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福建 永安366000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和履行的法定步骤、方式,是规范环保部门与当事人程序权利和义务的操作规程,具有法定性、程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层面上规定了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程序。

一、永安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实施情况

目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由于设立的条件较低,是对违法情节较轻,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并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运用的程序。我市从2014年以来的环境行政处罚28 个案件中均使用一般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运作比较繁琐。其主要步骤和工作内容:1.现场监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立案登记,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取证登记表》并报批。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报批。4.案件审查,较大案件或数额较大的罚款需经案件集体审议并制作审议记录、填写《案件审查表》并报批。5.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并报批。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须进行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报批,并需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6.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再次集体审议并制作审议记录。7.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并报批。8.执行,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报批。9.结案,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报批。

二、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不足

一是存在重实体法条,轻程序的思想。常把程序做实体法条的附加,认为适用的环保法律条款正确,程序省略、错位无关大局。二是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过于冗长、操作复杂、时间过长。一个处罚5 万元以上的案件,其间要制作21 份法律文书、报批13 次,并要召开案件集体审议、听证等会议3 次,到现场5 次以上,这既给执法部门造成了较大的负担,也给当事人带来麻烦。如何提高环保部门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效率,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适当简化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快速,高效,节省执法成本,缩短执法周期值得探讨。

三、简化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探索

目前,环保部门面对涉及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二十部,行政处罚项目据统计多达70 项,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而一线执法人员又少。从适当简化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单方面来说,不但不会消弱执法力度,反而能提升执法的强度,更加有效地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可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法律、法规条款的顶层设置方面和环保部门内部程序设置两个方面适当简化。

(一)适当放宽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的限额予以提高。这样原需要执行一般程序的案件,有一部分可适用于简易程序,缩短执法周期,简化了执法手续。比如对锅炉、炉窑冒黑烟的环境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规则性,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很有必要。

(二)适当提高处罚额的听证门槛

新环保法的实施,大大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配套的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大幅提高了处罚数额,处罚额超过5 万元以上的案件很多,若仍按199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超过5 万元以上的罚款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的规定,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当提高5 万元处罚额的听证门槛,有利于环保部门迅速高效地处理行政事务,而当事人也会简便、经济地接受管理。

(三)归类、合并、取消部分程序

一个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环保部门从《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到《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需制作二十多份文书,工作量巨大且时间较长。环境执法从立案给企业发告知书,告知后还有一段时间,给企业“讲情”、“活动”留足了时间。因此环境执法必需强化执法手段,简化执法程序。一是简化过多的文书,比如可取消《取证登记表》,将其内容并入《立案登记表》中;将《询问笔录》和《勘察笔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查表》等内容归类、合并。二是可借鉴公安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简洁的程序。既然违法必究,就要直接和有效的处理,要解决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不要求所有案件都要走告知、听证等程序。要制定更科学、更合理、更快捷的办案程序,以防止外界影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恰当的制度设计能使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增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目的。

[1]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J].环境保护部,2010.1.

[2]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