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友

摘  要:篮球教学在我国小学阶段的教学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小学教学全面开展新课程教学改革的过程中,篮球教学对于学生的德智体综合素质教育教学有着绝对的教学优势,而且教师通过小学篮球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篮球课程学习过程中建立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团队合作学习习惯,这样的教学课堂在小学阶段的教学建设中有很大的价值。

关键词:小学体育;篮球教学;方法探索;应用措施

在小学阶段的篮球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不断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效率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学生的课外训练,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课外篮球训练习惯,在日常的学生生活中对体育活动产生浓厚的兴趣,不仅可以强壮学生的体魄,还能为学生的学习和心态打下扎实的基础。本文将紧密结合如何有效提高小学高年级段学生的篮球运动水平展开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且会结合当前小学体育课程,以及小学看球教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方法,并根据实际学习状况提出相应的看法与意见。同时本文将结合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与探讨:首先是如何训练篮球的技术基础;其次是如何提高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最后是如何控制篮球运动和训练的时间长度。借此方法,可以让学生在后期的学习过程中不断的深入了解篮球,认识体育,懂得竞赛的精神与荣誉。

一、训练篮球技术基础

由于小学生的身体原因,以及小学生的认知能力尚不健全。所以教师在对小学生进行篮球运动教学与训练的时候需要将更多的经历放在如何提高学生的篮球运动技术基础的层面上开展实施。这样,学生在学习篮球运动技术的时候才能更有针对性,且可以帮助学生的后期篮球学习与提升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这对于改变学生对篮球的训练方法,提高学生的篮球技术水平有着重要的帮助与促进意义。

例如:教师在开展教学的时候,可以先对学生进行最基础的知识内容教学。首先,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教学。当学生对其理论内容作出正确的分析与理解之后,教师再进行下一步的教学——实践方法的应用教学。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需要将理论知识带入带实践教学中,让学生通过其身体会的方法对其进行感受与掌握。这样,学生在长期的感知与体验过程中会对篮球的基础动作以及基础技术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当学生打下了扎实的篮球运动基础之后,后期学生的篮球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才能得到不断地提升与发展。

二、提高身体协调能力

学生的身体是否具备较高的协调性,这对于学生个人的篮球训练与篮球运动水平有着紧密的关系。如果学生的身体协调性有问题,那幺学生在后期的训练和实战过程中便无法跟上整个队伍的节奏,甚至在体力上和脑力上也会消耗更多的经历。因此,教师务必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身体协调性训练。以此来带动学生的篮球运动综合素养不断提升与发展。

例如:教师在开展训练的时候,可以让学生先从最基础的内容开始练习。如,教师可以拿一个篮球,让两名学生一个扮演防守的角色,另一个扮演带球进攻的角色。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会尽最大努力突破对方,而且,在学生运动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有效地观察学生的动作误差和动作纰漏。随后再对其做出问题的指出与教学引导便会顺利很多。亦或者,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对一些联系身体协调性的体育动作展开学习。如“蝴蝶步”的训练、交叉跑的训练、手脚协调并用的训练等等。凡此种种,均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且可以让学生在不断训练的过程中逐渐地提高个人的身体素质与体能水平。

三、控制运动训练程度

合理的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篮球运动水平。但是,超负荷的训练则很有可能让学生的身体以及心理受到伤害。所以,教师需要综合学生的身体情况,结合训练的进度以及学生本人的体能素养对其进行训练时间的调整和控制。这样,学生在每次训练的时候都可以在经历最充沛的状态下对其进行学习与领悟。而且可以避免因为疲劳训练而造成的各种伤害。

例如,教师在开展训练的过程中,可以将一节课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热身阶段。在热身的过程中,时间需要控制在15分钟左右。首先需要让学生完成基础的热身动作,随后还需要让学生慢跑一公里。第二阶段为实际训练阶段,在这一阶段,教师可以将时间控制在20分钟左右,以此来让学生感受一个“标准半场赛”的时间。第三阶段,教师可以拿出5分钟对学生进行放松训练,这样可以让学生的身体机能得到有效地恢复。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新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和发展,小学阶段的篮球教学必须重视学生的课外训练,因为学生的课外训练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学生对篮球课程的热爱程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建立了正确的学习习惯养成方式,提高学生的篮球技术水平的同时,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能力,这也是小学篮球课外训练的价值体现。

参考文献:

[1]黄泽文.巧用分层策略 提升运动技能——以小学中高年级篮球教学为例[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9,20(02):106-107.

[2]王科,杨康.小学高年级篮球运球技术教学训练设计研究——以淮安市清浦区新民路小学为例[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7,25(03):92-9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