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亨通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方亨通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自民国建立至南京国府覆亡,民国曾多次颁布宪法性法律文件。其中,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46年宪法)是在中华民国政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制定的,与在军阀混战时期出台的宪法不同;同时,46年宪法吸收了美国1787年宪法的精神、政治协商会议精神,有一定的民主色彩。故而46年宪法有重大的研究价值,是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的一个窗口。本文近年来学术界该宪法的研究进行综述,试图总结研究的情况、分析研究的得失、前瞻研究的前景。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张君劢;政协会议;五五宪草

一、近年来学术界对46年宪法的研究

(一)研究对象

1.对46年宪法的系统研究

对46年宪法的系统研究,郑大华的文章有相当的影响力。

关于宪法的制定过程,郑大华重点叙述了该宪法制定过程中各方对于宪法内容的激烈争论,他认为“当时的宪法之争,实质上也就是五权宪法与英美式宪法之争,而解决争论的关键,是如何使这两种宪法得到折衷调和。”①而最终使两种宪法得到调和的方案,是张君劢提出的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他主张把国民大会从有形改为无形;同时,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限制总统权力,使其仅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这一方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并大体上得以实现。

2.对46年宪法思想内涵的研究

46年宪法是一部杂糅三民主义、五权分立思想、美国宪法思想、苏联宪法思想的产物。时微、丁向辉认为,46年宪法在人权观、分权制衡理念乃至地方自治的理念,都与美国宪法文本有某种程度的类似;他们还从1946年前后的国际政治格局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支持并试图改造国民政府以对抗苏联的政策对46年宪法宪法的影响。他们认为:“1946年宪法虽然有美国宪法的种子,但没有美国宪法的土壤。”②

3.对46年宪法有关具体规定的研究

李珊珊以46年宪法为核心,对整个民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均权”是孙中山关于央地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想法,该宪法对“均权”进行了重构,并且效仿美国,有着浓厚的“单一制下的联邦色彩”;中央有制定修改省县自治通则的权利,实际上有限制地方自治的“经箍咒”,然而这样的自治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③

4.对46年宪法法统问题的研究

新中国建立后,46年被废除。关于中共、民主党派与国民党的“法统之争”,封安波指出:“46年宪法法统问题是国民党与共产党争论的焦点,影响到中国当代史的走向,今天的台湾问题也可以说法统争议的延续。”④虽然,国民党操纵的会议程序“合法”地通过了46年宪法。但是,从正当性角度而言,国民大会并无共产党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的参加,这是宪法正当性严重缺乏的表现。从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两个视角对46年宪法的制宪过程进行观察,是一个好的方向。

(二)研究特点

1.对46年宪法的评价有所变化

出于政治原因,学术界和官方在建国后对46年宪法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边倒的,即突出其反动本质:“蒋记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夫集权。”⑤综合当前学术界的研究,学者对其本质的评价没有明显变化。但是,也有一些学者与国民党一手炮制的五五宪草相比较,突出该宪法的积极意义。

2.注重联系的研究方法

政协会议的协议、五五宪草是46年宪法制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张君劢是宪法的实际起草人,在对46年宪法的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综合文献来看,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常用的方法。

二、对当前研究状况的小结与思考

综合近年现有的文献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对46年宪法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研究热度不高。46年宪法并不是一部已经湮没在历史的尘封中的法律。对它的研究,不仅有历史意义。第二,近年的一些文献对46年宪法研究所得出的观点大体相同,这表明对研究面还不广。第三,未能注重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46年宪法研究的面可以进一步拓宽,可以就其与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作深入的探讨,可以发掘制定过程国民党、中共、民主党派的争论背后的宪法思想,可以结合二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与中美、中苏关系进行研究。归根到底,就是还要进一步重视46年宪法研究的价值。

[ 注 释 ]

①郑大华.重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J].史学月刊,2002(02).

②时微,丁向辉.美国宪法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影响[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5.

③李珊珊.论民国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2011.

④封安波.论国共两党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法统的争议[J].社会科学家,2011.

⑤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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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38-01 作者简介:方亨通,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