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海

在电视剧《雍正王朝》中,江南巡盐道任伯安的弟弟任季安犯了死罪,行刑那天康熙皇帝突然出现在法场,亲手撕去“死囚”的假胡须,发现此人只有二十多岁,而任季安已经四十多岁了。康熙皇帝盛怒,下旨严查。原来,顶凶的这个人名叫张五哥,是刘八女花钱并通过哄骗方式找来顶罪的,任伯安是刘八女的姐夫。这桩刑部顶凶大案涉及刑部尚书、刑部侍郎等朝廷官员以及众多地方官员,最后都被革职。真正的任季安被斩首,任伯安丢掉了官位,刘八女被判终身监禁。

犯罪后花钱买人冒名顶替自己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贿买顶凶行为在中国古代早就存在,且愈演愈烈,最终发展成为流行于清代社会的“宰白鸭”现象。

清代“宰白鸭”案件频出,有的还轰动朝野,其产生和难以治理的原因有些复杂。在这些古代“顶包”案件的背后,往往有着达官显贵影影绰绰的身影。

贿买顶凶现象由来已久

东汉末年,宦官与外戚轮番专权,导致政治黑暗。在地方上,官吏贪赃枉法,贿赂成风,民怨沸腾。汉桓帝刘桓在位的延熹末年,有一个名叫刘瑜的人被举荐为贤良方正,取得做官的资格,拜为议郎。《后汉书·刘瑜传》记载,刘瑜是当时少有的有责任感的士人之一,他上疏皇帝,直陈时弊。在这份上疏里,刘瑜列举了种种治政之失以及存在于社会上的不合理现象,其中有一句话:“贫困之民,或有卖其首级以要酬赏,父兄相代残身,妻孥相视分裂。”意思是:贫困的人,有的甚至出卖自己的人头,去向官府领取悬赏,父亲和兄长互相替代杀身,妻子和儿女眼看着亲人死去。

这里说的是一种司法腐败现象,即冒他人之名顶凶。出于各种原因,有人愿意承担别人的罪名,甚至被杀头也在所不惜,而真正的犯罪者却可以逍遥法外。当时,某些大案发生后官府迫于压力时常悬赏捉拿凶犯,有人为了让亲属得到赏金,故意让亲属“揭发”自己,这就是“卖其首级”;家里有人犯了罪,亲人间互相代替去“自首”,这就是“相代残身”。刘瑜将这些写在针砭时弊的奏疏中,说明这些现象在当时十分普遍。

曹操出生于东汉末年,祖籍沛国谯县。年轻时,曹操生活在家乡,与谯县夏侯氏家族出身的夏侯惇、夏侯渊等情谊深厚,情同手足。《三国志·夏侯渊传》记载:“夏侯渊字妙才,惇族弟也。太祖居家,曾有县官事,渊代引重罪,太祖营救之,得免。”曹操不知犯了什幺事,县里要追究他,夏侯渊替他“认罪”,之后曹操又设法将夏侯渊救了出来。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这都是一件违法的事,但史书却将这件事写在当事者的传记里,强调的并不是这件事情的法律性质,也无批评之意,而是强调当事者如何“仗义”。曹操出生于汉桓帝时,可以视为刘瑜同时代的人,这则记载印证了刘瑜奏疏中所讲的事实。

贿买顶凶现象在各朝代都有,尤其涉及命案时,真正的凶犯为了活命,不惜重金“买凶”,顶替自己入刑,而在严重贫富差距下,即便要被杀头,也有人愿意去“顶包”。《元史·许楫传》记载,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武冈县(今湖南省武冈市)有个富豪打死了一名士卒,为活命,偷偷用一半家财买通家中的一名佃农为自己顶罪。许楫刚好被擢升为岭北湖南提刑按察副使,觉得此案有异,于是细审,“审得其情,释佃者,系富民,人服其明”。

找人“顶包”的官吏

流传至今,由官吏犯下的古代“顶包”案件有史可查的不多。但从那些遗存于历史缝隙里的故事,已能让人一窥彼时恶劣的司法环境。

清代咸丰年间,户部因军务吃紧,经费支绌,奏准试行宝钞。恭亲王奕訢于咸丰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奏称已邀集当行、钱银及粮食等行数百家,自愿措资垫发钞本。清政府批准所请,遂设立宇升、宇恒、宇谦、宇丰、宇泰五家官钱铺,却最终演变为一场官商勾结、营私谋利的重大贪腐案件。

该案涉及王公贵族、在京官员、富商大贾,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又夹杂着清廷内部的派系政治斗争。肃顺被调任为户部尚书后严查此案,在他手下,户部五宇钞票案复审以五宇官号商人所有财产皆没收,户部办稿司员及胥吏数十人革职,查抄家产,原户部尚书、侍郎交吏部议处而告结束。原本肃顺已查到政敌恭亲王奕訢头上,但碍于皇家情面,最终让恭王府的首领太监为其主人顶罪。

连一些小吏也险些在违法犯罪后找人“顶包”成功。

明代成化年间任职大理寺卿的王槩,在《王恭毅公驳稿》中记载了一个下属杀害上司、凶手的弟弟献出儿子顶罪的案子。北京某卫所基层官吏周英因对上司马良不满,将其当街殴打致死。周英理应被判处死罪,他的弟弟周祥觉得自己有三个儿子,但只有一个哥哥,于是想出来用自己的儿子周洪为周英顶罪的念头。经过一番上下操作,居然办成了。案子层层上报,最终到了大理寺卿王槩处。王槩经过对相关人员口供的仔细分析,看出了其中的破绽,最终还原了真相,救了周洪一命。

清代名臣张船山在任莱州知府时,处理过一起胥吏贪赃枉法,事后打算让差役来顶罪的案子。当时莱州府下属的昌邑县有一名叫唐如松的胥吏,贪污受贿成性。一天,当地举人陶尔昌把家里的仆人蒋成押送到县衙,说蒋成偷盗他家大批财物。当天值班的是唐如松,经过一番审问,他发现陶尔昌是欲与蒋成的妻子邢氏私通,并将其纳为小妾。蒋成不同意,陶尔昌就诬陷他偷窃。

唐如松审明案情,正要处理。陶尔昌暗中塞给唐如松二百两银子,请他下重手把蒋成处理掉,以让他如愿纳邢氏为妾。唐如松立即推翻了之前的判断,下令叫差役周发发将蒋成鞭背100下,并暗示周发发可以下重手,结果蒋成皮开肉绽,刚走出县衙大门就倒地而死。事情传出舆论哗然。邢氏看到丈夫死状惨烈,与陶尔昌翻脸,到县衙击鼓告状。

按清朝法律,除知县外,其他人不能用刑,唐如松下令用刑显然是违法的,而且还闹出了人命。唐如松却把责任推给周发发,说是周发发用刑过猛,属于意外失手。县令暗中审讯周发发,得知唐如松收受陶尔昌贿赂的真相后,连夜向莱州府和省府报告此案。巡抚得报,下令把唐如松撤职,发交莱州府看押审问。张船山得知后,将人犯提来审问。唐如松最初还百般抵赖,张船山不得已动用大刑,唐如松才招供。

清代流行“宰白鸭”

到了清朝,相比达官显贵“顶包”顶罪的秘不可说,民间贿买顶凶现象更为泛滥难禁。

大学士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中指出:“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王先谦在《东华续录·道光五》中也记载,道光二年(1822年)闰三月,刑部收到广东报送的一批人命案,其中潮州府就有贿买顶凶案37件。贿买顶凶案越来越多,人们还给它起了一个名字,叫做“宰白鸭”,它出自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三》:“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

陈其元在清朝咸丰年间曾任詹事府主簿,后升任泉州知州等职,对地方上的司法状况较为了解。陈其元的父亲陈鳌曾任职于谳局,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在此期间经办过一件斗杀案,“凶手”只有16岁。陈鳌发现案情存在重大疑点,被害人尸体上有几十处伤口,“非一人所能为”,但被认定为凶手的这名少年很稚弱,“似亦非力所能为”。在陈鳌提审过程中,新的疑点又出现了,这名少年招供时跟事先背诵过一遍那样,“供口滔滔汩汩,与详文无丝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误,盖读之熟矣”。陈鳌明白了大概,经过反复劝导,少年说出了实情,他流着泪说自己就是所谓的“白鸭”,是别人花钱雇来顶罪的。

陈鳌于是将该案驳回县里重审。然而,等县官再审时少年再次反转,仍坚称自己杀了人。县官问:“尔年纪甚轻,安能下此毒手?”少年回答:“恨极耳。”陈鳌又见到该少年,问他为何这样做。少年流泪答道:“极感公解网恩,然发回之后,县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来骂曰:‘卖尔之钱已用尽,尔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狱,必处尔死!我思进退皆死,无宁顺父母而死耳。”原来,少年回去后遭到县官酷刑相加,就连父母都过来逼自己认罪,原因是收他人的钱已经花光了,除了去替死没有其他选择。陈鳌闻听,一方面十分悲愤,另一方面也无可奈何,“遂辞谳局差”。陈其元在《庸闲斋笔记》中记述了这件事,同时感叹:“噫!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数十起,如此类者良亦不少,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

收买他人顶罪的往往涉命案,顶罪者通常会被判处死刑,收买所用的这笔钱被称为“香灯钱”。清人黄安涛在《诗娱室诗集》解释:“顶凶类多孤孑,所得身价,彼谓之香灯钱,以死后旁人为之接嗣,继续香火也。”清代道光年间,郭光启在潮州为官,他也讲述了“宰白鸭”现象。《清诗纪事·道光朝卷》收录郭光启之语:“潮俗,杀人真犯辄匿不出,而被诬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买无业愚民,送官顶替,贪利者罹法网焉,名曰‘宰白鸭,是可悯也。”晚清学者周寿昌在《思益堂日札》中也写道:“今时广东、福建顶凶之弊,惟械斗案最多,恶习相沿,殊不易破。”

清代的“宰白鸭”现象十分普遍,曾接连爆出过许多影响很大的案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宰白鸭”事件是发生于光绪七年(1881年)的王树汶案,清末民初人李岳瑞在《春冰室野乘》中对这起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县的案件有详细记述。胡体安是一名胥吏,也是一名“盗魁”。一次,胡体安指使手下抢劫了一家富户,后被该富户侦知,上控司院。巡抚涂宗瀛下令缉拿,胡体安与手下商量,“以其家童王树汶者,伪为己,俾役执之去”。王树汶只有15岁,又弱又小,根本不像江洋大盗,但县令马翥不管这些,草草定案。将行刑时,王树汶大呼:“我邓州民王树汶也,安有所谓胡体安者?若辈许我不死,今乃食言而戮我乎?”涂宗瀛闻报大惊,命人复审。

复审中,王树汶说自己不是胡体安,而是王树汶,父亲名叫王季福,在邓州务农。涂宗瀛于是命邓州知府朱光第拘传王季福到案。案情很快将水落石出,就在这时涂宗瀛升任两湖总督,河道总督李鹤年继任河南巡抚。负责王树汶案二审的陈许道员任恺与李鹤年关系密切,任恺为掩饰错案,阻止朱光第拘传王季福。好在朱光第不为所动,仍将王季福拘传。经过对质,证实王季福与王树汶确实是父子关系,王树汶不是胡体安。

王树汶洗脱了罪名,但李鹤年为袒护任恺,仍指使办案人员将王树汶定了个“强盗从犯”的罪名,这样一来审理过该案的有关官员可以免予承担责任。此事引起轩然大波,在京的河南籍官员纷纷上书弹劾,朝廷于是命河道总督梅启照为钦差大臣,重审该案。然而,重审的结果仍然将王树汶定为“盗从”。这个结果仍难以服众,为平息舆论,朝廷再令刑部提审该案。刑部尚书潘祖荫指派郎中兼秋审处总办赵舒翘主审。赵舒翘经过几个月调查取证,终于还原了真相。最终,王树汶被无罪释放,马翥被判发配充军,李鹤年、梅启照等官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离奇的是,与此案有关的众多官员被处理,而此案的始作俑者胡体安却隐姓埋名得以逃脱,一直逍遥于法外。

在这些贿买顶凶案中,最可怜的还是那些充当“白鸭”的人。王树汶是幸运的,最终获得了自由,但该案的审理耗时10年,这些年他在监狱里恐怕每天过的都是担惊受怕、生不如死的日子。郭光启写过一首《宰白鸭》诗,诗曰:“白刃如霜初出匣,市上争看宰白鸭。”

“顶包”背后沉默的真相

康熙年间,桐城派文学家方苞因文字狱先后收押于江宁县狱、京城刑部狱,前后达两年。方苞出狱后追述在监狱中的所见所闻,写下《狱中杂记》一文,用亲身经历记述了清代监狱中的残酷阴森,揭露了官吏与奸民勾结舞弊的种种罪恶行为。其中还记叙了另一种“宰白鸭”,且更为“高级”,可以直接在监狱里完成整个操作。

方苞在《狱中杂记》中写道,一些年老胥吏家中藏有伪造的官府印信,发往各省的公文也敢直接动手脚,“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当时法律规定:“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有兄弟二人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判立即处斩,判词都已拟好了。这时一位部员对他们说:“予我千金,吾生若。”二人不信,问他有什幺办法。该部员说:“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意思是,只需另做一份奏本,判词都不用改,用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抽去真奏本,换上此奏本,就这幺简单。

问题是,这种事情可以瞒过外人,却瞒不过上司,难道不怕出事吗?就此,上述部员解释道:“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意思是,如果上司发现,真要严查起来,固然会败露,但上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他不会用自己的官位去换两条人命的,所以即使发现了也不会追查。方苞后来在狱中果然又见到本来该处死的那兄弟二人,有人指着他们悄悄对方苞说:“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贿买顶凶行为在中国古代盛行,司法官员的贪赃枉法只是造成其现象的一个原因,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官员考核制度的单一性以及司法制度的漏洞等也都不容忽视。在社会层面,中国封建王朝始终无法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由此造成社会的贫富不均,在极端贫困之下才会有一些人不惜用性命去换钱。在官员考核制度方面,存在只看结果忽视过程的问题,这也是制造贿买顶凶现象的一个推手。

清末学者徐珂在《清稗类钞》中指出,某地多盗贼,各级官府严令捕盗,负责此项事的官吏为完成任务以便升迁,“即贿买贫民为顶凶以销案”。在司法制度方面,重视口供、不重视证据的问题在清代较为普遍,这也为贿买顶凶泛滥制造了机会。《大清律例·名例》规定:“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大清律例·断狱》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如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遇到贿买顶凶案,如果审案的官员缺乏良知和责任感,出钱者和顶罪者又达成了一致,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发现案件存在一些疑点,只要供词没有问题,也会速审速判。至于遇到黑心的官员,与凶犯勾结在一起,上下其手,那就更难还原真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