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欢 潘家永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国庆长假,不少人选择开车出行,行车安全是重中之重。在交通事故中有一类特殊的事故,双方并没有直接接触彼此,却造成了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损失。这类无接触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认定责任呢?

汽车压飞石子伤人,责任如何认定?

2019年6月,赵先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头部突然遭遇撞击,血流不止。赵先生到医院处理完伤口后报了警。

警方调取案发当时路口的监控视频,发现离赵先生受伤处不远的机动车道上有一辆货车急刹车,货车轮胎下飞出一个拳头大小的鹅卵石,刚好砸在了赵先生头上。调查期间货车司机表示,自己当时感觉轮胎好像压到了什幺,没想到是压飞了石子,还恰巧砸到了路人头上。赵先生伤情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做出的认定注明货车司机、赵先生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赵先生受到客观损失,且与司机的行为有间接关联性,因此判定货车司机承担70%的责任,赵先生承担30%的责任。货车司机所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承担。

 车辆鸣笛吓到路人,责任如何认定?

2017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张大爷吃完晚饭后在小区附近遛弯消食。走着走着,张大爷突然听到身后传来一阵刺耳的车辆鸣笛声,当场被吓得呼吸急促、全身抽搐,随即晕倒在地。路人见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好在抢救及时,张大爷最终脱离了危险。

张大爷报警后回忆,当时他身后传来的汽车鸣笛声特别大,把他给吓坏了。经警方调查,在场的几个目击证人也纷纷表示确实听到了非常大的鸣笛声。但交警部门并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无法确定汽车喇叭音量分贝,无法确定张大爷晕倒与车辆的鸣笛声是否有因果关系。张大爷坚持认为自己晕倒是鸣笛声所致,遂将车辆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在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特地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张大爷受到惊吓的地点正好是禁鸣区域,也就是说无论当时的鸣笛声音大小,车辆司机都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法院结合这起事故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告司机的鸣笛行为是老人晕倒的诱发因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司机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为躲车而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2019年冬天的一个雪夜,冯阿姨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看到是绿灯便向左转弯。刚骑至交叉路口中间,冯阿姨看到自己左方有一辆摩托车从东往西开了过来。由于天黑路暗,冯阿姨判断不好两车的距离,便踩了急刹车,一下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对方见冯阿姨倒地不起,连忙拨打急救电话将她送往医院。在支付医药费的时候,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冯阿姨认为自己是因为躲避对方才踩的刹车,导致摔倒的,理应由对方支付医药费。而摩托车司机却认为自己在发现冯阿姨的时候已经踩了刹车,两车根本没有接触,冯阿姨摔倒是她的急刹车行为导致的。交警大队作出书面通知书,认为双方车辆、人员没有发生接触,无法证明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于是,冯阿姨将摩托车司机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发生时冯阿姨左转是绿灯,而摩托车司机由东向西行驶属于闯红灯行为。摩托车虽未与冯阿姨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直接碰撞,但因摩托车司机在此过程中的闯红灯行为对冯阿姨存在相应的危险性,该危险性已对冯阿姨造成了损害,故摩托车司机的行为与冯阿姨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应予认定为交通事故。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冯阿姨和三轮车司机分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律师说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虽然有过错但不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原因的,就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具体而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且对方当事人无过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应当指出,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基础,但二者不完全等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不完全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即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如果仅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同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另外,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拍照和标明位置。尤其要注意,切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