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望哲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 100024

死刑在历史上向来都是很有争议的,在1516年,托马斯·莫尔就曾在其的着作《乌托邦》中探讨过死刑的益处,但未得出结论。在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的《犯罪与刑罚》中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并对后世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其最直接的例子就是1786年11月30日,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成为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当然赞成死刑的人也不在少数,其中最着名的当属黑格尔和康德两人,二者虽然有点小分歧,但是在大的方面都是支持死刑的存在。这两种观点的对立就形成了死刑废除论和死刑存置论。下面我会分别对二者进行介绍。

一、死刑废除论

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在当时他的观点并未得到大家的重视。直到后来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出版后,人们才开始逐渐关注这一问题,反对死刑的人们认为:死刑并不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威慑将来的犯罪以阻止其发生,但并不惟有死刑才能达到这一目的。事实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不比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低多少。而且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以惩罚的方式来让犯罪者的身心得到改造。而死刑这一以剥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正好断绝了犯罪者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抵消罪犯所做出的恶行,这无疑是忽视刑罚的最终目的。此外,死刑可以被视为是古代人类未开化时代的一种最原始、同样也是最野蛮的一种同态复仇的手段,在当今这个文明发达的社会,死刑就显得格格不入了,所以死刑应当被废除。这种观点被现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以欧洲为例,出白俄罗斯和俄罗斯以外,其他的欧洲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

二、死刑存置论

持这一观点的人们认为,死刑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对像儿童谋杀、虐杀、屠杀等性质恶劣的谋杀行为进行威慑,在犯下这些罪名的罪犯身上适用死刑无可厚非。其正当性无需论证,“杀人偿命”向来都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人,死刑有着极其大的威慑力,当一个人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生命的丧失的话,那幺这个人很有可能就会放弃当前的行为。关于这个观点,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黑格尔和康德了。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幺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有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黑格尔虽不赞同康德的等量报应的观点,但其也是死刑的坚定拥护者,他主张以价值的等同替代性状的等同,而死刑的价值就在于生命,而没有任何物质的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唯一的就是生命本身。因此他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在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三、就我国现状来论述死刑存废问题

笔者认为,不论是死刑废除论,还是死刑存置论,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关于我国死刑的存废,可以综合二者的观点,辩证的来对待这一问题。结合我国现状,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这很好理解,就是说我国在防范犯罪发生的物质条件上还是很匮乏的,并不具备基本杜绝重大恶性犯罪发生的手段,而且民众普遍法律意识较弱,受教育水平不高,一方面是容易造成犯罪率难以下降,另一个方面就是报应观念强,对死刑的认同感较高,这一点可以从现在我国反对死刑的大部分是学者中看出。那幺在当今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先废除一部分罪名的死刑,例如经济犯罪,但是在一些性质恶劣的犯罪上,例如强奸、杀人等,就坚决不能废除死刑,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尽量避免死刑被滥用,同时加强对一般民众的普法教育,逐步提高其法律意识,以最终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

[1]胡云腾着.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0:155.

[2][德]黑格尔着.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