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桐桐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公司法修改之后,规定能够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理念为了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彰显鼓励投资和简化程序以及促进效率提高的精神,同时,还废除了原有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制,彰显了公司章程制度的构建效果,想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益,就要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全面落实公司法。

一、提升了公司制度和经济市场化之间的适应性

公司法在企业经济发展中能够增强公司制度和经济市场化间的适应性,并具有一定的鼓励性,可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提升控制股东对公司法进行滥用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于部分股东的保护力度,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健康和稳定性,保障了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公平性和环境。《公司法》非常重视企业自治理念的贯穿和融入,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对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公司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法》着重退出企业董事会自身的集体决策效果,强化了对于董事长权力的进一步制约,同时,还规范了董事会的会议程序,加强企业董事和监事与其他高级管理者在企业发展中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此外,公司法对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进行创建。

二、认可一人制公司,建设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

现阶段,社会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部分个人企业主想要防止经营风险,一味地在设立公司的登记过程中,将没有出资的一些亲戚朋友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甚至是破产问题,公司实际的资金保障就是股东,同时,还会搬出独立人与有限责任对待债权人,进而发展为市场欺诈的一种保护伞。《公司法》约束了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让企业因为无力还债逃避债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确保了社会诚信体系的进一步建设。

三、优化企业发展机制

以往的《公司法》中给予了政机关很多权力,具有非常浓郁地行政管理特征,注重外资进入行业以及领域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条件与程序和股票发行以及交易等方面和国际惯例并不符合。现行的《公司法》赋予了企业很多权力,可以帮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和全球竞争形势相符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在企业发展中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然而,就算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还是具备行使权力的特征。例如对于董事罢免的问题,在《公司法》实施之后,企业股东会不能无故对董事进行罢免。《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高管范围,公司法中的第271条的第一款就界定了高管范围。

四、加强对于国有资产的进一步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

《公司法》彰显了固有资产本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分离的主要原则,创建了两权制约的机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想要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我国不断地在旧体制框架中探索企业发展的出路,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并未出现根本性变化。创建规范化的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可以保障出资人员和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确保国有资产的进一步增殖。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投资人员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自身的权益。

五、减小最低的限额规定,激发中小企业经济不断发展

公司法的实施,激发了很多中小企业创业者的积极性,与助于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还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多样性发展。公司法的实施,取消了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以及技术出资限制,让能够运用创新技术不断发展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推动现阶段我国自主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大力支持投资人员利用现有的多种非货币财产展开投创业。重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以及环境责任等,可以说,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创业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并增强了诉讼保护。

六、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治理的基础是指股东大会,其是股东运用监督权和表决权与知情权的一个平台。然而很多上市公司自身的股东大会都具有形式化和“大股东化”问题。因为《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和股东会之间有关的纠纷层起不穷。公司法要激活企业的股东大会制度,提升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请求权以及召集权等,可以让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当中出现的

程序瑕疵以及内容瑕疵进行撤销,允许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实现股东大会电子化。除此之外,创建独董制度还是对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进行强化的制度创新,然而现阶段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独立性的董事制度。公司法要对独立性的董事制度进行确立,并对独立董事资格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与利益激励的机制以及作用发挥的机制,还有法定人数的比例进行保障,同时,还要妥善处理独立化的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两者间的关系,防止出现重复现象,避免监督资源出现不必要的浪费。公司法可以综合《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制度精华,制定出具有统一性的投票制度。

七、加强对于董事长权力的制约,并对职工权益进行保护

公司法对监事会的作用进行了强化,突出了企业董事会集体的决策作用,并且,还对董事长权力有所制约。从公司法中可以看出,监事会具有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董事和经理的意见,列席董事会的会议,还可以质疑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不但对董事长集中权力进行弱化,强化董事会在企业发展中的集体决策效果,公司法还要细化董事和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对股东代表的诉讼制度进行引进,允许具备公益心的股东怠于公司或对损害企业利益的领导层进行拒绝,为了企业的经济小于,用自己的名义起诉高层管理人员。除此之外,公司法还加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监事会包含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职工代

表占到总体人数的1/3以上。企业研究决定的相关职工工资和福利与劳动安全以及保险等和职工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还有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邀请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听取企业工会与职工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司法还提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大于500万人民币,或者职工人数超过200人,就要建立监事会,公司成员不能少于3人。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其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要召开一次,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出临时监事会召开的建议。

八、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法》具备时代发展的特点,彰显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公司法》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上所制定,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对经济产生的积极积极影响中寻找原因,进而提高了我国本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我国公司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符合,促进公司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将会在不断探索《公司法》的过程中,寻找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高诗拓.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吉林大学,2017.

[2]吴芳.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胡良才.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荣振华.<公司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互应影响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