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民

如何防范妇女儿童被拐卖,这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一是买卖人口的被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二是买主量刑应重于拐卖犯罪量刑;三是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身追责。全国人大代表李孝轩也建议,将现行刑法第241条第一款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由现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彬则建议,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判死刑,并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这些人大代表的建议,总体思路是一致的,一是提高量刑标准,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二是要强化维护妇女儿童的政府责任,堵住漏洞。我赞成这样的思路,防范妇女儿童被买卖,的确需要法律和行政两手都要硬。

在妇女儿童被拐卖案件中,有一个现象耐人寻味。受害家庭出于各种原因,会给买家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放弃对买家的法律惩处。也正因此,许多买家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这也使一些买家心生侥幸。在闭塞的农村,孙卓的“养母”(买家)自始至终没意识到自己是犯罪的。她认为,自己养育了孙卓14年,孙卓应该对她心存感激。在孙卓随亲生父母回家后,“养母”甚至想派人到深圳去见孙卓。而孙卓也因为“养母”对自己不错,希望亲生父母写谅解书,不希望“养父母”受到法律惩处。而在妇女被拐卖案件中,一旦男方被判刑,就会造成被拐妇女生活困难,孩子无人抚养,家庭困难重重,这些实际问题牵绊了对贩卖人口的打击力度。寻亲男孩刘学州以自杀结束了自己短暂而悲惨的一生,他的亲生父母就是人贩子,为了还债把亲生儿子卖了,这样的父母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我认为,不是该不该,而是必须的!

买卖人口,无论是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妇女儿童不是可以任意买卖的商品,人是有尊严的,法律也是明确的。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否则就震慑不住那些胆大妄为者。

同时,强化基层政府在维护妇女儿童方面的责任,这是堵住买卖人口漏洞的关键环节。孙卓被“养母”带回村里时,村委会就应该上门查问,如是领养的,那必须有相关手续;如自己亲生的,那也必须有出生证。过去人们常把打击买卖人口视为警方责任,村里、镇里甩手不管,就给犯罪行为留下了空隙。孙卓的户口能落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海星镇,这一路绿灯很说明问题。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村委会证明是违规办理的,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也是违规办理的,假如有一个关口能认真把关,也不会让买家把孙卓的户口变成“国某”。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村委会恪尽职守,才能扼住买卖人口的黑手。贩卖人口,没人买,又落不了户,那就无法获利,久而久之,买卖人口就没了市场,人贩子也就没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