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寅宇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浅析我国房产税制度的改革

梁寅宇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概况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又称为房屋税,是国家以房屋作为征收对象的一种财产税。征收的主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对房屋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二)我国房产税制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的房产税制度可追溯到千年前的西周,据称,古籍《周礼》上所记载的“廛布”就是我国最初的房产税。此后不断发展,唐代时称为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称为房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始开征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直至1986年9月15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房产税制改革至此告一段落。

二、我国房产税制的不足之处

(一)征收范围的狭窄性

现行房产税征收范围只限于县城、城市等地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房屋是免税的。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的非经营性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农村的房屋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但是,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样的规定已经不能起到它应有的调控作用。更甚至让许多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些企业将厂房建在免征房产税的农村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减免范围的宽泛性

一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等这类房屋是免交税赋的。这样的规定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另一方面,个人非经营性的用房是被排除在征税对象之外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市场化;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两套住房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我国泡沫经济不断滋生。见于现实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房产税已经不能胜任其最初的作用——实现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

(三)计税依据的僵硬性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一个税种有两种不同的计税依据,这就为税负不公埋下了隐患。在一定情况下违背“税不重征”的原则。对于房屋租金收入是要交纳营业税的,而在两种计税依据的情况下,其也是房产税的征收对象,这样,对一种收入要课征两种税赋,这与“税不重征”原则背道而驰。

三、我国房产税制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鉴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的种种弊端,房产税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比较借鉴国外的房产税制

作为经济强国的美国,其房产税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完善,美国房产税的基本原则是“宽税基,少税种”。“所谓宽税基是指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余的不动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均为纳税对象。所谓少税种是指设置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只有财产税这一种”。除了西方大国之外,与我们渊源较深的许多亚洲国家,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并不排除拥有非经营性住房的个人。我们可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二)扩大征税范围,明确减免尺度

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经营性用房、工矿区等,而不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比城市差,甚至超过城市的发展速度,鉴于这样的实际,我们应该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的经营性用房,但是可以在农村和城市地区设置不同的税率,逐步推进。

(三)合理解决小产权房征税问题

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给房产税的征收增添了一个难题。如果对其收税就意味着变相承认其合法合理性;如果不对其收税,就会造成极度的不公平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在小产权房问题不能在短时间解决的情况下应该暂时对其开征房产税。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对其提高税率,从而平衡房价,促进公平正义。

四、结语

我国房地产市场投机成风,与人们对房产的需求产生激烈的矛盾。而房产税的征收是政府为调控房价抛出的又一只杀手锏,这次政策的出台也为我国争论已久的房产税制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的房产税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有利于调控房价,完善地方税制体系,房产税制改革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历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

[1]朱立宇.我国全面开征房产税的阻力与挑战分析[J].中国市场,2016(34).

[2]刘崇明,何淼雅.浅析我国房产税改革现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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