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琛 倪杰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一、我国死刑起源及演变历程

死刑是古老而残酷的一种刑罚,我认为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一种朴素报应主义观的体现。近代以来死刑地位的衰落也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我国尧舜时期,《荀子·正论篇》记载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革除了野蛮的习俗,不实行肉刑。而是区别不同犯罪性质的不同量刑标准,使强制手段逐渐走向相对合理化,从而提高了社会对人的生命和劳动价值的认识,以及启发人们产生守法意识。刑罚才算是由此产生。因此我们认为在尧舜时期便产生了刑罚。但当时虽然有很残酷的肉体上的刑罚,但是对死刑没有很明晰的认识。

在封建时期,死刑的使用手段极其残酷,这种令人恐惧的刑罚昭示手段也成为了展现国家威严的方式,历来君主们都把公开处决犯人当成是一种展现王权的一种仪式。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轻罪”、“严法苛刑”这些理念,当时致死刑的罪名颇多,死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手段也是及其残酷。唐朝在死刑制度方面做了完善,大大删减了触发死刑的罪名,死刑轨制与之前对比之下更显成熟。到了民国时期,从《中华民国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现有死罪20余条,罪名30种。而且在执行方式上完成了由多元到一元化的过度,统一由枪决执行。如今我国贯彻“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的执行标准很严格,体现了我国对生命权的重视。

二、当今国际形势下死刑的废除与限制

当今死刑废除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启蒙运动所孕育的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从启蒙运动开始,死刑、生命权、理性这些理念无不深刻地引发着人们的思考。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废除运动依然如火如荼地发展,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止到2008年6月,世界上已经有9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仅保存了军事犯法或战时犯法的死刑,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62个国家保留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此外,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已经批准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任择议定书》——其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死刑的国家从46个上升至53个,签署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由7个增至9个。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周全废除死刑或采取措施严酷限定死刑的合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度的选择。

在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任择议定书》,目标在于拔除极刑(第44/128号抉择)这项议定书强调废除死刑有利于提升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进步与发展,也是从人权的角度出发。

历经沧桑,在21世纪的今天,死刑的限制与废止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

三、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一般认为,报应主义者大多对死刑持肯定态度。在李桂英的案子上,在艰辛漫长的追凶和诉讼之路上,她坚持着朴素的报复性价值观——“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在我们国人看来,是历代沉淀在国人心中一种心理暗示,也是超乎法律层面的一种习俗认定。

在死刑刑罚是否废除或者保留的问题上,民意是非常频繁地被引为主要因素之一。例如中国、日本、泰国及其他一些地区的政府官员宣称,支持死刑的民意的力量使得对死刑的废除无法进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将普通大众表达的意见作为其刑事政策的基础,当然要取决于其政治理念及其所深信的法律权威的源泉。目前我国存在着的死刑仍有可取之处,它的背后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如果想要立即废除是不可能的。

虽然我国此刻短时期内没法周全拔除死刑,但这并不能表白未来不拔除这类刑罚办法,那就当作对死刑合用及现行法律规定疏漏的一种批改,就像今朝世界上依然保存死刑的国度同样,在没有彻底绝对消弭死刑来由的前提下,依法限定死刑的合用,或是寻觅死刑的有用替换办法。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补偿制度也应该臻于完善,如果要加大生刑惩罚力度去等同于死刑的法律震慑力,而去大量删减死刑罪名的话。死刑目前对我国而言仍有存在的意义,它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者,也是对生存者的一种严格保护。将来我国死刑的履行尺度应该是加倍,固然现阶段中国废死缺少复杂的民意基础,也不现实,可死刑仍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