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G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和黄土高原西部过渡的三省结合部,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系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藏族占总人口的54.2%。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藏区的社会面临新的挑战,藏区刑事司法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指明了方向。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G州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了藏区普通刑事案件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影响案件发案率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实际对今后藏族地区预防普通刑事案件提出了建议。

一、普通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据资料反映,2016年至2017年间,G州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普通刑事案件440人,审查起诉858人。其中2016年批捕238人,审查起诉409人;2017年批捕202人,审查起诉449人。从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数量来看,2016年至2017年之间G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保持平稳态势。以2017年为例,办理盗窃等侵犯财产案件181人,办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42人,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53人,办理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46人,办理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4人。

二、G州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发案规律

(一)案件以传统的自然犯为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较少。201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G州普通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等罪名,占2017年起诉案件的83%。而在这几种高发犯罪中,盗窃等侵犯财产案件的比率高达40%。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仅占3%。

(二)因民族或地方习俗引发的案件占一定比例。G州特有的民族习俗、传统地方习俗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外在因素之一,如在藏区佩带刀具既是牧民的生产工具又是生活用具,牧民有随身携带刀具的习俗,增加使用刀具的几率,极易诱发刑事犯罪。农牧民群众中存在酗酒的陋习,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犯罪比较常见。

(三)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程度低,大多无固定职业。据统计,800多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者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的约四分之一。可见从受教育程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为文盲或半文盲,或未能完整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而中途辍学。从职业上看,上述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与务工人员占绝大部分,捕前系农、牧民身份的居多。这些无业人员因找不到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四处游荡,生活无着落,极易滋生犯罪念头。

(四)暴力型犯罪突出。G州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尚武好胜的民族性格、受教育程度低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制意识淡薄,对人际矛盾以简单、粗暴、极端的方式处理,由此引发一系列暴力型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环境较为偏远闭塞的山区、牧区,村民之间因相邻关系纠纷,普通人际关系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二是在乡村,因婚姻、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调解而导致矛盾升级,最终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三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青少年因未接受良好教育,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又受到城市中一些不良生活方式诱惑,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等刑事犯罪案件。

(五)刑事和解较为普遍。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达成和解的途径主要是经“民间调解”后达成和解,藏民们改变了以往的“血亲复仇”,越来越重视民间调解。实践证明,藏区民间调解在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G州普通刑事案件发案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问题突出。总体来说,我国藏区与全国发达地区有很大的差距,社会发育程度低,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低,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与落后的生产力现状以及由此造成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因贫困而引发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一些经济贫困的农牧民群众,不愿通过正当劳动赚取薪酬,而以违法犯罪手段实施的“两抢一盗”案件。二是因人际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微小的经济利益,不惜采取犯罪手段解决冲突,最终双方均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些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贫困滋生犯罪这一深层次社会原因。

(二)教育基础薄弱,教育程度较低。在藏区,受落后的教育观念,薄弱的经济基础,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师资匮乏,教学能力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文化程度偏低直接导致了参与社会竞争时能力的欠缺,致使这些人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缺乏固定经济来源而陷入贫困,继而引发物欲型犯罪。

(三)现代法治观念淡薄,法律威信尚未完全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倡导“依法治国”,即遵循和崇尚法治。而在藏区,一方面,长期的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广大藏族群众接受正规文化教育程度偏低,理解法律概念、接受法律观念、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藏族刑事习惯法影响深远,在历史上形成了佛教寺院及活佛、高僧大德对社会矛盾的调解、裁判机制,习惯法和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广大藏族群众心理上对国家司法机关定纷止争作用的认可度不高。

(四)藏族文化习俗与现代法制观念的冲突客观存在。如依据藏族习惯法,命案发生后,由加害方赔偿“命价”,且驱逐加害方的妻儿,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滞留在本村,否则可能引发被害方家属“同态复仇”。再如,命案发生后,被害方家属可纠集族亲持械前往加害方家里,对加害方住宅进行打砸,通过这种方式维护家族尊严,发泄私愤,以示惩罚。藏族习惯法观念在藏区群众中影响较深,但这些观念无疑是和现代法制剧烈冲突的。此外,随身佩戴刀具、酗酒等陋习,以及传统婚姻习俗中与现代婚姻法观念相冲突的部分习俗,也易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

四、藏族地区刑事案件的预防对策

(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推动藏区法制建设,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是基础性条件和根本途径。2015年中央扶贫工作开发工作会议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首先,要继续加大对藏区经济的支持力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其次,要认真贯彻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把扶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要不断完善藏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民生问题,缓和贫困弱势群体生存压力,避免因民生问题引发刑事犯罪。

(二)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要多措并举促进藏区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农牧民文化素质,通过加强教育使他们获得优秀的社会竞争力、良好的自我控制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争取和落实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倾斜政策,执行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全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提高汉藏双语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应用水平,加快双语教育发展;加快职业教育改革步伐。根据藏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需要,指导中专职业学校面向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设置专业,面向农牧民群众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让他们具备一技之长。

(三)强化普法教育。要根据藏区文化特点,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探索双语法制宣传的新路子。要选择切合民族地区实际,贴近广大民族群众生活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朴素的法制观念,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自学,扩大法制教育的范围;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又要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工作特点进行;藏区的司法机关要深入基层广泛的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法下乡”、“法律宣传日”等活动,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效。

(四)司法中要尊重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文化传统,在司法过程中既不能一味迁就、保护落后,也不能一味的靠法律强行改变民俗,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刑事司法工作,并且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法制的完善,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对藏区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人类普遍价值观、符合现代法价值、有利于推动民族法制建设的合理因素要充分利用,合理吸收。如引导民族宗教人士在刑事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打架斗殴致人伤害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现代社会价值观的腐朽观念,陈规陋习,司法机关要通过办理案件,切实将“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牧民群众正面引导,使他们能自觉地摒弃旧观念的影响,自觉依靠国家现行法律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