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近日通报,该院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案。某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在获知内幕信息后,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490余万元,最终被认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据法院通报,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开始,筹划对某有限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知情人包括该上市公司董事长沈某、董秘牛某等人。

该案被告人马某时任该公司外部董事,2014年6月19日,马某参与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沈某、牛某等人亦参会。2014年7月17日、24日,马某与沈某有过多次通话、接触。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筹集资金多次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共计2000余万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间陆续卖出,共获利490余万元。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马某提出上诉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该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被告人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其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联络、接触,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

专家点评

本案当事人马某系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外部董事虽然区别于其他执行董事,除董事身份外,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亦不直接参与执行或落实公司经营事项,但仍然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中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这一特殊刑事责任主体范畴。马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490余万元,已经超过了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被处以重刑。外部董事不是“法外董事”,执业行为仍受刑事法律规制。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