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云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412100

一、基层检察院违背司法改革要求的表现

(一)基层检察职能配置交叉现象严重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具有刑事犯罪侦查、审查批捕、诉讼和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各职能配置状况,我们不难发现,各职能配置交叉现象较为严重,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和界限划分不清。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由同一个内设部门负责,受考评、绩效等因素的影响,检察人员将关注力大多放在了诉讼职能的发挥上,“重办案轻监督”成为了现阶段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化管理现象严重

基层检察院在职能管理中,多数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案件管理方式,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本院检察长授权给下一层级的工作人员,这种管办不分、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不仅造成了办案资源的很大浪费,而且使得追究问责机制的落实出现困难,既不利于检察法定职能的发挥,又妨碍了司法监督的公正公平性。

(三)检察人员的法治思维跟不上司法改革发展要求

目前,我国民众对于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的反映依然较为强烈。究其原因,与从业人员的法治思维不足、公平公正度不够有着重要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司法监督的专业性不强。检察人员与时俱进的知识结构优化意识不足,满足于“吃保本”、习惯于“穿旧鞋走新路”,不注重学习、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知识理念和实践经验,学习没有针对性,过于浮漂、应付。

二、基层检察院适应司法改革的路径

(一)优化检察职能配置

检察职能的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威将会产生直接影响。基层检察院应该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资源优化的角度出发,按照依法配置、合理适当、监督制约的原则,逐渐摆脱传统“依照工作流程”进行职能配置的方式,建立职能性质配置模式。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将侦查、控申、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案件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整合,统一开展案件受理、管理、监督和考核活动。同时根据“侦防一体化”的思路和要求,将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进行融合,实现检察机关“事中监督”作用的发挥;将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分别交由不同的部门来行使,使得管办分离,有效促进内部监督和司法公平公正;将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成为独立板块,完成不同性质检察职权的有效分离。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不仅可以营造出各尽其能、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而且对于检察法定职能的发挥、维护民众根本利益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

(二)探索“去行政化”管理模式

现阶段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阻碍检察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和激发工作创造力、主动性的瓶颈,各基层检察院应加大对管理机制体制创新的探索。建立以检察职能为基础、以检察官为单位的内部组成结构,逐渐取消科层制、淡化行政职级,由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充分遵守检察官的执法监督自主权,建立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依法办事水平、团队领导力、工作实际效能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法律职务作为检察官薪酬发放的标准。检察官的选任采用竞争选拔与检察长聘任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全院人员积极参加选拨活动。同时,建立健全行政事务运行机制。通过成立独立的行政事务承担机构,使行政职能从检察职能中分离出来,实行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不仅使得检察行政事务职能发挥更具高效化、专业化、规范化,而且可以将检察人员的精力全部集中于法定职能发挥上,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升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健全完善内控管理体制机制

司法改革要想顺利稳健的推行,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相关体制机制作为保障。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主体之一,应该从建立健全内部体制机制入手,确保各项检察职能业务的高效运行。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将检察官作为办案职能主体,严格奖惩,对任何违反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完善民众参与机制,检察人员要摒弃以前行政化领导的角色,摒弃“官本位”思想,积极创新民众参与方式方法。建立内部业务考评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考评体系,定期将非涉密的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对外公示,设立人民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邀请民众参与听证等,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建立完善标准化、统一化规章制度,坚持“重落实、重服务、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案件查办工作流程、检察人员行为标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发挥制度硬约束的作用,实现检察职能发挥各环节的无缝隙管理和标准化制约,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降低办案风险、提高办案质量。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实行“两个适当分离”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实践探索[J].人民检察,201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