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来自农村,在城里打工期间与肖某相识,我们于2015年10月结婚。2016年3月,我在农村所有的承包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11万元。因夫妻二人婚前了解不够,我们于今年7月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肖某提出,我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可我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基于个人所有的承包地得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分割。请问:我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土地补偿款是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均未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或参照最相类似的规定”之法律适用原则,《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据此可见,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做出的规定种类。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9日《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买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土地补偿款也应类推为专属人身性质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