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家整形美容机构整容称免费帮助10名消费者整容,只要求手术成功后登报感谢即可。我报名参加,并与之签订协议:“手术方案由双方根据专业的医学角度设定,达到满意为止。”但手术失败,致使我出现眼部红肿、鼻梁凹陷等问题。经专家会诊,再无修复成功的可能,我一度患上抑郁症。请问,我可否要求该整形机构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你与整形医院达成协议之后,经过几次修复,没有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满意”效果,并经专家会诊,再继续进行修复手术已经不可能,这成为整形机构在合同上违约的重要指征,与是否免费无关。同时,修复手术后你出现精神忧郁倾向,也让整形机构推脱不掉侵权之责。

作为整形美容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围绕手术可能引起的生理风险和心理风险进行必要的提醒告知,并不得利用广告过分渲染手术效果或进行虚假宣传。作为美容消费者,要选择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进行手术。此外,双方在合同内容中,应避免“满意为止”等容易引起纠纷的用语。

钱宏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