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继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200

不规范司法行为在公诉环节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曾宪继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200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履行着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这就要求该部门办案人员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执法;作风

一、不规范司法行为在公诉环节的主要体现及其危害

(一)司法理念作风守旧导致取证难度加大

传统的“办案我最大”想法依然存在。在接待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时态度生硬、冷漠蛮横、敷衍推诿;释法说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往往用一纸文书或法律规定的内容回答当事人的咨询提问,导致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要求形同虚设。这使得人民群众对办案人员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公检机关从群众中收集证据困难,严重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利于指控犯罪

笔者认为重实体轻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传统陋习,这种陋习主要表在司法、执法上的任意性。如在侦查环节该立案的不立案,不立案又不给不立案的凭证;不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重有罪证据、轻视或无视罪轻、无罪证据,以至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这些程序上的不规范,使得公诉人在支持公诉时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有力的指控犯罪。侦查行为作为上游司法行为,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审查起诉及支持公诉能否顺利进行。

(三)公诉职业行为作风不端正可能导致罪责罚不统一

当今社会可谓“人情社会”。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各种各样诱惑和干扰,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有人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或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就会出现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以权谋私的行为轻则可能会使重罪者获得较轻惩罚,重则可能会引发冤假错案,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检察监督职能发挥

文书的制作属于程序司法的边缘范畴,可以说它既不关乎实体公正,亦不影响程序合法。但它对于司法人员树立规范意识,重视程序司法,更好发挥职能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下,办案人员往往忽视案件审查报告、抗诉书等论理部分的书写,可能会使上级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找不到基层院提出的抗点和法律依据,进而影响对法院判决的审查;此外,对于案件移送单、换押证等程序文书的填报、送达工作不够重视可能会导致超期羁押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出庭支持公诉不规范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及公诉队伍素质

顾名思义,国家公诉人是代替国家司法机关出庭指控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但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着装不得体、语言不到位、举止不规范等行为严重影响庭审效果及公诉人的形象。长此以往,使公诉人员滋生懒散松懈、自我要求不严的惰性,对待工作不积极、缺少奉献精神和服务热情,与打造硬性的公诉队伍理念背道而驰。

二、治理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观念指导行为,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从心做起,从意识形态转变做起。在执法办案中,务必切实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做到不偏不倚、不纵不枉、依法办事、以理服人。在公正执法办案过程中,扩大释法说理范围,制定相关说理制式文书予以推广,将口头说理作为有力补充,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解答当事人疑问,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讲解、思想疏导工作;建立回访复查制度,通过与当事人深入谈话走访,巩固司法效果,争取营造“人人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局面。

(二)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审查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把案件质量关。

(三)通过组织参加检察工作纪律教育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力,提升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断强化公诉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使其牢固树立自我监督意识、人民公仆意识,敬畏法律,敬畏人民,依法履职,廉洁从检。同时,积极践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通过规范的庭审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开展公诉人员司法礼仪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员的司法素养。在全省范围内互相学习,选优学优,刺激公诉人员的工作学习热情,在提高公诉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力争打造出一批精兵强将。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公信力。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必将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使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取得显着成效。

D926

:A

:2095-4379-(2017)27-0117-01

曾宪继(1971-),男,汉族,辽宁辽阳人,北京大学,研究生,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