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统一编码,并对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实行分级监测,切实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办法》,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相关信息后,即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新立矿业权的,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新的23位数证号;延续、变更、保留的,沿用原证号。分立矿业权的,先提交编码数据的矿业权沿用原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合并矿业权的,沿用合并主体矿业权或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证号。

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后,将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分级监测,监测分为全面监测和专项监测。自然资源部重点监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政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情况。监测范围主要是:法规规则的合规性情况,包括矿业权是否存在重叠情形,出让登记权限是否越权,出让方式是否合规等;编码数据修改情况,包括根据登记信息系统提示选择特定情形或进行补充说明,先不符合法规规则但经重新审查、完善编码数据后获得编码,修改登记信息数据及撤回编码等情形;登记信息系统提示异常的其他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的情形。

《办法》强调,自然资源部将每年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疑似问题和通报的问题,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按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细则》明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及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应急预案评审时,应当包括不少于3 名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细则》明确,应急预案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后,由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同时,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细则》提出,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给出结论。

《细则》明确,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人员、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

河北省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

近日,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河北省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河北省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正式运行。

《办法》共12 条,明确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为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的部门,共享河北省冲击地压矿井情况和地震台网监测信息。同时,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河北省冲击地压矿井及有潜在冲击地压风险矿井的名称、采矿许可证井田范围拐点坐标、采场情况、地震台网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设定信息发送的启动条件、发送方式、流转流程和处置办法。

《办法》要求,各部门加强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信息。河北省地震局每季度将各矿区矿震与构造地震活动情况向河北煤矿安监局通报,河北煤矿安监局定期梳理分析接收的矿震信息,煤监分局、市应急局督促煤矿对比分析地震台网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校核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指标,为研究冲击地压灾害发生规律、提高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山西省发布《智能煤矿建设规范》地方标准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智能煤矿建设规范》省级地方标准。

该标准在研究和分析山西省煤矿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了山西煤矿煤炭生产技术条件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提出了智能煤矿的架构和建设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出台为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技术依据,填补了标准空白,对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山西省将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实现采掘工作面无人(少人)操作、煤矿重点岗位机器人作业,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各系统智能化决策和自动化协同运行。2020-2022 年,山西省推动10 座智能化示范煤矿和50 个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