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亚东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随着时代的变迁,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大数据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传统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作用已经捉襟见肘。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权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美国的脸书网个人信息被窃案中,其用户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诸多公司私下搜集了许多个人信息,大到商业秘密,小到个人消费情况。常常是由于用户们为使用或继续某一服务时,不经意之间泄漏给第三方。这也就被各商业公司利用作为其商业手段,对用户们进行有针对性地广告投放。这似乎也经成为行业默认的手段。脸书网的这一事件直接导致其商业价值大幅下跌。但即使这样,各商业公司仍然不放弃侵犯隐私来换取的商业价值。他们认为放弃数据,无异于放弃到手的金山。

脸书网的这一案件,并非数据隐私权侵权的个案。国内某一报纸曾报道,国内某些商家公然公开售卖消费者海量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通过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泄漏。这些数据的泄漏为广大商家们利用数据提取商业价值提供了便利。国内着名的“杀熟”事件,就是源于隐私数据的泄漏。越是频繁消费的消费者们,越是被坑的利害。比如,苹果用户比安卓用户使用打车软件价格贵许多。某视频网站针对不同手机型号,不同VIP给予不同的会员价格。针对苹果用户,开通VIP年收费198,针对安卓用户,VIP年收费128。某用户注册新账号购买电影票价格20,而采用老会员账号购买电影票则是40元。再比如,年初,许多银行、支付宝等平台推出了年度账单这一“创举”,一时受到了消费者们的广泛喜欢,但是很少有人关注到的是,正是由于各大平台们对消费者们的一点一滴数据的收集,才会有能力推出“年度账单”这一创举。细思之,商家们无所畏惧地使用每个人的隐私,视消费者们为透明,这是多幺让人后怕的事情。对商家来说,决不应该是毫无门槛、毫无界限,想收集什幺信息就收集什幺信息。

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政府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制。在数据隐私侵权立法保护方面,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德国法律中,德国一九八三年的人口普查案件中,第一次提出了“信息自决权”。二零一六年,欧洲国家出台了《一般数据法保护》。这些都对数据的搜集和利用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数据拥有者的权利保护。增强了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其针对性不够。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把一些没有强制性效力的指导性文件转型为具有规范性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对大数据的收集利用作出授权性和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于现行法律中还未涉及的漏洞部分,可以根据实际,从地方开始现行探索。

同时,在司法方面,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数据,做非法使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追究,给予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外立法中,对于违反法律,侵犯数据隐私权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罚款额标准。对于程度较轻的数据侵权,罚款额是一千万欧元或者是本企业的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对于程度较重的数据侵权行为,罚款额是两千万欧元或者是企业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在之前的脸书网案件中,脸书网根据此规则将会面临着两兆亿美元的高额罚款代价。

在我们所处的全球化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们拥有的数据隐私保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既要让消费者树立数据隐私安全观,在平时需要有意识的采取防范措施。面对互联网上的各种诱惑,消费者个人需要加强自我的把控。对于不幸遭遇数据泄露,甚至因此遭遇财产或者人身侵权的情况,消费者需要树立维权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不管是通过私益诉讼还是通过公益诉讼,不能因为程序复杂,代价偏大而望而却步,这样只会放纵数据隐私侵权行为。因此,在数据隐私保护较弱的情况之家,消费者自身也是重要的保护关卡。

政府的监管,同样也是数据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既要强化法律法规在数据隐私权方面的保护,也要提高公民个人对于数据隐私权的防范意识。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管,也是数据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政府自身为管理社会会进行数据的收集,这样在数据收集、保存、利用过程中,对数据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一着不慎,这也为不法分子获取大量数据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严格控制解除数据人员,制定严格的保护规则和保护措施。比如禁止使用优盘、禁止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禁止通过存储隐私的电脑进行数据发送。另一方面,政府应当设立技术防范部门,用技术手段,全方位,无死角进行数据监控和保护。只有通过多手段并举,才能为国家大数据隐私提供安全的环境,创造良好法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