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笑冬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一、企业商事信用概述

企业商事信用是一个将日常生活、公序良俗中的诚信概念与法律层面的责任概念结合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在商业贸易活动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尽的义务。诚信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推崇的一种理念和规则,正所谓“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衰”,可见诚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诚信是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环境公平、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一,因此,企业商事信用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在法律层面上来讲,企业商事在合同条款约束之外受到的约束较小,但并非法外之地,信用本身就携带者法律给予的严肃性。在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层面上,一个企业为了短期获利所做出的丧失信用的行为,必然会被消费者和竞争对手记住,从而导致发展潜力受到影响,企业形象被抹黑,影响的是企业的长远发展,得不偿失。

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约束力不足

能够造成当前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的约束力不足。现行的法律对于很多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盲区约束力差。现行法律体系的更新速度较慢,滞后现象严重,留了很多空子给企业钻。部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信用方面的伤害,被恶意竞争、被劣质产品挤压市场,却无法顺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久而久之,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他们也会采取损伤企业商事信用的竞争行为。在缺少约束的情况下,商业活动逐利的本能缺少管束,必然会导致企业商事信息的不断丢失。

(二)司法信用的缺失

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武器,然而,在现行法律约束力不足的同时,我国的私法信用也存在一定的缺失,双重打击下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愈加严重。司法信用的缺失主要源于法律条款严谨性的不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过大,这就导致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过多依赖主观感官,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不能给予正规企业最大的支持和保护,不能给予商事信用缺失企业正确的鞭策和打击。

(三)部分企业所有人本身缺乏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生产、生活中公民行为的标准,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强制性,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目前,我国在普法方面还做得不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所有人本身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为了谋取利益主动走捷径、践踏法律的意识和行为;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所有人并不能及时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不能有效留存证据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本身会影响企业商事信用的保持,也不利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三、民商法对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规制

(一)建立商事信用自我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的各行各业基本都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健康监测机构等社会团体承担着行业内部的监管工作,虽也属于政府事业机关单位的一部分,但面对社会开放,接受来自社会的业务需求。民商法要重视对行业自我监管机制的运行监督,督促行业内企业的自我管理,督促企业自我审查、整改,提高企业的商事信用。

(二)加快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逐渐渗透入社会生产各行各业。我国已经着手建立国家级别的征信体系,全面监督公民、法人的失信行为,将公民、法人的贷款还款超期记录、老赖行为、信用卡使用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汇总,对公民和法人进行信用评级评分。在配合一定的惩处措施的情况下,征信体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社会上的失信行为,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企业商事信用提高过程中,企业征信体系也能够发挥相应的督促和约束作用。企业征信体系是行业级别的征信体系,主要记录企业的商业活动行为,其中包含企业法人、主要员工的信用评分,使每一个登录平台查询的公民都能够清晰看到企业的信用评级,以此来督促企业在商事活动中诚信、守信,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

(三)建立针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

民商法可以在条款中加入关于企业失信的惩戒相关内容,比如: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审核时,根据信用评级采取惩戒措施,轻度失信的企业予以警告、通告批评;中度失信的企业限制或暂停银行贷款;重度失信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一套完整、可行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能够有效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

结束语: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是影响我国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从民商法的角度入手,建立自我监管机制、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更加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