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王开宇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做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在制度上还是存在不健全的情况,使得该项制度的管辖权不明确、诉讼费用不合理、举证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使得我国顾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管理中的缺陷。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升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性。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缺陷;完善

股东诉讼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诉讼,一种是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诉讼主要是在指为了保护股东自己的利益,向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董事或者是其他的股东提出诉讼,这种形式出现的原因是为了制衡大股东对股权的滥用。而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则是指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企业消极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而获得赔偿的一种诉讼形态。就目前来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需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更加科学的分析,不断的对制度进行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施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的必要前提是公司的医疗已经受到严重的侵害,但是公司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企业利益受到影响,这样就会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其次,股东代表诉讼从根本上需要具备代表诉讼的特点,权利主要来源于公司,由股东代表记进行权利的行使,因此这是基于股东进行经济纠纷而产生的,和传统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存在较大的不同。最后公司作为法院最终结果的承受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这也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典型情况,全面的强调了股东代替公司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原告股东限制过于苛刻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不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需要符合1%的参股权,这样的比例要求较高,使得大部分的股东无法获得原告的资格,在权利行驶方面的限制过高。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持股的时间一般较长,180日的持股期限使得一些持股时间达不到要求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着这些股东权利。

(二)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不合理

我国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与公司行使权力不符的,在较多的情况下公司都是作为第三人的情况出现,诉讼权利是受到限制的,这样就会出现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中,小股东的权益放在首要的位置,而企业的利益却受到影响,造成股东代表诉讼中出现因为股东的权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影响公司整体利益。

(三)前置程序中的免除条件规定不明确

新公司法中对紧急情形进行了规定,当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如果不能立即起诉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股东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紧急情况作为前置程序,是股东起诉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对企业的不作为行为进行避免。但是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并不清晰,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可操性不强。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措施

(一)适当放宽股东原告资格

对于持股门槛过高的情况,应该适当的对持股比例要求进行降低,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制定不同的持股比例,帮助更多的股东获得原告资格。在这方面我国应该进一步借鉴西方方法,将原告资格限制在权利侵害发生过程中持股的股东中,这样对于股东的权益可以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控制,合理控制股东权利的滥用,遏制企图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投机情况。

(二)重新界定公司诉讼地位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进行界定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可以选择较为灵活的方式,兼顾小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也可以设置专门的诉讼委员会,将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避免其中存在的局限性,全面的提升诉讼的公平公正。

(三)合理规定紧急情况

在进行管理中需要对禁忌情况进行更加科学的界定,并进行细致的划分,有证据证明董事会为共同侵权人、无法使用正当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董事会存在过错行为,在这些情形发生时可以认定为紧急情况,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全面的证据,可以对情况进行驳回,从而更加合理的平衡企业和股东之间的权益。

四、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保障制度,使用中可以全面的提升股东权益保障质量,但是这项制度自从施行以来就存在着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为了保证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应关注的是如何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利用这一制度保护自身及公司利益。

[1]胡宜奎.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权利基础辨析——兼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5,09:143-150.

[2]王晓莺,刘飞辰.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6(2).

[3]李丽萍.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困境——基于法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视角[J].福建金融,2016(7):72-77.

[4]白依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制度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6.

[5]赵子琪.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激励问题探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3):61-64.

[6]华海鸥.股东代表诉讼——概念的展开[J].经营管理者,2016(18):112.

D

A

2095-4379-(2017)18-0229-01

王开宇(1991-),男,汉族,辽宁抚顺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