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洲 赵 晨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江苏 苏州 215000



浅谈轮奸案提取男性生物检材思路探索

张海洲赵晨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江苏苏州215000

强奸案是日常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该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象。由于强奸案基本上看重证供,反映强奸犯罪事实的物证往往至关重要,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物证的缺失或瑕疵,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的案例屡见不鲜。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认定轮奸案的犯罪过程是复杂的。本文从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角度出发,在男性生物检材中寻求思路,搜寻证据,从而证实案件的客观事实。

轮奸案;男性生物检材;刑事案件

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者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过程中,取得其毛发、体液等检验样本。其目的是与现场发现的毛发、体液等人体组织等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同一认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理念深入人心,对诉讼活动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轮奸案受害人案发后出于多种原因会对下身和所穿衣物进行清洗,导致关键物证无法提取,还有部分轮奸案受害人阴道拭子仅检测出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无法从物证角度证实案件的客观事实。

一、男性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

生物检材的来源与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是提升轮奸案中DNA鉴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环节。男性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不以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接触、分泌或遗留等方式必定产生生物检材的来源。认定轮奸案的犯罪过程是复杂的,追究男性生物检材的来源有助于深层次的了解案件的过程,探究案件的本质,充分揭示物证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结合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有重点的对避孕套、阴茎两种男性生物检材必然性来源进行分区提取。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行为和受害人信息在生物检材上一般未加修饰,对认定犯罪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应将这类生物检材作为轮奸案的收集重点,建立证据锁链。

二、避孕套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将轮奸案件案发后提取到的避孕套分为内侧、外侧两个区域。先对避孕套内侧区域进行生物物证提取,提取结束后将末端进行扎口,防止套内精液外流,污染外侧生物物证。然后对避孕套外侧区域进行生物物证提取。

案例1:2011年10月,吴中区红庄新村湾浜里13号发生一起轮奸案件,经过现场勘查,在中心现场卫生间垃圾桶内提取到1只已使用的避孕套A,床尾地面上提取到1只已使用的避孕套B。我们将避孕套分为内侧、外侧两个区域,分别用棉签蘸取生理盐水后对避孕套进行擦拭。经检验,避孕套A内侧检出嫌疑人李某基因型,避孕套A外侧检出为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张某、嫌疑人李某基因型;避孕套B内侧检出嫌疑人殷某基因型,避孕套B外侧检出为混合基因型,包含受害人张某、嫌疑人李某、嫌疑人殷某基因型。由于受害人张某案发后清洗过身体,阴道拭子未检出男性DNA成分。结果证实:嫌疑人李某和殷某先后对受害人张某进行了强奸,顺序为李某在前,殷某在后。

三、阴茎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

轮奸案中,由于接触、分泌或遗留等方式,在阴茎上必然会产生与案件有关的生物物证。在实践过程中,们对于强奸案件案发后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在对其提取口腔拭子的同时,我们对其阴茎进行提取。提取阴茎拭子的方法:将嫌疑人的阴茎包皮向上捋开,取一根洁净的棉签,沾少许生理盐水或纯净水,用湿润的棉签在嫌疑人的阴茎上进行擦拭,特别是冠状沟处及包皮系带部位,应着重刮擦。棉签凉干后用洁净的滤纸轻轻包裹,然后用专用物证袋盛装。应特别注意,用棉签擦拭时力度要适中,以尽可能减少提取到嫌疑人的脱落细胞。

案例2:2012年04月,受害人汪某在邵昂村243号门口小树林内被人轮奸。案发后,我局经工作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技术员提取了受害人汪某阴道拭子;受害人汪某内裤;受害人汪某外裤;嫌疑人曾某龟头擦拭物;嫌疑人王某龟头擦拭物;受害人口腔拭子;嫌疑人曾某口腔拭子;嫌疑人王某口腔拭子送至支队DNA室检验。经检验,阴道拭子和外裤PSA阳性,比中曾某,内裤PSA阴性,曾备荒龟头擦拭为混合基因型,包含曾某和王某基因型。结果证实:嫌疑人王某和曾某先后对受害人汪某进行了强奸,顺序为王某在前,曾某在后,如果按照常规提取,只能从受害人汪某阴道拭子中检出曾某的DNA成分,且不能证实强奸的先后顺序。

逆向思维从男性生物检材的必然性来源角度出发,利用现有的DNA发展水平,提取如避孕套、阴茎等包含受害人和其它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的男性生物检材,能够证实案件发生过程和顺序,检察院在审查证据时同样采信,是对常规生物物证的支持和补充。

[1]王海生,王锟.浅议生物检材的来源及与犯罪的关系[J].刑事技术,2010(5).

[2]刘兴甲,丁砚田,邢占军.阴茎拭子在1例强奸案件中的应用[J].刑事技术,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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