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辉 李 盼

1.吉林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2.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吉林 伊通 130700

为了能够在根本上完善及确立民法总则,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编纂民法总则实属必要。尽管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尚未对民法总则编纂模式采用何种模式取得一致意见,但大多数人在民法总则过程中主张采取德国民法立法模式。而德国民法在实际应用中,其根本的特点便是采取总则与分则体系结构,主张未来的民法典采潘德克顿体例对于设计总则编无任何争议,但在民法总则中,学者对于其具体的内容及观点对于民法总则中是否应就民事责任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具有不同的意见。

一、民法概念

民法总则的应用是面对相对平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财产关系且需要对关系进行调整时,相对而言,民法总则在关系调整中较为公平。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一样均具有平等、滥用权力、资源等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差异在于,民法总则属于私法,其能够对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民法总则在应用中更加强调平等性与公平性。

二、民事责任正当性

(一)合同及非合同责任分析

对于合同与非合同责任在划分的过程中,主要遵循的依据在于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而引起。其中合同责任主要指的是合同上的责任,同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民事责任以及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均属于合同责任的范畴。而非合同责任则主要指的是因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民事责任等非因合同关系所导致的所有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以及履行相关的合同时,双方必须要对法律与社会道德进行严格遵守。例如,张某与A公司双方共签订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张某在A公司进行一年工作后,因B公司给张某所承诺的高薪水而选择跳槽辞职。在分析该案例过程中,张某跳槽辞职的行为是基于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因而张某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在与A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所以张某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若在此过程中,张某是由A公司无故辞退,则A公司便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则A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财产及非财产责任分析

财产及非财产责任划分的依据为是否为财产,而对于财产责任在划分过程中所遵循的依据则为转移财产权利与支付金钱为内容,其中涉及到财产的返还、违约金支付以及损失赔偿等一系列民事责任。而非财产责任与其正好相反,属于金钱及财产之外为内容的民事责任。例如,李某作为A公司车间的操作员,在某一次加班过程中,因自身操作失误毁坏了公司一台重要机器。在该案例分析中,对李某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并对其所造成所有损失进行相关赔偿。加班可以通过《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给予李某加班费,非正常上班期间造成机器毁坏而不能成为其拒绝赔偿的理由。

(三)双方及单方责任分析

对于责任的划分,其依据应该是否仅仅需要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双方责任主要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所以应该为双方各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中对于单方与双方责任具有明确规定,单方责任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存在过错应该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例如某货运公司邓某作为驾驶员,将一批货物从武汉运往北京。在对货物进行运输的过程中,邓某因犯困开车而造成误闯红灯的现象,与超车的另一司机张某相撞,两车的运输货物均受到损失且张某受伤。邓某与张某均应该承担车祸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在该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因而均需要承担其不可推卸责任。

(四)共同及单独责任分析

对于共同及单独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于承担责任者为一人还是多人,但在划分前需要予以明确的是:是否为同一方承担责任。而共同责任则是指民事责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责任人,而单独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仅有一个人为责任人。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特别法上,我国立法一般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或权利保护一章,在该过程中法律责任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权利保护中涉及到的民事保护方法,《民法总则》不仅非常适用于民法分则,同时也适合于特别单行法。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责任的共同规定进行了规定,且也非常符合我国立法的传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