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治

白城市鹤城公证处,吉林 白城 137000

一、现场公证的执业风险

(一)政治风险

公证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含义是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的化身。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是通过公证处的活动来审视我国司法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尤其是现场公证,众目睽睽之下,千百双眼睛扑捉着那份公证书,因为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重要载体。只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那幺不真实、不合法的一点点表现,都会极大的损害国家形象,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纠纷。

(二)经济风险

公证处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一旦出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给当事人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公证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证无小事,尤其是现场公证,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踏上雷区,那经济赔偿是少不了的。

(三)法律风险

公证员对自己的公证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错证、假证、被当事人推上被告席是在所难免的。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中就将“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列为玩忽职守案件,由此可见程序问题不可轻视。

导致上述现场公证执业风险的诱因或其根本原因,无外乎是老生常谈,仍是个质量问题。如公证书违背真实、合法的原则,不管是公证员有意还是无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害都可能促使各种风险的发生。由此可见,有效地规范和防范现场公证的执业风险,关键是要从提高现场公证质量入手,说到底要从公证员的素质入手。

二、现场公证的风险成因

(一)缺乏职业神圣感

公证是国际通用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员依法执业,履行的是国家证明权,代表国家出具公证书,所以公证员职业是十分神圣的。做为一名公证员,其“国家证明”四个字一定要入心入脑,这个意思强化了,就会在公证执业中严肃起来,会使我们感到手中的笔十分沉重,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进而十分认真地办理每一件公证。而一些人在取得公证员资格后,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这三个字渐渐淡忘,接而利用掌握的国家公证权拉关系,套亲近,什幺关系单位、老熟人等充斥了现场公证,即不严格又不严肃,从而种下了各种风险的祸根。

(二)缺乏公证诚信责任感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诚信”二字,所以公证应追求公正、正义的价值观,从担负国家证明职能的立足点出发,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的立场上,不偏不倚,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公证被称之为靠“信用”吃饭的行业,这一点都不假。而在现场公证中却易出现公证员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现象,对公证事项缺少调查研究,对证明材料查证泛于形式,更有甚者图省事,不调查,怕麻烦、不审查,不按公证事项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公证员在现场公证中失去了职能作用,成为现场公证席上的摆设,出具的公证书为当事人的不合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三)缺乏公证执业能力

现场公证是一项业务性比较强的即时性证明活动,招投标、拍卖、发行彩票,艺术大奖赛、证据保全等许多活动,已把现场公证视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求公证员的业务知识更应全面,应急、应变的能力更强。在现场公证实践中,即便是在公证员全程参加其现场活动的全过程,也常常难免出现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不留神就会有造假的恶劣行为出现,就是业务精通的公证员也防不胜防。这就要求公证员要有扎实的业务功底,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应变能力,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坚决不能出证。

究其现场公证风险的成因,其主要因素是一个人的问题。对于公证员而言,最重要的执业要求是真实、合法、公平、公正。这即是公证员的执业基本准则,又是一种职业道德。公证员如果偏离这一基本准则,就会无端地破坏了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有的信赖关系,就会无形地降低了公信力,丧失了公证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素质比制度更重要。

三、现场公证的质量保证

(一)强化办证程序的理念

在现场公证中,办证程序同办证实体是辩证统一相互依存的,只有严格地按照程序办证,才能有效地保证办证实体的正确。同时,还应提出在程序法制化情况下,违反程序即违法。这一点应引起公证员的特别注意,万万不可轻视。在现场公证实践中,严重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一些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只注意审查实体项目,在具体出证中却对程序重视不够,不该省略的省略了,不该简化的简化了,公证员该调查的不调查,该了解的不了解,现场公证当撞钟,得过且过,应付了事,随意出证。这种对工作不负责的做法导致了公证程序的不完备,问题出现时,缺胳膊少腿,无法应对。对此强化程序观念是现场公证的前提。

(二)现场公证必须按程序操作

程序在词海里被解释为: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规范整齐合乎一定的方式。从程序规则来看,公证有自己的程序规则,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调查、出证、回避、管辖等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程序在一些人眼里看来只是那幺几个字、操作起来又只不过填几张表、谈谈话、记记录、查查证,然而这程序却万万不能小视,如不按公证程序操作办理公证,其结果对公证的效力影响是致命的。现场公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体现出以程序视角反映事件的过程,反映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当事人资格合法性的认定,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活动规则的规范性监督,无不在程序的规则之中。公证程序的正当操作即是程序公正与公证效力的有效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证的职能作用。反之,不按程序办理公证就违反规则,易出现错假证,易被人钻了空子,给公证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公证程序是公证行为的试金石。公证员必须在程序规则的框架下履行自己的公证职责。

(三)现场公证的重点监督范围

现场公证的种类很多,其监督重点也不尽一致,其中重点范围主要是:(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与之相关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相关的批准文件等。(2)现场公证的各个环节,如竞拍形式公告,招投标底价的密封,开奖器具的确定等公证员必须认真查验,光凭职业经验是不够的,还要有现代科技手段。(3)现场公证结果的审验、登记、封存一定要体现现场的特征,需保存原始材料加以固定。(4)公证词的宣读和公证书的制作,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一靠直接感知、二靠法律审查的功能,公证书不仅对现场活动真实性作出证明还要审查其合法,只有认真进行法律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公证书正是公证员的素质、分析能力、办证程序严谨性的最好验证。对此,现场公证词一定要严谨,结论要肯定,语言要流畅,简洁易于宣读,与现场公证气氛相吻合。公证书则要求必备要素合理、详实,每一要素都需有证明材料作依据。选择要素要准确,证明结果有依据,阐述问题有记录,适用法律有条款,使公证书真正体现现场监督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以“诚信”为定力,服务于现场公证

现场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社会公众对现场活动充满信任。然而,作为公证员当其让当事人遵纪守法的关键在于诚信。“诚信”可以说是公证行业的无形资产,是一种资格与能力的表现。“诚信”服务要做到觉而不迷,正而不邪,纯而不乱,净而不柒,不为个人利益而心动,以诚信为定力,服务于现场公证,做到诚信为本、职业操守为重,遵守规则,不出假证不出错证。这是每个公证人都应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