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露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试论如何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焦 露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国家赔偿法》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往往难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把间接损失界定为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指出在把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被侵权人要对自己提出的间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勿因间接损失形式的多样化而重复计算,可以通过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计算出单位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以求得间接损失的总量。对于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也应在正常、可接受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单位时间的收益;维权费用

一、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一)抚慰性原则的不足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抚慰性原则,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也只是在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残而导致的误工收入。然而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往往大于国家作出的赔偿,这种象征性的抚慰赔偿不能助其恢复到遭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就是对被国家行为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和保障机制。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从根本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在运作中把一部分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受害人,有违公平原则。适当扩大赔偿范围,考虑将财产损害中的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体现。

(二)间接损失的界定

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界定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①通说认为间接损失是指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即未来本可以获得但因侵权行为而未获得的利益的损失,且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②对于未来尚不确定的利益的损失则不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宜认定为纯粹经济损失③。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接损失所指向的利益还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现实的利益,只是具有未来获得的可能性;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不是想象中的、不确定的利益,而是依照一定的计划确定可得的、可以评估的利益,实际上是对于现状的直接现实的延伸④;这种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不是任意的、广泛的,而是要在侵权行为所直接损害的范围内。

(三)赔偿间接损失的范本

《国家赔偿法》为财产损害中间接损失的纳入留下了可能性,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性质上来讲,利息不是直接损失,但因其获得是确定的,国家基于保护合法财产权益和公平合理的考虑,增加了赔偿利息的规定。⑤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⑥用两个条文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不仅对现金、存款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属于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还应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将财产损害中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有了指引和范本,可以增强对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探析间接损失的纳入方式

(一)纳入的考量要求

间接损失复杂多样,将其纳入赔偿范围需要多方面的技术性分析和考量。

首先,认定某项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必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⑦赔偿范围的扩大不是盲目的扩大,某项损失必须是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财产被扣押产生的财产损耗属于赔偿范围,但扣押过程中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产生的维修费不属于赔偿范围。⑧若没有相关的计算标准也应遵循平衡、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数值,尽量求得公平。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评估间接损失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尤其要证明该利益是未来确定可得的且与侵权行为具有必然联系,以防止利用抽象的或虚假的或非财产性的机遇损失等骗取国家赔偿。

再次,避免重复计算间接损失。例如,被侵权财产是生产经营性资料,生产经营活动因侵权行为无法进行,在计算财产损害的间接损失时,不能再计算被侵权人的误工工资。两项损失性质相同,不能多重计算。⑨

(二)数值的计算方式

间接损失的具体数值可用单位时间的收益乘以影响收益的时间来确定。

单位时间的收益可用两种方法来计算:第一种是收益平均法,即被侵权人在受到侵权前一定时间内单位时间的平均收益。计算单位时间的平均收益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计算普通时期收益时要排除季节、节日等因素对数值的影响;二是在计算特殊时期收益时可单以节日、事件等特殊因素为参照条件。例如,某超市待售月饼因被违法扣押导致无法按时销售,若财产损害发生在六月份,则可以上个月的总销售额除以上个月的天数得出一天的平均销售额;若发生在八月,因中秋节这一特殊影响因素,则不能参照上个月的平均销售额,可以参照去年同月份的平均销售额。第二种是同类比照法,以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生产、经营者作为比较对象,计算他们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收益,作为被侵权人单位时间的收益。此方法要注意寻求“同等条件”,如相同的生产规模、类似的生产技术、同样的生产效率等,这样才能使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另外,为了使数值更加精确还可以综合使用这两种方法。

影响收益的时间可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至财产或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止。

三、间接损失中维权费用的处理问题

笔者认为,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完全是因侵权行为而起,其并非侵权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够不上直接损失的标准,但至少可以算作是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可以解释进“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范畴内。同时要注意,差旅费等需要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按照可以证明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律师费等往往数额较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计算具体数值时,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普遍的价格区间或者是司法部规定的指导价来确定一个合理、可接受的价格范围。

[注释]

①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不明确,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侧重于损失产生的原因,即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为直接损失,与侵权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采此观点;另一种侧重于损失及于的标的,若是侵权行为直接损及的,则为直接损失,非直接损及的为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采此观点.

②吴小华.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J].现代法学,1982(1).

③理论学说及立法没有对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一个能够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归纳各学说相同之要点有: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经济上的不利益或财产上的损失;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物的损坏或人身损害而发生的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第四,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其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的原则,以法定赔偿为例外.以事实状态为角度,以致害侵权行为为辐射源,则各损失结果为:直接损失最近,间接损失次之,纯粹经济损失最远.以法律状态为角度,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与致害行为皆具有法律上远近不同的因果关系,属于赔偿范围;而纯粹经济损失则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与致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最多具有不充分的联系,这种联系己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射程.杨江涛.对国家赔偿法中直接损失的理解[J].人民司法(应用),2015(21).

④法国最高行政法院1947年3月对法国电力公司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如果将来的损害是可以立即估价的,则应当对其进行赔偿.因为它是对于现状的直接现实的延伸.”江必新,梁凤云,梁清.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372.

⑤管君.论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1).

⑥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⑦丁邦开,钱芳.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探讨[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1).

⑧王华伟.国家赔偿财产损害直接与间接损失辨别及完善——暨确立“正常情况下必然损失标准”和引入“直接因果关系说”[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5).

⑨江必新,梁凤云,梁清.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873.

⑩江勇.从“张氏叔侄强奸赔偿案”谈国家赔偿制度完善[J].中国审判,2014(1).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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