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笑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黑龙江大学国际法学教授王晓玲老师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的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者消除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强制性规定在内的三级学科。”事实上这一观点首先由刘焕省提出,后王老师加以理解,又提出自己的观点。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的研究生,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国际私法以其调整方法之列举式定义,更能表明国际私法作用之广泛。即除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外,国际私法的其他调整方法也能在现实生活中被实际应用到,且相互连接,共同解决案件纠纷。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不同于国际公法与国内民法,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猎于涉外民商事关系,且其调整对象当然的含有涉外因素和专注于解决民商类纠纷。

姚梅镇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的生产、合资合作法与流通、国际贸易法与资本和技术移动、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与结算、国际金融法与税收、国际税法等法律关系与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与法制的总称。”[1]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涵盖了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包括了关于国际经济组织的相应法规与制度,非常之全面。从这一定义可看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涉外民事关系,但是包含涉外商事关系,这就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涉外商事领域难以区分,也是多年来国际法领域的难题。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调整对象——横纵论

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有学者这样表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从最初的婚姻家庭,物权,行为能力等,到后来的国际票据,国际信托等”[2]。张仲佰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际角度来讲,就是涉外民事关系”[3]。笔者认为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恰到好处的,将其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不如“涉外”民商事关系,从国际法角度讲,“涉外”一词更能直接清晰的指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国际”一词包含内容之多,且更多的出现在国际公法的相关概念里,不适合用作国际私法的定义;而国际私法从最初调整的简单民事关系,例如婚姻家庭等,扩展到后来的商事关系,将其调整对象定义为涉外的“民商事关系”,更能体现国际私法的现阶段作用,与其发展进度。

事实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调整对象的区别上,也是多年来国际法学家们研究的方向之一,首先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对象的主体上讲,笔者认为不限于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只包括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如果限于国际法主体,毫无疑问的限制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且我们不能从主体方面定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次从客体方面释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包括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国际货物流转关系和国际税务等其他国际经济交流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无疑是经过公权力调整的,但是商品流转关系就涉及很多方面,且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相冲突。当然也有很多学者们反对上述的定义,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仅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又太过狭窄,毕竟一些国际货物流转等国际关系仍需国际经济法调整。而谢石松提出来一个很有深意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各平等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社会,政治,军事,外交等的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横向的平等关系。和各个国家及国际社会在国际交往中为干预,控制和管理国际经济生活而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4]基于此观点,王晓玲老师进一步主张:所谓国际经济关系是指经过公权力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所形成的纵向财产关系[5]。剖析学者们这样详细的阐述,笔者为了区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总结: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相互交流所形成横向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交流所形成的横向的平等关系以及经公权力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商品流转所形成的纵向涉外商事关系。从此定义可见,首先在主体上,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流,然而国际经济法也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交流,这是国际私法所不能调整的;其次从客体上讲,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调整涉外商事关系,国际私法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这是国际经济法所不能调整的,由此可见,在涉外商事领域,国私与国经的调整对象有所冲突。

三、撂荒说与横纵论

撂荒这一概念,是国际法学教授王晓玲老师提出,其认为所谓撂荒是指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同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国际经济法不承认冲突规范,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下去的情况。[6]但是在国际私法中即不会出现撂荒情况。撂荒案例(瑞士公司诉俄罗斯供货合同案):“由于俄方未支付货款,原告将俄方诉至俄罗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俄罗斯法院首先适用的是瑞士和俄罗斯1991年共同加入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然而由于公约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俄罗斯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冲突规范,涉外买卖合同适用卖方设立地/居住地国家法,在本案中即为瑞士实体法。”[7]可见,此案例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但是依据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然而条约出现空白,没有条款可适用于本纠纷案件。于是法院依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找到了应该适用的法,即根据瑞士实体法作出判决。因此,国际经济法案件中,一旦发生撂荒,我们即需适用冲突规范,但在这之前无疑浪费了相关人员的时间及精力,和资源。如果我们能在最开始就判断出案件是属国际经济法调整还是国际私法调整,正确区分它们的调整对象问题,那幺案件可以更迅速的解决。“横纵论”之提出,重大意义之一就在于此。

如前文所述,“横纵论”是由学者谢石松提出。那幺在撂荒案例中,若无冲突规范指引,仅仅依靠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国际条约中没有

相关问题的规定,案件即进行不下去,所以正确的运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解决实践问题是有必要的。且冲突规范这一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独有的,在社会实践中又是常常被运用到,撂荒问题的存在,归于根本即未区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前文我们可以总结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在商事关系范围内有所冲突,但是根据横纵论的提出,我们可以很快区分一个案件为国际私法所调整还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区分的关键在于此商事类案件是否为公权力所调整。经过公权力的介入,案件即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反之,即属于国际私法之案件。经过这样的区分,国际商事类案件能更快的解决,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加快步伐,更加的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发展。总之,横纵论不仅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予以明确,同时解决了撂荒问题,多年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清楚问题,终于予以区分。

[ 参 考 文 献 ]

[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40.

[2]何智慧,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之剖析[J].经济与法治,2007.1.

[3]张仲佰,赵相林.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谢石松.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J].政法论坛,2001(2).

[5]王晓玲.国际私法教学笔记,2016.

[6]王晓玲.国际私法教学笔记,2016.

[7]张丽英.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