,模拟仿真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的环境开展实践培训,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为兼职指导教师,把他们在生产第一线掌握的新技术、新工艺充实到实践教学中去。企业及时向校方提供用工信息,优先接收合作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工作现场的实习实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招聘时首先考虑该合作院校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学生就业,使校企达到双赢的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校企双方共同推进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的主体,会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根据《2016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年有262家企业面向社会首次发布《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近两成的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建二级学院或教学与实训机构,发挥办学主体作用,超过85%的企业与学校合作开发专业课程与培训课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确保高职院校教学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志群.从双元制教育实践谈现代学徒制建设[J].江苏教育,2012,(9).

[2]王荣辉,吕红.高职院校工学结合“四环相扣”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职教论坛,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