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姝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李 姝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迎来蓬勃发展的时代。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为时较短,科教文卫等尚在建立完善阶段,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社会纠纷频频发生。社会纠纷复杂多样性反映在法律层面便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亟需一个完整全面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此问题进行解决。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模式分析

社会纠纷是指多方社会主体基于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维持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及冲突。法国学者涂尔干认为:“纠纷意味着失范,代表了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反动倾向。”因此,应当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从司法层面运用法律强制力构建和谐社会。

当社会纠纷发生时,人们一般倾向于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及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多应用于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当人们生活于一个固定的生活圈,社会关系、生活方式、谋生手段相对固定,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相互交错,此时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实际需求以及长远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考虑私力救济,将纠纷的影响控制到最小,以维持生活圈的相对友好。在这种情形下,和解、避让等纠纷解决方式因运而生,为熟人社会的良好运作充当粘合剂的功效。与此相对,公力救济往往应用于生人社会。此种社会制度下,纠纷双方关系生疏,缺乏信赖,需要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介入,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保护。这种情形下,国家公权力脱颖而出,作为权威中立机构对矛盾进行调停,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平息矛盾。

但总体而言,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没有优劣之分,二者均为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一)基本内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最早出现于美国,在美国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具体而言,是指存在于社会中的共同存在、相互配合,满足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功能齐全的全方位、立体化矛盾解决体系。

对于我国是否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的成功实践,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机制。且适用这一制度可以从我国的非讼制度入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有的学者持不同意见,在他们看来,完善的司法制度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司法制度与非讼制度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均有作用,仅注重诉讼而忽略非讼的观点是不全面的。

(二)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就当前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舆论机制、调解机制、信访机制以及司法机制:

1.舆论机制。随着通信技术以及电子科技的发展,舆论在普通民众之间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舆论监督成为监督的有效手段。舆论机制的本质在于道德约束,是一种民间自发的约束机制。运用舆论解决社会纠纷,首先必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舆论观;其次需要运用舆论的监督力量,加大行政透明度。通过道德的力量对纠纷进行预防与解决。

2.调解机制。调解机制是解决社会纠纷的良好手段,我国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机制相互配合,从纠纷主体自愿的角度出发,在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互利共赢的角度下共同起作用。

3.信访纠纷解决机制。信访制度作为程序简便,直接体现民意的制度,从改革开放之初便开始出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对信访制度应当加以重视、完善。我国对信访制度的完善从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方面来完成。从信访制度的受理至终结,构建公开、透明、高效的信访纠纷解决机制。

4.司法机制。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严格及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主要有法院以及检察院。我国目前正在推动司法改革,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运用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保证法院与检察院的独立地位,并由法院与检察院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同时构建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三、小结

完善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惩罚作用,调整作用,服务作用。它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并且能最大限度满足纠纷当事人选择解决方式的民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以解纷的多元化机制为理念,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结合起来,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适用平衡。这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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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46-01 作者简介:李姝(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民商法、破产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