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试论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张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法治的基础,也是渗入市民社会的一种法律精神,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法律反映。私法自治统领着民法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地理、历史、文字翻译等原因,我们总是将“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相混用,但是两者是否完全等同的呢?这需要我们对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个人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起源

罗马人允许个人在人民会议上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国家承认了私人遗嘱的法律上效果。这无疑预示着“私法自治”理念的萌发。因为立遗嘱的任意性表现了一种个人最基本的自由的价值取向——即自由处分私有财产,也正如罗马共和国末期的着名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曾经指出:“国家和城市的特殊功能就是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而不受干扰地支配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经过罗马法学家们的努力,奠定了罗马法重视私权和个人主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设计。然,“私法自治”作为一个完整意义法学上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私法自治其实也可以翻译为“私的自治”。私法自治在当时社会的广泛应用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它其实就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市民社会的自律性。即使在当时的德国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对法学家思维的影响和民众行为的指导却是极为深远,以致当时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为私法自治是民法中看不见而影响深刻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的在私法领域的应用

对于“意思自治”此语的出现,我们最早可以追溯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种合同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撤销之。”该部法典首次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的具体内涵又是什幺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等等都似乎可以视为是“意思自治”的内涵。但似乎又极易陷入语意反复的怪圈中。卡尔波尼埃对意思自治的界定则比较圆满,他认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在合同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也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意思自治在加强市民意思自主,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理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石田穰强调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种内在原则,它并不是基于民法上的规定而被直接承认,换句话说,无论民法是否承认,私法自治都是存在的,它的效力源自于民法的内在性。这也就表明私法自治是私法领域中的一种天生的原则,并不是被人所创造,而是等着人去发现。我国学者梁慧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在民事生活领域,要获得权利、承担义务,进行一切民事行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私法自治所揭示的是法律体系问题——法秩序建立问题,在划分公私法后,私法领域内奉行“私法自治”的原则,整个代表私法的民法法律体系在此的指导下建立。德国法学家拉伦茨(Larenz)将私法自治的内涵界定为意思自主(Selbstbestimmung)和自行负责(Eigenverantwortung)。这里面包含了:行为的自由和对自由行为所产生结果的承担。借此可以认为: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都强调了个人意思的自由,但是私法自治的意思自由更强调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即除了某些特殊的、基于对公共利益考虑的法律关系,法律须对其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外都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我决定自由。而在被赋予充分自由的这一范围内,当事人就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所处的层次是不同的,意思自治是在法秩序之下的意思自治,而这一法秩序的建立须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四、结语

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都是一种法律理念、法律原则,但是私法自治是针对整个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而言的,在构建民事法律关系中,私法自治起着指导性的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的规定,一类是任意性的规定。私法自治基本上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和私法领域,而意思自治则是在任意性规定的这一大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创立权利义务而排除任意性的规定,即当事人拥有自我决定自我事物的自由,并且国家法律赋予此种自由以法律上的效力。故,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作用的领域并不是一致的,其具体内涵也有不同的地方,在具体使用时加以区分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坞.论法的精神(下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01.

[2][古罗法]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M].徐弈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05.

[3]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3.

[4][日]石田穰.民法总则[M].日本:悠悠社,1992:258.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5-01

作者简介:张艳(1989-),女,苗族,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