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迅猛,但是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使得中国的保理业务遭遇瓶颈,无竞争优势和发展利处。本文主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包括理论和实践),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保理业务;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18-01

作者简介:陈少辉(1992-),男,汉族,河南嵩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国近年来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但是由于起步较晚,且加上国内的制度环境和法律规定给保理业务的发展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以下将针对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一、商业银行改革

商业银行可以从整体经营环境、引入外资及监管政策方面改革。2003年底,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率先进行了实质性改革,从原来的准国家性质的银行逐步改变成为真正的企业化银行,使得商业银行成为股份制银行,且陆续的将不良资产剥离,使商业银行完成彻底改制,除此之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也在发生变动,有的商业银行开始小范围的从事中间业务,如建设银行成立了中金公司,中国银行也成立中银国际公司,都涉及中间业务的开展。对此,监管者也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暂行规定,用来规制中间业务的开展,这说明我们国家对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已经不是很严苛,但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的开展上还受到很多管制。《商业银行法》的重新修改为以后进行混业经营创造了可能性。商业银行的全方位改革为中国开展完整的国际保理业务扫平了制度障碍。

二、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制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能有效应对信用风险主要是依托于一个国家的良好信用制度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征信体制的配合,因此国家应当从宏观上建立完善的国家信用体系,增强国际保理商的风险防御能力。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和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信用征信体制,打牢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保理商在与出口商签订协议时,往往都会考察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如何,以此来确定和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从而达到降低信用风险的目的,保理商会通过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来规避信用失控,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来控制信用风险。

三、运用合同约定降低法律适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合同的签订中,正确适用《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能规避很多法律风险,从通则的整体规定来看,是更加有利于进口保理商的,但是《国际保理通则》规定,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协议与通则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出口保理商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针对性的增加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并且应该尽量使合同明确,避免涉及到冲突规范的选择和法律适用的风险,就出口商而言,出口保理商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商也应当遵循《国际保理通则》的规定。

四、加强贸易主体背景的审查,明确出口商关于转让债权的书面承诺

(一)防范合法性风险

应对出口商主体进行审查,确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审查其经营范围及出口贸易是否为禁止或限制出口货物;审查其过往记录,确认未被外汇管理局纳入“真实性审核名单”,未因违法经营被监管部门处罚等,以确保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

(二)防范可转让性风险

为防范此类风险,保理银行需要审查基础交易不存在法定限制转让和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并重点审查出口商提交的贸易合同,确保其中无限制转让条款。另一方面,在出口保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出口商承诺除了已经向银行披露的因素外,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在保理协议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阻碍;债务人将担保每一项出售给保理商的债权都不受阻碍。

(三)防范权利瑕疵风险

银行应要求出口商保证对每笔交易出具的正本发票均附有说明,表明该发票涉及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作为该应收账款所有人的进口保理商。银行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在保理协议期限内,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三人;出口商应进一步承诺:在签订保理协议后,促使其附属机构以同样的条件与该银行签订协议,防止出口商从中作弊,将高风险的业务转给银行。

五、完善法律

根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第10条的规定:“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成员之间的纠纷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且该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国保理行业仲裁规范等进行规范引导。

各国的国内法应当明确保理纠纷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否则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同法院会将相似案例界定为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

六、加快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

虽然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几部调整国际保理业务的统一规定,但大部分靠国内法调整,会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因此应在国际保理业务上形成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 参 考 文 献 ]

[1]衷凤英.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市场,2015.

[2]程倩.我国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