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订阶段,笔者以为同样是“欺诈性更强”的A股市场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应该在修法中有所体现。

在11月4日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近日在内地首次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新型操纵市场案件专题执法培训班。笔者以为,在沪港通早已启动,而深港通将要正式开闸的背景下,两地监管部门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跨境违法犯罪现象及监管应对措施进行预研预判,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发言人的介绍,跨境操纵市场的苗头已经引起两地监管机关共同高度关注。一是通过结构化杠杆产品跨境撬动巨量资金,滥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危害金融稳定;二是绕道香港开立多个境内外账户 “跨境布局”,欺诈性更强;三是利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内市场高频双向申报、频繁撤单或者自我成交,滥用技术优势破坏公平原则。上述三种现象中,像频繁申报与撤单的违规行为早被投资者所熟知,而利用结构化杠杆产品以及“跨境布局”等操纵市场,则属于“新生事物”,也凸显操纵市场行为出现新变化的一面。事实上,A股不仅出现跨境操纵现象,市场“内生性”的操纵手法也不断翻新,并且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高大上”。

近期,恒大人寿清仓梅雁吉祥在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投资者的质疑与诟病。今年9月28日~30日,恒大人寿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梅雁吉祥股票,累计买入9395.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10月26日披露三季报时,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失误,其前十大股东中未出现恒大人寿的身影,但当天公司发布的一份“更正公告”还了恒大人寿第一大股东的“清白”。受此影响,短短三个交易日,梅雁吉祥最大涨幅超过30%。而10月31日,恒大人寿将所持有的9395.83万股全部卖出。粗略估算,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恒大人寿险资变“游资”获利2亿元左右。

自举牌廊坊发展,买入万科股票等被曝光后,A股市场刮起一股强劲的“恒大旋风”,“恒大概念股”也遭到市场的疯狂炒作,只要与恒大沾上边的股票,都会引来市场资金的追捧。需要指出的是,梅雁吉祥通过更正公告的方式让恒大人寿“上位”,客观上起到了“突出重点”、引起市场“重点”关注的作用;恒大人寿“买而不举”有利于其灵活进出;梅雁吉祥此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无持股比例较大股东的“三无”状况,恒大人寿位列第一大股东后又给市场更多的想象空间;最后,“恒大概念股”在市场上所产生的影响力,以及投资者的疯狂追捧,为恒大人寿高位清仓梅雁吉祥创造了条件。

事实上,恒大人寿“买而不举”、利用市场追捧“恒大概念股”实现高位减持的并非只有梅雁吉祥。如11月3日晚栋梁新材发布公告显示,三季报持有4.95%股份的恒大人寿,截至10月31日仅持有0.65%的股份,也意味着恒大人寿已经在高位成功减持4.3%的股份。

纵观梅雁吉祥、栋梁新材的案例,市场质疑恒大人寿涉嫌操纵市场并非没有任何道理。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也禁止任何人以串通方式,或者在自己控制的帐户内交易,以影响证券的交易量、交易价格。虽然恒大人寿没有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但七十七条同时规定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而“其他手段”的“内涵”则要广泛得多。

相对于证券法禁止的那些“老套”的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利用买而不举、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左右股价外,近些年来涉嫌操纵市场的手法还有多种。比如上市公司追逐市场热点,利用更名的方式“引导”股价上涨的;以筹划所谓的重大事项为名,实则以假重组方式导致股价大幅上涨,进而实施利益输送的;为了大小非能够实现高位减持,上市公司在其业绩增长速度根本无法跟上股本扩张速度,甚至业绩出现亏损的情形下,不惜推出高送转方案,以助涨股价的;持股达到5%甚至是10%的举牌线,却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以所谓的市值管理之名,推升自家公司股价的,等等等等,这些行为其实都涉嫌“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在监管上却几乎是一片空白。

为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客观上,《认定指引》主要基于证券法的规定,所认定的操纵行为也较为“传统”,覆盖面也较窄。而十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市场规模与影响力上,也表现在个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上,其中就包括操纵市场行为的“翻新”。因此,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目前证券法正处于修订阶段,笔者以为同样是“欺诈性更强”的A股市场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应该在修法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认定指引》进行重大修改,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应该以“利益”作为主线,比如像推出高送转为大小非提供高位减持便利的,比如以市值管理之名推升股价的,都应认定为操纵市场。而对于操纵市场行为,亦应让违规者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如此才显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