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我国对证据的法律性越来越重视,由于证明对象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将证据分为非诉讼证据与诉讼证据两种,诉讼证据也是证明案件实际情况的客观材料。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概述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能够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法院、检察院等在进行刑事活动中调查事实真相要以证据为依据,遵循实际规律。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经过调查,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诉讼证据由侦查人员、审批人员等按照程序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收集。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诉讼证据可依据法律变更,依据法律而消失具备法律性,不是主观推断出来的。

(二)证据的特性

为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法律对其进行了约束,具体特性包括:

第一,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要能够满足客观需求,不能包含主观推断内容。

第二,关联性。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避免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出现在法庭,干扰法官对案情的认定。

第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作证据的法律性,在开庭前,刑事诉讼证据要经过相关检查,要能够满足法规对证据强制规定的标准。在以上三种特性中,合法性最为重要,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联系。

(三)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表现

刑事诉讼活动是以证据认定过程的统一,对嫌疑人作出处理的刑事责任过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要能够正确证明案件的实际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排除不真实性之后方可使用,也是证据法律性的具体表现。

提供证据的主体要满足法律强制规定,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个人以及单位组织等,调查取证人员则提供主要证据,包括国家授权的人员或机构,有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此外,还包括目击者,将真实所见上报给有关机构,对侦破案件有积极推动作用,也将其称为目击证人。我国公民也可将与自身相关联、与本案相关的证明,真实的提交给司法机关。法律明确指出,凡是目击了事件发生过程,了解真实情况的公民,应自动向司法机关进行描述,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还包括司法机关在调查取样时所掌握的事实,无论何人,都应将所知道的证据交给司法机关,协助其尽快办案。

对于刑事诉讼证据来说,无论是进行收集还是审查,都应遵守法律程序与要求。在对证据实施收集、验证、合适等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法律性,都要依法进行,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司法人员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收集,收集之后要经过相关部门验证,并且这些证据没有内容上的非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作为案件证据作为使用,才能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由此可以看出,一切非法性、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法律依据。

证据要内容合法。证据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要符合内容合法的准则,否则就将是视作错误的证据,不能当做证据进行使用。如视听资料虽然可作为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视听资料的真伪性难以辨别,甚至出现了一些虚假证据,对案情的审批造成了一定阻碍。因此,国家要加大约束力度,对审查不合格的证据禁止出现在法庭之中。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运用的现状

在以往案件侦破中,相关人员依靠的是丰富的工作经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述确定证据链条,使表面证据看起来充足有效。虽然我国不许严刑逼供,但在实际调查中却层出不穷,这也从侧面表现出我国更注重口供的实效性。

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强调了证据的法律性,但在其中对于像欺骗等方式获取证据是否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是国家立法,但我们仍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通过酷刑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审判证据,但酷刑的明确意思是什幺、如何界定等,在规定中没有做出明确说明。物证等会影响到公正判决,为其设置了较高的限制,需要法官自行裁量,会导致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未能排除等情况。我国一些司法实践更加注重惩罚,会使得法规表面化,不能起到本质作用。

三、结束语

过去的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冤假错案,证据运用不合理,使司法失去了公平性,践踏了人权。因此,要确立证据理念,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防止出现主观意识,保证国民权利,确保司法权威,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