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华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保护

赵荣华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现阶段,我国正在积极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完成经济结构转型。但在消费过程中仍旧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通过对经济法和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定位进行分析,进而讨论了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分别分析了经济法在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经济法;消费者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速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型社会正在逐渐形成。三种经济产业形势对国家的贡献率以及对环境的友好程度而言,包括商品营销和服务在内的第三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带动无疑是最高的。我国也正在积极引导人民积极消费、拉动内需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完成经济结构转型。而在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护也是社会愈发关注的问题。从近年来社会媒体和舆论的关注程度上可以看出,包括“青岛天价海捕大虾”以及“黑龙江天价野生鱼”在内的多个涉及涉嫌欺诈消费者等新闻往往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正因如此,我国也从法律从面上提高了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至今,我国相继颁发的与经济和消费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超过400余部。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从法律层面和监督监管层面上不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且受到侵害后维权困难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亟需拓宽思路,通过经济法为视角,对消费者保护以及商家监管监督进行讨论,对保护消费者利益,进而促进消费型社会转型提供参考意见。

一、经济法和消费者保护

(一)经济法和消费者

经济法能够直接对商家和各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活动以及消费者的自身经济权利和行为进行管理的主题。经济法由于是直接参与进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也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要素。首先,经济法具有多样性。经济法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对象是不断调整的,不论是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各种商家,其在经济法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尽相同可以随时变化的。例如,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当其依法进行缴税纳税时,是扮演着纳税人这一角色。而当其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则又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

(二)消费者在经济法中的定位

正确的对消费者在经济法中进行定位,是通过经济法对消费者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首先,在消费者的主体在经济法中应该定位为个人。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个人消费者,但将消费者在经济法中定位为个人在国际法律层面上是常态。尤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对消费者这一名词进行解释和定位的时候,也是将其定位为个人。由于个人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和服务商在进行商品交易和购买的过程中是处于相对弱势处境,为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就是帮助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应该获得的权利和利益。而对于一个特定的组织和单位在进行商品交易中并不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次,对消费者进行定位时需要明确其处于“消费”或者“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只有个人符合消费者进行“消费”或者“享受服务”这一特点,才能将其定义为消费者,进而使用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自身权利的保护。例如,近年来较为轰动的“知假买假”以及“打假队”等事件在使用有关的经济法向商家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对其是否属于“消费”、“享受服务”进行界定以明确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而接受有关经济法的保护。第三,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亟需扩大化。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是进行生活消费的过程中购买和享受的服务才受到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何种消费才能算作“生活消费”。事实上,现阶段随着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商品层出不穷,而且商品也逐渐趋向科技化和专业化。这使得消费者在进行商品的交易购买和享受服务时很难对具体的商品进行明确的了解。这就导致了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也增进了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且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面临着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使用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也继续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化。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经济学理论的要求

在经济学理论中将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定义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元素,而且将消费者定义为三个元素中最为重要的元素。在这三个元素中,消费者和政府之间存在着被保护和保护的关系,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存在着购买和交易的关系。可以说消费者是连接三个元素的关键结点。而且,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工作的开展,亟需消费者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以加速消费型社会的形成。而且,从经济学理论的再生产角度进行分析,如果生产出现了迟滞就会影响消费。但是当消费出现了迟滞,生产将会出现停止。在消费和生产的关系中,也可以说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因此,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对消费者自身权益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再生产的进行,进而不但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更促进了生产者的利益。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政治目标的体现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和享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政府规定的货币完成交易。这种购买行为和交易过程不仅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自身政治目标以及政府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消费型社会在建设的过程中自身并未有特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形成,而且政府在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持有消极态度,那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和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权益的损害且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自身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那幺将会极大的迟滞消费型社会转型和建设。对于政府而言,使用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建立在工商、税务、财政等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如果政府对自身所掌握的权利是通过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企业进行权利寻租,其政治目标最终体现的也偏离了保护消费者这一轨道。例如,前几年凡是涉及物价涨价的听证会,几乎都是“逢听必涨”,导致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需要经济法对其进行保护

经济法在被赋予了管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自身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权利进行制衡和限制。在实际的市场消费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由于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是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而消费者由于其经受风险的程度远远低于生产经营者,而且其掌握的信息也远不如生产经营者掌握的信息全面具体,因此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这也是近年来“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原因。因此,经济法需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方式以维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在权利上的平衡。

三、目前对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相关市场规制法制定内容上的缺失导致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力度不够。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市场规制法的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考虑对消费者自身权益进行保护。因此,也可以说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就是市场规制法制定和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我国在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对市场的保护和规范作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费市场得到了稳定的发展和维护。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颁布之后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由于其指定之初我国尚处于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的换挡期,不论是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经验还是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时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消费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例如,在对不正当竞争进行定义时就只是单纯的以生产经营者的角度进行定义而将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排除在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使得在使用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难以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其次,在使用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由于执法机构自身水平的问题,使得难以形成强制效力。为了促进本地经济水平的发展,部分政府对生产假冒伪劣的厂家存在一定的放纵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而且对于违法的问题其处罚力度也较轻,难以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甚至部分政府和生产经营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使得生产假冒伪劣的厂家面对执法监管有恃无恐。政府部门进行执法的种种行为无不使得生产经营厂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少足够的监督监管,进而影响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同时,部分执法机构自身素质较低,对消费者举报的企业在取证和处理工作上存有一定的漏洞,甚至取证、处理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畏手畏脚。这也使得生产经营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进而损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二)经济法对消费者保护过程的完善

首先,通过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需要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随着《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发,为完善经济法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只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对有关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法规内容以及适用范围等从新整理,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惩罚措施以保证经济法体系的顺利运转。通过建立惩罚性措施提高经济法在市场经营和消费服务过程中的威慑力,使得生产经营厂家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和经济风险。而且,通过扩大惩罚措施以及经济赔付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也是适用经济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表现。政府是生产经营和消费过程中起到管理作用的主体。而执法队伍是政府实施对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的手段。因此,需要在执法队伍中普及有关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当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遇到有关消费纠纷时,执法人员能够充分使用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明确问题原因,既不偏袒生产经营者,同时也不侵害消费者自身的权益,真正使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同时,强化执法队伍还需要提高工作人员取证调查的手段和能力,进而减少因不法厂商和商家销毁证据、影响调查。第三,还需要拓宽司法渠道以保证消费者充分使用经济法保护自身权益。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即使经济法制定和实施工作再扎实也难以使得普通的消费者能够合理的使用经济法。这就要求对司法渠道进行一定的拓宽,通过增加公诉机关、提高公益诉讼组织权利的方式帮助消费者使用经济法这一有力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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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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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21-0112-02

赵荣华(1978-),女,河北易县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研究方向:法学与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