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靖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510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占据较高地位和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国家间历史、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矛盾,对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有着不良影响。所以,我国有必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促进我国与他国的交流和合作。

一、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流程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进行。第一,对申请主体有要求,除相关当事人或外国法院之外,其他人不得提出申请要求。第二,根据案件不同等级而选择不同级次的法院受理申请。我国法院共分为四个级别,从高至低依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不同程度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三,对于不同当事人,受理申请的期限有差异。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则受理期限为一年;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受理期限为半年。第四,申请裁决。民事诉讼案件得到申请裁决,如有当事人不承认判决结果,则可以进行上诉,其判决将延时。第五,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原判决副本、相关文件证明等[1]。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方面有着期限规定的问题,不利于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完善。

首先,未对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期限进行规定,且对外国法院判决期限的具体承认问题没有相关解释。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申请执行方面,而不适用于承认判决方面。其次,就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期限而言,其时间过短。通常,国内申请执行期限为15日,涉外诉讼中,他国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为30日。由此可见,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2]。

三、完善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对策

目前,双边协助协定中涉及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仅局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国家,其使用范围较小。所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互惠要求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诉讼案件中,未能充分发挥其适用性。所以,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原判决法院有资格设立管辖权。管辖权问题的确定,为法院判决生效奠定有利条件。长期以来,原判决国家与被请求国家双方对管辖权问题的操作中存在阻碍。倘若被请求国独立确定管辖权归属,则造成被请求国管辖权过大,不利于国际民商事法律的进一步交流。所以,我国将涉外管辖权在法条中事先罗列,有助于当事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既能避免我国管辖权的扩张,又为国际民事诉讼创造良好条件[3]。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已生效的外国判决。但是,关于“已生效”概念的界定十分模糊。所以,我国在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时,有必要对“已生效”概念进行界定,以更好开展后续工作。

再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我国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是我国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重要审查条件。一方面,程序公正性主要表现在,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包括败诉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另一方面,实体公正主要表现在,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不能存在偏见,确保绝对的公平公正性。

四、结论

总之,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家与国家间一直存在着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矛盾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层面有着融合性。目前,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国际民事诉讼越来越多,对诉讼当事人利益有着较大影响。为确保我国与他国的正常交往和合作,我国有必要完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既彰显我国法律的优越性特征,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对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发挥着作用。

[1]叶竹梅.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重新审视——以湖北“三联公司案”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5:122-125.

[2]叶竹梅,杨淑鸿.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之重构[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4:45-47.

[3]郭锋.试论“互惠原则”于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适用[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4,01: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