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静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

赵 静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融资形式,可以活跃市场,但也面临着很多风险。本文首先对其风险加以分析,然后给出了一些防范对策,包括构建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建设、划清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等。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自律;准入机制

一、引言

仅依靠银行信贷,难以满足越来越多的贷款需求,很可能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民间借贷可适当缓解这一矛盾,对民间闲散资金进行优化配置,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融资渠道,从长远看,有助于经济发展。然而,不同于专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民间贷款缺乏齐全的手续,也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多依靠信誉进行借贷,法律保障明显不足。因此说,民间借贷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真实案件不在少数,必须加强此方面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我国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首先,国内针对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基础法,虽有部分相关规定,但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中,且在实际案件中,判决标准往往不同。比如双方借贷,如果就此行为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正当行为,但按照非法借贷的《取缔办法》则可能判断为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以至于,不同的法官对同一借贷行为的判决不一。

其次,民间借贷依靠的是诚实守信,这一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借贷行为中,但在市场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企业因为资金断链而跑路,近几年这类事件并不少见。没有诚信原则的支撑,民间借贷就失去了法律、道德双重保障,其后果可想而知。虽然很多借贷行为发生时,借款人都会要求对方写欠条,或者写借条,但与正规合同相比,不管是含义,还是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有着明显不同,借贷双方需要强化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知识。

此外,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不清。我国民间借贷长期处于体制外运行,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慢慢异化为一个以非法段进行集资的场所,往会碰触刑法高压线屮的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也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国内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划清界限,发挥正面作用

如前面所说,民间借贷的地位在国内饱受争议,在表现形式上,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诸多相似之处,稍有差错,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但同时,在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民间借贷的作用又不容忽视,所以必须划清两者的界限,加以引导,使民间借贷的正面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贡献。而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必当予以严惩。

民间借贷多是私人借款,或者存在于个人和企业间,信誉是借贷交易的基础。借款对象以亲朋好友、熟人为主,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对象范围也在扩大。借钱人得到借款后,主要用于缓解自身经济危机,包括应急事件用钱、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等。而作为借款者,是将自身拥有的合法资金借出,从行为和动机上看,属于互帮互助。而非法集资类行为,过程中也会出现借贷关系,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资金,可见,此类行为者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另外,贷款利率也能反映出两者的区别,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会高于银行,但法律将其控制在四倍以内。而非法集资行为为了彻底占有资金,往往会给出高额利息,以高于法律标准几倍的利率进行交易。

(二)提高信誉,建设市场平台

诚信是民间借贷的基础,然而人心难测,一旦某一方失去诚信,整个交易活动必然出现问题。有必要利用市场,建立准入制度,把信誉良好的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市场,既能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法规范的借贷交易,又能加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严格守法执法,依据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审查考验,通过许可后方能进入市场。对于那些危害存款人利益风险较大的机构,以及极可能破坏金融稳定的机构,则拒绝其进入市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经营者、资金来源、信誉程度、历史成绩、实践经验等,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考核,以保证其安全性。比如经营管理者,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对金融市场有一定的研究,最好有大量的经验,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除了准入机制,还应建立退出机制。国内对《企业破产法》做了重新修改,可以此为参考,对民间借贷制度加以规定。比如破产预警机制,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信誉动态监测系统,对民间借贷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跟踪监测,监督部门应了解借贷的数目和用途。一旦发现出现问题,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必须及时解决,将风险降至最低。如果问题过于严重,则不排除启用破产预警机制。德国。美国等国家为了保护借款者的合法利益,在民间借贷领域,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也可以吸收借鉴。

(三)行业自律,加强法律宣传

法律起到更多的是约束、规范和引导的作用,民间借贷若想提高整体信誉水平,还需加强自律。民间借贷协会以及自律组织应履行自身职责,对内部进行教育培训,使得借贷机构能够更加合法化。坚持自律,提高职业道德,展开公平竞争,同时相互监督平衡,如此才能调动行业的积极性,也能为政府减少监管成本。自律的目的是形成一个良好的借贷环境,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同时也要利用借贷协会等机构予以监管引导。以民间借贷协会为例,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权力,比如能够制定自律性规章准则,要求协会成员遵守;具有监督权和处罚权,当协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时,若不予以处罚,则表明制度并不能起到实际效用。另外,协会在面对各种纠纷时,要做的是调节矛盾,维护内部秩序,所以还必须具有调解争端、接受投诉等权利。

(四)总结经验,完善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这一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可以缓解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矛盾,使得市场更加活跃,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在很多发达国家,由于金融体系较为完善,民间借贷行为也都比较规范,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将其积极作用最大化发挥。相比之下,国内在此方面还有欠缺,立法空白,监管不足。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妨参考国外立法,从中借鉴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以调整,用以解决现有的问题。

美国、日本、德国,以及少数非洲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民间借贷形式,而且运行良好。对其做法进行分析发现,或者由政府依法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控,或者设立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以保证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其提供法律依据。我国也应加快立法工作,从法律的高度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对其合法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民间借贷的作用都非常重要,只有促进其合法运行,才能为金融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同时对《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既能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又能够破坏经济稳定,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引导,发挥自积极作用。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包括法律缺失、监督不足、诚信欠缺、界限模糊等。今后应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从市场、政府、法律、自律多方面综合分析,研讨出有效对策,对潜在的风险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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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2095-4379-(2016)36-0099-02

赵静(198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