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子女探视问题引发的纠纷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例中,父母是否依然享有探视权呢?

人工授精生育,丈夫也可探视

案例:小雷(女)与小吕婚后,由于小吕没有生育能力,双方决定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受孕并生育一子。2021年8月,因小吕与网友发生“一夜情”,夫妻关系迅速恶化,直至离婚,孩子由小雷抚养。离婚后,小雷坚持认为,小吕与儿子无血缘关系,不享有探视权。

点评:小吕同样享有探视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有相关案例: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结合本案,儿子是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后所生,小吕对儿子照样享有作为亲生父亲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探视权。

已经放弃探视权,父母也可探视

案例:小赵、小李(女)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日后不得探视儿子。可事后不久,小李便反悔,并多次要求探望儿子,但均被小赵以协议在先为由一再拒绝。小李真的不能探视儿子了吗?

点评:小李仍然享有探视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即父母的探视权,非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也不能放弃。由于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决定了小赵、小李就小李“不得探视”的约定与之相违,且有悖于公序良俗,故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居所生子女,父母也可探视

案例:小朱与男友小林同居后生育了一名男孩,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两人分道扬镳时,约定儿子随小林共同生活。事后,小朱曾多次要求探视儿子,但均被小林拒绝,理由是两人并非合法夫妻,小朱不能享有作为妻子、作为母亲的权利。

点评:小朱享有探视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小朱、小林与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生父母与子女间的规定,其中当然地包括探视权。

已尽抚养义务,继父母也可探视

案例:小段带着2岁的儿子与小孟(男)再婚后,小孟对继子的抚养教育一直尽心尽责。岂料,时隔5年后的2021年12月,小段、小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小段认为小孟只是继父,无权探望继子。

点评:小孟同样享有探视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只要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彼此便享有包括探视权在内的权利。小孟与继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小段不应阻挠小孟探视。

编辑|温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