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见明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浙江 湖州 313000

中国证券公司曾长期处于竞争与淘汰压力不足的环境之中,不少问题证券公司的潜在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处置[2]。随着2000年后市场的低迷态势,与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证券公司的竞争导致大量的小型公司发生破产,而这种情况是政府过去没有经历过的,同时在政府没有准备的同时,还出现了更头疼的问题,即政府对破产公司的行政处置程序既未跟上市场体系的发展,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程和效力来实施行政处置。所以,我国许多地区的证券公司破产工作都和当地的政府程序发生了冲突,而且不同地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人们对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和政府行政处置程序有了莫大的兴趣,如何了解二者的冲突并加以协调,就首先要了解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一、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与行政处置程序

(一)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期间遵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理,其顺序大致为: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其中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才可以按“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二)政府的行政处置程序

国家法律通常赋予法院对破产案件以排他性的初审管辖权,这主要是缘于破产程序要实现的目标广泛,譬如(部分地)满足债权人、企业及其雇员的重组与运行,对债务人的处罚等等[3]。行政处理的程序正常来说是发生在破产清算工作之前就开始的。但是法律并未对司法机关何时认定行政处置行为进行具体描述。所以,这就给清算和行政处理带来了难题。

二、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冲突

从我国现有的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仍然对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对接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给行政处置机关和清算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无法可依就导致行政处置程序不知道进行到何阶段才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的行政程序因为无法可依却成为了制约破产清算的因素。同时,受理破产申请的当地法院由于考虑到破产清算这种事情的潜在风险性与复杂性,法院鉴于前置行政处置不清晰的情况,更乐于让行政处置小组和清算组先行商量,将风险和矛盾最小化。同时,法院为了照顾当地社会的利益,就会把破产工作中的矛盾最小化,但同时也激化了破产清算工作和行政处置之间的矛盾,使得更加难以解决。

三、如何协调公司的破产程序与行政处置

为了正确协调破产清算工作与行政处置,就必须要遵守三个原则。首先,破产程序应当对行政处置程序的工作成果表示原则性的认同,与此同时清算组在对行政机关的处置程序无异议的前提下,就不应该再对之前的工作进行二次审查;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置结果会给人一种非常强烈的政策感,那幺这时候清算组就需要和行政机关进行有效协商,避免破产清算和行政处置产生不一致。

其次,应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2005年起我国开始实施这一制度,保护基金的日常运作会受到相关机构的监管,它的日常管理、基金流动、公司处置情况等都会每月或一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数据。保护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破产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维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保护基金制度的运作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也给公司的破产清算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所以保护基金制度应当时刻顺应时代潮流,对自己的运作体系加以完善。

最后,就是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衔接不畅的问题,这就需要确立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权。作为敲定最终结果的机关,司法机关有权驳回先前行政处置的结果,而司法处置由于不受到行政处置的影响,应该综合清算组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最终对破产清算工作做出裁决。

[1]祝孟辉.证券公司行政处置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对接问题[D].上海交通大学,2014.

[2]崔明亮.证券公司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协调[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2):55-62.

[3]李沣桦.破产程序启动与仲裁的冲突及其协调[Z].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