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宇红

池州学院,安徽 池州 247000

文化产品致害是比较新的侵权类型,为能解决实际当中的问题,就要注重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保障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完善性,这样才能使实际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得到解决。通过从法学的角度对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研究分析,有助于为实际发展提供相应发展思路。

一、我国文化产品责任归责立法现状及归责的原则

(一)我国的文化产品责任归责立法现状

从当前我国的文化产品责任归责立法的现状能发现,其中有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产品质量当中产品概念的定义受到了限制,文化产品没有在产品的定义当中。所以对于文化产品的规制就缺乏理论依据[1]。文化产品致害的事件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愈来愈普遍,从二零一五年文化部所公布的几十部网络动漫产品的黑名单中,显示着大量的动漫产品存在血腥暴力等,这对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文化产品的内容严重违反文化市场的相应法规制度,黑名单的制度虽然对文化市场事后监管起到积极作用,对能有效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也能使文化市场的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高,但是对当前的法治生活需求就很难满足,缺少完善的立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产品责任归责立法就显得比较关键和迫切。

(二)我国的文化产品致害归责的原则

文化产品致害归责要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比较重要的是契约原则。这是市场主体在地位平等以及意志自由基础上,在交易时确立的权利流转关系,产品的责任也是在契约关系上发生的[2]。在当前工业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工业生产的产品类型也比较多样化,而文化产品就是比较重要的类型,在对文化产品的致害归责方面就要注重契约原则的遵循,这样能够使得消费者索赔免受诉讼举证的麻烦,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再者要充分注重过失责任原则的遵循,这一原则就对契约原则当中无契约就是没有责任进行了突破,从而扩大了产品责任适用的范围[3]。过失责任的原则将侵权责任引入到产品责任当中,这就能将交易的费用最大化降低,从而有效提高经济效率。

二、我国的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法律完善建议

为能够加强我国的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效力,就要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尤其是在立法环节加强重视,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发展建议:

建议一:注重产品质量法的完善立法。要充分重视和实际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将产品质量法能进一步的完善,最为基础的就是将文化产品归入到产品质量法当中,对产品的定义进行拓宽,不仅要包括实质性的产品,还要注重对虚拟的产品进行概括,这样才能有助于归责。要注重对文化产品致害归责的原则明确化,将二元法能得以引入,对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以及未成年人文化产品能够区别的对待,并对正义以及公平的社会价值进行考量,将过失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对应相应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侵权致害问题[4]。另外,要对文化产品致害救济当中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赔偿金计算方式进行明确化。

建议二:注重责任分担制度的建设完善。对于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归责,就要充分注重责任分担机制的完善化,设置行政许可保证金的制度,通过强制行政许可持有人缴纳相应保证金方式,或者是通过货币质押方式倒逼行政许可持有人加强守法自觉,这对文化产品领域的归责问题来说是比较适合的,对事先预防文化产品致害案件发生就有着积极作用。再有可进行设置商业保险的制度,这也是比较重要的[5]。在当前的信息化迅速发展过程中,生产以及消费和销售等不对称,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于社会责任承担就没有充分重视,造成文化致害的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要充分注重避免对文化市场过度的打击,将文化产品生产以及消费者产品责任加以分担,这样就需要进行设置商业保险的相应制度,这是形成牵制力量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事后的分散机制作用发挥上有着重要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文化产品致害的救济在立法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就要从立法层面加强重视,只有完善了法律才能保障文化产品致害救济的作用发挥。希望能通过此次对文化产品致害归责的研究分析,能为实际的问题解决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促进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