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在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为我国经济法及其发展同时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经济法作为一大重要法律部门,本身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兼具刚性与柔性。只有协调好经济法与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关系,令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中经济法“刚柔并济”的优势效用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完成转型与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因此探究新时代下经济转型、经济创新与经济法实现“刚柔并济”的有效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新时代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分析

新时代下我国经济发展从以往的超高速发展调整为稳健增长,经济发展重点也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逐渐转变为促进经济转型、实现经济创新。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中提出我国在新时期下需要增强我国经济发展之路的中国特色,为有效践行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开展经济转型工作。在此过程中,如何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并达到改善民生的效果也开始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我国提出需要积极优化经济结构,集中解决产业结构、需求与地区结构等众多深层次矛盾,在继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大对民营经济和自主创新的关注与发展力度,以便能够尽快完成经济转型目标。经济创新作为经济转型的一大必经之路,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作用。从长远角度来看,经济创新与经济转型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但从短期角度出发,新时代下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这也直接导致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出现危机,如当前我国存在的房价虚高、通货膨胀等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深入践行经济法,用以正确指导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带领我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 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经济法的实际影响

2.1 对经济法理论的影响

新时代下,经济法理论直接受到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影响。以往追求效率与公平、维护经济发展秩序等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理念,但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下,不仅需要追求效率与公平、维护经济秩序,更需要平衡各方之间的关系,并明确经济法的引领功能与规范功能,以便其可以有效帮助解决经济转型、经济创新中存在的现实问题[1]。此外,经济法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功能作用,但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势必会打破传统经济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需要经济法中的各项功能进行重组,这也导致在经济转型、经济创新的影响下,经济法各项功能需要确定一条可以实现相互平衡的有效方法。在不断进行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实践中,现有经济法理论无法解释说明的问题越来越多,尽快完善经济法理论基础,加强其创新性也是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内在要求。

2.2 对经济法属性的影响

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同样也会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律属性。首先,经济转型和经济创新,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相比于经济法的刚性,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于经济法的柔性需求更大[2]。由于受到我国立法制度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导致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相比于法律实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不断落实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为经济转型、 经济创新的各项具体实践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虽然当前我国法律部门及立法者通过主动结合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需要,通过增强立法前瞻性,以尽可能弥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滞后性这一不足,但其仍然难以有效满足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对于经济法的多样化需求。

2.3 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

受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影响,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创新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下,出现了以互联网经济为首的诸多全新经济形式,为我国实现经济转型、经济创新开辟了重要路径。通过将各种现代化的互联网工具灵活运用在互联网经济当中,有助于转变传统经济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3]。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思维中对于创新性、灵活性等方面的高要求,也对传统经济制度、 经济管理造成巨大冲击。不仅如此,经济转型要求我国尽快从当前的农业社会转型成工业社会,因此我国正主动通过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以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而经济法所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正是如何有效运用经济法,更好地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以及农村经济的深入改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时代下加快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过程中,市场环境越发复杂、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与日俱增,原本企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被充分暴露出来。特别是我国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同其他各国的经济往来越发频繁、密切,在经济发展、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还面临着作财税、金融等问题,这也要求我国经济法必须切实结合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需要,积极建设完善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从而可以为新时代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3 新时代下经济法回应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策略

3.1 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刚与柔

我国经济法作为一大重要法律部门,本身带有一定的刚性和柔韧性,而为了能够有效满足新时代下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多样化需要,经济法需要对经济转型、经济创新有必要与经济法实现做出有效回应。而刚柔并济则是经济法做出的最好的回应。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中的柔性和刚性,这也是完善经济法理论基础,使其能够有效适用于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的根本前提[4]。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的刚性与柔性分别来源于经济法的公共性与经济性的基本属性,即经济法作为类似公法的法律有权调制经济,受市场机制变化的影响,经济法自身的灵活性使其能够进行相应调整从而适应当前社会现实。经济法中的刚性与柔性之间关系紧密、相互作用、辩证统一且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如经济运行中本身蕴含刚性规律,但需搭配适当的柔性手段,如通过充分发挥经济自身的调节性,搭配适当的经济调控手段,从而在刚柔并济下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作用于经济调制,帮助我国经济早日实现转型与创新目标。

3.2 合理运用经济法的刚与柔

3.2.1 经济法刚柔并济差异化

经济法刚柔并济,能够有效指导、规范新时代下的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集中解决二者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但经济转型、经济创新与经济法实现刚柔并济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使用经济法的刚性与柔性,保障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差异适用性。因此首先需要平衡好经济法中刚性与柔性的使用力度,防止出现过度使用经济法刚性或柔性的问题。例如考虑到财政税收法本身公共属性较强,因此需要侧重使用经济法中的刚性,而金融法的公共属性偏弱并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因而更加适用经济法中的柔性[5]。此外还需根据具体适用领域如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差异化使用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如在监督管理一般性金融业务时,不仅需要使用经济法的柔性,还需要突出其刚性一面,包括强化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等进而从根本上防范金融业务中的各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3.2.2 用于解决经济创新问题

在用经济法刚柔并济回应经济创新,解决其现实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立足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加强监管与调控的时机,遵循经济法刚柔并济理论指导。例如,在深圳前海经济创新当中,相关部门通过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工作,主动了解前海片区在经济创新方面的实际需要,通过分别从金融、财税、人才等众多领域制定创新的经济发展政策,加快当地金融创新与机构创新。在同步推行行政管理与土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工作下,为深圳前海片区实现经济创新,还通过主动学习香港地区法治方式,加强深港法治深入融合,构建多元、国际化的纠纷仲裁以及调解机制,通过差异化地使用经济法刚柔并济,在有效促进深圳前海经济创新之余,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律制度自身的滞后性等不足对于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3.3 建立健全经济法长效机制

3.3.1 构建完善理论体系

经济法在对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做出刚柔并济的回应时,应当通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通过积极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尤其是现存问题的观察研究,及时归纳总结经济法的刚柔并济原理。从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出发明确经济法刚柔并济的哲学意蕴。在主动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该方面的先进经验后,主动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有效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刚柔并济理论体系。

3.3.2 立法执法司法机制

我国在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还需要分别站在立法、 执法与司法的层面上分别建设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长效机制,从而使得经济法的刚柔并济能够更好地作用于经济转型、经济创新。在立法层面中,通过结合经济法刚柔并济原理,重点关注其差异性适用,适当降低当前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刚性,并立足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需要对经济法进行相应创新。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上则需要平衡好经济法中的刚与柔[6],如食品与生产安全的市场监管中,需要通过严格监督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旦发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有违经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立刻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其立即整改。而针对一般商品、一般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监管,则需要大力采用经济法中的柔性,通过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发挥行规的正确指导作用,在主动运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强经济法的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强化法制意识的基础上,使其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并主动加入市场监管当中,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落实监管工作。

4 结语

我国在大力落实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中,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内容、法律制度等也提出了全新要求。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刚柔并济的优势作用,在加强对经济法刚柔并济的正确认识下,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差异化使用,并主动建立健全经济法刚柔并济的长效机制,从而使得我国能够顺利完成经济转型与经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