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现状调查及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对策——以湖北省监利县为例

胡旸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环境权利是每个公民所依法拥有的享受美好的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一方面是因为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立法、执法、宣传等多方面的入手,建立全面的保护机制,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环境权益。

关键词:城镇化;环境保护;环境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68

作者简介:胡旸(1995-),男,汉族,安徽铜陵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建设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城市环境越来越美。然而城乡二元化结构导致了城市建设与农村发展的脱节,大量资金投入城市用于保护环境,而农村在承接城市转移的工业企业时,也一并接受了其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农民的环境权益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笔者参加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于2015年暑期前往湖北省监利县,就当地的农村环境及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问题开展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活动,并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深刻剖析农村环境现状及其原因,并就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保护农民环境权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数据支持。

一、监利县环境现状调查

(一)监利县基本情况介绍

监利县位于湖北省中南部,隶属于荆州市,是长江中游的港口城市。该县南临长江,北襟襄水,东跨洪湖,西接江陵、石首。截至2015年01月31日,监利县辖21个乡镇、2个农场管理区,657个行政村,县级行政机构设立在容城镇,县辖区总面积3508平方公里,人口约155万,规模居荆州各市县区之首。

多年以来,监利县是以第一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农业生产在该县的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基础性地位。而随着近些年的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监利县承接了部分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新建了一批工业生产企业,这一方面给当地带来了税收、就业等优惠,另一方面,大量的工业污染也随之产生。笔者跟随法学院社会实践队在该县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深刻地揭示出了很多环境民生问题,值得深思。

(二)监利县环境情况基本认知

在本次的社会实践调研中,我们共完成有效问卷919份,其中,男性占比56.47%,女性占比43.31%;文化程度方面,识字不多或基本不识字的占18.28%(经过一定的解释能够理解),小学的占20.57%,初中的占27.75%,高中的占20.24%,大专的占5.44%,本科及以上的占7.73%;而受访者大部分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占到了44.18%,另有34.82%居住在城镇,14.69%往返于农村和城市之间,居住在中小城市的有5.11%,居住在大城市的仅有2.07%。

在对受访者进行居住环境情况的调查中,认为近些年居住地区生活污染状况为轻度污染的占到了41.46%,中度污染的占23.5%,重度污染的占到了18.93%,认为无污染的仅有10.34%。而在具体污染情况方面,选择水污染的占到了68.72%,空气污染的占43.42%,说明当地的水质及空气质量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这在我们走访调查中也能实际感受得到。大部分城镇及农村的河流都充斥着周围居民的生活垃圾,有的由于富营养化而被浮萍覆盖着,发出阵阵恶臭,而工业区附近的河流更是严重,污水的肆意排放导致水质严重下降,很多流动的河流甚至被人为地切断,成为工厂的排污池。由于监利县临近长江,这些河流的水最终往往都流进了长江,再流向了下游地区。因此,探究这些水污染的来源,加快该地区环境的综合治理,解决水污染等一系列污染问题,不仅仅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状况,更有利于保护母亲河,维护长江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环境现状产生原因探究

(一)农民环保意识及环境权利意识分析

在我们的走访中,针对农民的环保意识及环境权利意识问题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家里经常回收哪些生活废弃物时,62.89%的受访者选择了塑料瓶,52.34的人选择了纸类,另有37.21%选择了金属。而在被问及是否认为有必要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时,85.09%的人表示很有必要。由此可见,近些年来,农村居民的基本环保意识有了较大提升,在环保作为方面也有了一定的进步。

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是否节约二次用水方面,37.76%的人选择了没有,仅有27.6%的人经常节约利用。而在问到是否经常参与处理所在区域的一些保护环境的事务时,67.9%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参与,仅有3.81%的人表示经常参与。

然而即使农民的环保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真正能够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环保的却少之又少。根据我们的走访来看,一方面是因为实施环保行为过于费时费力,无法真正推行,另一方面,从众效应在农民群体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当身边的人都没有进行环保行为时,必然也会影响到本人的积极性。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对认为不必要进行垃圾处理的受访者进行了原因调查,49.38%选择了身边没有人这样做。可见,在农村推行环保,还要充分利用从众效应,通过积极引导典型带动其他人。此外,一些环保设施的不够完善限制了农村环保的推行,例如由于缺乏专门的废旧电池回收箱,即使大部分的农村居民了解了废电池的危害,也不得不将其与普通垃圾一起处理。

(二)政府角色与作用分析

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您认为在保护环境过程中,哪个群体应发挥最大作用”,50.27%的受访者选择了政府,24.16%的人选择了普通村民。可见,在农村居民的眼中,政府应当发挥最大的作用。虽然过分地夸大政府的作用有失偏颇,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保护农村环境和维护农民环境权益方面,政府应当肩负起其应有的责任。

然而,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政府仍存在着较大的责任缺失问题。在村里公共卫生的处理问题上,63.66%的人选择靠自觉,没有人处理;另有62.35%的人选择本村没有专门的垃圾处理设施,而在这些人中,46.85%的人认为是村委会没有组织导致本村垃圾处理设施的缺乏。

再来探究政府在当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1.48%的人选择了管理体制不健全,45.92%的受访者选择了资金投入不足,36.45%的人认为没有对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此外,在受访者中有45.81%的人表示没有见过在村里关于环保的宣传活动,由此可见,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环境保护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最后,在农村环保信息的公开方面,政府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68.66%的人认为是没有人公布,36.56%的受访者选择不知道去哪里看。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农村环保信息公开上的不足。

以上的调查数据基本能够反映政府在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上存在的缺失问题:首先,政府作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由于关注和投入程度的不足,导致部分农村地区缺乏基础的环保设施,居民无法实现环保权益;其次,政府在环保宣传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宣传力度的不够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环保意识的缺乏。因此,提升政府的关注度和投入度,加大农村地区环保意识的宣传,是十分迫切和急要的。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对策分析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保护环境,立法先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同样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环保,依法治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包括《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文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然而,由于我国不断推行城镇化,在其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特殊的农村环境问题,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多以城市环境治理为中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改变这种现状,可以当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环境权。这里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既要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也要在单行立法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明确的保护。而且,由于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急迫性,还应当对农民的环境权利加以特殊规定,以做到重点保护。

另外,在《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置“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一章,或颁布推行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形式加以明确。仅仅靠一部基本法并不足以调整很多农村环保的实际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农村环境纠纷和污染问题。

(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管理水平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城镇化背景下很多污染的产生都是由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而导致的。

第一,健全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环境执法体制。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体制不健全导致的执法混乱,出现了“有的问题重复管,有的问题没人管”,因此要形成一个从上到下分工明确、管辖分明的执法机制,协调不同区域的执法,加强上级对下级执法的监管,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环保知识水平和法制水平。

第三,建立环保巡察执法机制。为避免本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对本地的环境执法存在不利,应当建立巡察执法的长效机制,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

由于农村地区居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因而对环保知识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对这类群体加以大力宣传,既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是加强农民的环保能力,便于在实际行动中加强环境保护。

关于宣传的主体,应当是以政府和村委会为主导,社会组织以及学生团体为重要补充。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承担起主要的宣传活动,向村民提供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此外,学生团体和一些社会组织也可以在农民群体中发挥宣传作用,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宣传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环保宣传的作用。

(四)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调整机制

当前我国的城镇化中,政府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调整主体,既可能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农民环境权益,也可能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因而要打破一元化调整机制,引进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一方面,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合理规划、权责明晰;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给予绿色环保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政策的扶持,使立足于基层的企业自觉进行污染的防治。

这样基本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加上社会主体、市场主体三者互动互促的农村环保法律调整机制,以多元化的调整方式来促进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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