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新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加以强调,这是党中央文件首次把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作为一项“制度”提出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直到这次全会提出“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可以说,党中央对包括人民“读书看报”的阅读权益在内的文化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一脉相承,认识上越来越深入,实践上越来越重视。

阅读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认识和改造自我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现代信息社会,阅读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人们对阅读的需求越来越高。人民阅读权益意即国民享有自由平等地获取阅读资源、开展阅读行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国民的阅读权益需要得到尊重,不受他人的干涉和侵犯,国民的阅读权益需要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予以充分地维护和保障,其本质上是要用优秀的阅读物为大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阅读需求。国民阅读权益的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它顺应人民和时代的呼声,具有公益性、基础性、便利性、系统性、法制化、均等化等特点,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阅读服务体系是保障国民阅读权益的基本途径。

国民阅读权益作为一项宪法性人权,是为了满足人的心理、精神、社会、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国际图书年”所发布的《图书馆宪章》首款即开宗明义“人人都有读书的权利,社会有义务保证每个人都有看书的机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等等。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和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是保障国民阅读权益的基本依据。

阅读权益首先是国民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传承共享、平等服务、促进阅读、包容兼容等范畴。其次,阅读权益是国民从事信息的生产、组织、拥有、获取、传播和使用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信息发布和获取、信息公开公平、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三,阅读权益是国民受教育权益的范畴,这是其实质。保障阅读权益是实现国民受教育权利的有效手段。其四,阅读权益还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国民的阅读权益得到了逐步地维护和保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全民阅读活动已经开展十多年,全民阅读组织机构纷纷建立,全民阅读战略越来越清晰,全民阅读立法持续推进,阅读物供给越来越丰富,阅读的基础设施(如各类书店、书屋、图书馆)和服务更加完善,各类阅读推广活动和推广举措更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重点群体、重点对象的阅读受到关注和帮助,公共阅读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人民文化权益的保障作为“制度”加以肯定和强化,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共阅读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向纵深发展,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保障人民的阅读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培养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基础,是建立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文化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化民生的基本内容。因此,建立健全人民阅读权益保障制度、促进社会阅读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由路径。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